'男子搶劫殺人潛逃24年後被判無期,被抓時已成鄉鎮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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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31日,海南省瓊山市發生一起搶劫殺人案,宋某、李某、江某三人持尖刀將羅某殺死、楊某刺傷後將18萬元分贓。作案後,三名歹徒逃離現場。後宋某、江某先後被警方抓獲,並分別被判處死刑和死緩,李某則一直潛逃,直到2018年4月份,警方在李某老家將其抓獲。被抓時,李某已經成了一名有事業編制的鄉鎮幹部。7月30日,北京青年報記者檢索發現,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並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該案的一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法院以李某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李某無期徒刑。

3男子搶劫18萬元並致1死1傷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8月31日,宋某(已判刑)以出售海馬轎車為由,騙說被害人羅某、楊某去位於海南省瓊山市某鎮買車。當日18時許,宋某借了一輛凱迪拉克轎車,夥同江某(已判刑)一起開車到海口市鞍鋼大廈欺騙羅某、楊某攜款上車,途中再接上李某上車。當日21時許,當車行駛至海南省瓊山一處道路時,宋某停車,江某拔槍、李某拔刀,頂住車上的羅某、楊某,三人逼迫兩位被害人下車實施搶劫。同時,3人還拿出手銬將羅某、楊某銬住,又用黃色膠帶封住他們的嘴巴。接著,三人將羅、楊兩人推拉到公路旁的林木叢中捆綁,三人持尖刀將羅某殺死,將楊某刺傷。之後,三人一起返回車上,打開被害人攜帶的密碼箱,將裡面的購車款人民幣18萬元分贓。

經鑑定:死者羅某系被單刃尖刀刺器作用頸部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楊某頸部被刺數刀致傷。

案發後,3人逃離案發現場。1995年11月,警方在遼寧省抓獲犯罪嫌疑人宋某。隨後宋某交代自己夥同李某、江某搶劫殺人的事實。後江某也被警方抓獲歸案。兩人被法院一審判刑後提出上訴。2000年6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海南高院認定宋某、江某、李某三人蔘與搶劫、殺害羅某、楊某的犯罪事實,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死刑(已執行);判處江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已執行)。

潛逃23年後被落網,被抓時已成鄉鎮幹部

但在此過程中,改了名字的李某卻一直在逃。直到2018年4月,河北省唐縣公安局刑警隊民警和派出所民警聯合到唐縣某鄉政府查找一名職工,核實海口市公安局上網的一名逃犯線索。民警通過鄉政府領導帶回李某,在派出所李某主動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後警方將其帶回進一步訊問。經核實,李某與海口市公安局逮捕上網追逃的為同一人,其對涉嫌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被抓的時候,李某已經成了一名鄉鎮幹部。據他供述,當年作案以後他回老家看了下父母然後就外出打工,期間曾註冊過公司,因為叫原來的名字的人太多,他就去公安局把名字改成了現在的李某。他改名還有一部分原因是想把以前在海南搶劫、殺人的事情撇清,想重新換身份。李某稱,他離開海南後就沒有和宋某江某聯繫過了,不知道他們的情況。但是他曾經打電話給海南的同事,同事告訴他說宋某搶劫出事跑了,至於後來宋某、江某怎麼樣他也不清楚。他心裡想他們3人做的事警察已經知道了,也知道警察在找他,就躲起來了。

2016年,他回到老家,進入鄉政府工作。之所以能進鄉政府工作是因為李某在去海南以前曾經在當地的種子公司工作,而種子公司是當地農業局下屬自籌的事業單位,李某是正式在編職工,雖然他之後離開了種子公司,但單位為他保留了人事工資連續,也正常進行了考核和調資。當地的鄉長在證言中稱,李某在鄉政府是事業編制,主要負責安全生產監查、是安監所的所長。他不清楚李某去過海南,李某也從來沒有告訴過他們。直到李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搶劫罪被逮捕,單位才清楚這個事情。

李某說,當時警察問他90年代有沒有去過海南,他心裡知道警察找他是為了查清他和宋某在海南搶劫的事。但當時他沒有說,因為當時很懵,腦袋一片空白,不知道該怎麼去說這件事。到了派出所,有兩名海南警官出示警官證,然後給他戴上手銬,對他口頭傳喚到縣公安局,開始訊問。李某說,他不知道怎麼面對這件事,不知道怎麼回答海南警方的問話,就沒有說出當年在海南搶劫的事情。後來經過勸說就如實回答了海南警方的提問。

在本案審理期間,楊某放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權利。李某家屬與羅某家屬達成諒解協議,李某家屬賠償25萬元,獲得了羅某家屬的諒解。

數罪併罰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庭審中,李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異議,他稱,當時他被朋友叫過來幫忙,其目的不是為了故意殺人,但他願意對他的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承擔責任。他的辯護人認為,李某主觀上並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其行為應屬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李某具有自首情節,希望望量刑時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李某的辯護律師曾提出,案件中具體犯罪的細節未能查清,主要犯罪工具的凶器刀具未能查清來源和去向,案件證據體系存在嚴重的缺陷。對此法院認為,李某、同案犯以及被害人對作案工具的描述均一致,且能與法醫鑑定證明的作案工具類型一致,應予以認定,因此犯罪工具沒有繳獲不影響本案事實的認定。

李某犯罪之後一直在逃,系網上追逃的逃犯,到案當時偵查人員已根據線索到達李某所在單位,但李某當時並未知情,經鄉鎮幹部通知回到單位,再由偵查人員將李某帶到派出所問話,此時李某人身自由已經受到限制,不能視為自動到案,且李某在剛到案時還有僥倖心理,沒有能做到如實供述,之後經司法機關教育後才主動交代自己的所有罪行,因此不能認定自首。

法院認為,李某夥同他人持械採用暴力搶劫公民財物1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在搶劫過財物後,李某及其同案犯持刀多次劃刺被害人的脖子,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殺人罪。李某一人犯數罪,應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最終,海口中院一審以李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來源:北京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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