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患者凌晨從衛生間跳樓摔傷 醫院被判賠25萬餘元

骨折 法律 法制 社會 成都晚報 2018-12-04

張先生因分裂情感性障礙入住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治療。為離開醫院,他趁夜破壞衛生間的窗戶,從3樓跳下摔傷,幾個小時後才被人送回。張先生的母親代表兒子將安定醫院及其護理公司起訴索賠。西城法院一審判決安定醫院存在疏於管理的過錯,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張先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5萬餘元。二審法院近日維持原判。

20多歲的張先生因暴躁易怒、摔東西打人甚至有自殺衝動,於2016年1月入住安定醫院治療。經診斷,張先生患有“分裂情感性障礙”。在診治期間,他都表現得情緒很不穩定,甚至拒絕住院。張先生的母親從護理公司聘請了護工,照料張先生住院期間的日常起居生活。

一天凌晨4時許,張先生在住院樓的男衛生間裡,將窗戶破壞,從3樓跳下,離開醫院。過了一個小時左右,醫院查房時發現張先生不在病房,通過查看監控錄像,發現他進入衛生間後就沒再出來,再到衛生間一看,才發現窗戶被破壞。

當天上午,逃出醫院的張先生被他人送了回來。經檢查,張先生腰1-2椎體爆裂骨折、胸12椎體爆裂骨折、跟骨骨折,後進行了手術治療。

張先生的母親將兒子從樓上墜落受傷歸咎於醫院和護理單位的疏忽管理,提起訴訟,索要賠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他們還申請進行傷殘評定,鑑定顯示張先生構成八級傷殘。

安定醫院認為,事發地點的窗戶是平推窗,只能外推約十釐米,且高於地面將近一人高,不會發生墜樓的可能。但張先生破壞窗戶支架,從而跳樓逃出醫院,已經超出醫院正常的管理範圍。在醫院已經採取了足夠的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不能無限地增加醫院的責任和義務。

護理公司則辯稱,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護工僅負責對張先生進行生活照料,並非專護,其受到傷害,與護理單位無關。

對於安定醫院自認為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主張,法院認為,安定醫院作為精神疾病專科醫院,負責對精神疾病患者進行診治。對於需要住院治療的重症患者,由於疾病的特殊性,為保障患者的正常治療,以及家屬的人身安全,不宜由家屬對患者進行陪護。由於護理的特殊性,安定醫院還應當負有對重症患者在住院期間的安全保障義務。

張先生在安定醫院住院期間墜樓受傷,安定醫院未能及時發現並積極查找其下落,幾個小時後張先生才被他人送回,對此安定醫院存在疏於管理的過錯,應對張先生墜樓受傷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法院考慮到張先生是精神疾病患者,因自身疾病導致其在凌晨以破壞衛生間窗戶的方式墜樓,醫院無法提前發現並避免,應適當減輕醫院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此外,根據協議,護理公司對張先生的生活起居負有協助義務,而非看管義務,因此,護理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安定醫院對原告墜樓受傷所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其餘40%由張先生自行承擔。安定醫院賠償張先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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