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刑事案件轉為民事賠償案件談司法鑑定結論的審查

骨折 法律 刑法 民法 法望律英 2019-04-27

導讀

對於司法鑑定機構所作的鑑定結論如何質證,如何審查其所作結論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鑑定結論並作為定案的依據,是司法實務中的關鍵。本文就結合一則案件談一下如何進行鑑定結論的質證和審核。

從一起刑事案件轉為民事賠償案件談司法鑑定結論的審查

案例

本案起由宅基地糾紛,受害人張某(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與何某素有矛盾。2014年8月的一天,兩人發生爭執,在毆鬥過程中,被告人何某將張某左側肋部踹傷,經法醫鑑定,張某之傷屬輕傷。後何某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案後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在此期間,何某死亡,刑事案件終結。受害人張某於是以何某的遺產繼承人為被告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何某的繼承人承擔其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10多萬元。

爭議事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張某向法院提出司法鑑定申請,其申請內容之一為:張某的傷情是否構成傷殘,如構成傷殘,其傷殘等級為幾級傷殘。

該案經山東某豐司法鑑定所鑑定,張某因外傷致左4、5、6、7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後在庭審質證過程中,張某提出異議,認為本案事發時間為8月9日,次日去縣級醫院進行DR檢查,所見肋膈角清晰銳利,8月15日又進行CT掃描,見左側第4、5、6、7肋骨骨折,2015年3月25日又作一份CT檢查,結論依然為左側第4、5、6、7肋骨骨折,張某於同日到市級醫院做檢查,結論與縣級醫院的卻不一樣,出現了新情況,既有左側第4、5、6、7肋骨骨折,又檢查出右側第2、4、5、6骨骨折,市級醫院的報告診斷結論為雙側多發陳舊肋骨骨折。

張某對該鑑定結論認定的外傷只有左4、5、6、7肋骨骨折的事實不認可,對只構成十級傷殘有異議,隨向法院提起重新鑑定申請 。

法院於是委託北京某某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因果關係的鑑定,對於張某的右側第2、4、5、6肋骨骨是否骨折,如有骨折,與左側第4、5、6、7肋骨骨是否在同一鬥毆中形成進行鑑定。該研究 所鑑定意見為張某存在左側第3、4、5、6、7肋骨新鮮骨折表現,與本次外傷可以形成,張某右側2、4、5、6肋骨陳舊性骨折,與本次外傷無因果關係。

對於北京的鑑定結論,張某同樣提出了質疑,認為該鑑定結論不全面不客觀,要求再次重新鑑定,法庭沒有準許,但要求北京的鑑定機構出具書面的說明,給予解釋。

後北京鑑定所出具一份答覆函,對於張某的右側2、4、5、6肋骨的情況,答覆內容為,無法明確其右側2、4、5、6肋骨折形成時間相對於左側肋骨折的先後順序。

如何認定司法鑑定結論

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司法鑑定的結論的出具目前為至是比較混亂的,因此應當以慎重的態度慎重審核鑑定結論的效力。

首先,對於鑑定結論報告,要全面的審閱整個內容 。比如本案中兩次鑑定 結論,均沒有提及2015年3月25日市級醫院的CT檢查,該市級醫院影像診斷結論非常明確,即張某就是雙側多發性陳舊肋骨骨折。而北京鑑定所卻沒有將該事實和證據記錄在報告鑑定書中,故而被當事人給予質疑。

其次,對於鑑定結論如何當事人有合理的理由進行質疑,則應當要求鑑定人員必須出庭接受質詢。本案中北京鑑定所僅僅出具書面答覆函,且該答覆函與出具的結論報告內容明顯矛盾,在這種情況下,作為法院如果鑑定人員拒絕出庭,則視為該鑑定結論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第三,作為當事人在司法鑑定結論出具之前,應當全面向法院或鑑定機構提交相關資料,本案中,作為2015年3月25日的檢查報告單是一份書面證據,當事人還應當提交影像片子,用以證實當時就存在雙側多發陳舊肋骨骨折的事實。如果是因為當事人的自身的原因,並沒有全面提交證據,則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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