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明vs李楓,打官司誰勝算更大?

郭敬明 陳學冬 刑法 朱梓驍 新京報Fun娛樂 新京報Fun娛樂 2017-08-27

採寫:新京報張赫

新媒體編輯:田偲妮

本文圖片來自微博截圖

昨晚八點整,郭敬明旗下的簽約作家李楓發佈了一條《關於郭敬明。致所有人》的長文,瞬間在微博炸開。他在文中控訴了作家兼導演郭敬明曾對其實施“性騷擾”,並聲稱郭敬明經常騷擾、性騷擾簽約到郭敬明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員工。

郭敬明vs李楓,打官司誰勝算更大?

隨後郭敬明微博公開回應:1.完全捏造。2.已讓律師處理。

事情發酵一天後,無數明星、郭敬明上海最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旗下籤約的作家、插畫師等多人受到波及,眾人紛紛忙著迴應。

在該事件被狂熱討論一天後,剛剛有消息傳出郭敬明對李楓已提起刑事訴訟,指控李楓捏造事實,損害名譽,已構成誹謗。

郭敬明vs李楓,打官司誰勝算更大?

所以,我們想回歸到事件本身,用法律來詳細解讀此次事件。

如何準確區分猥褻、性騷擾、性侵?時隔許久後站出來發聲的李楓取證困難重重,他將面臨什麼樣的風險?如果李楓所言屬實,他將如何維權?郭敬明如何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躺槍”的朱梓驍和陳學冬是否也應該提起法律武器回擊網絡暴力?

郭敬明vs李楓,打官司誰勝算更大?

性騷擾?性侵?

在昨天李楓的發文中,他提到

“他已經對我構成了性騷擾和性侵犯”

如果李楓所言屬實,那郭敬明對他所做的行為,是否像他所說,構成性騷擾和性侵?

性騷擾、猥褻、性侵有區別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其實性騷擾和猥褻在定義上是有區別的。

★性騷擾是以性慾為出發點,以帶性暗示的言語或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通常是加害者肢體碰觸受害者性別特徵部位。

比如用下流語言、性經歷、黃色笑話等色情內容挑逗對方;或故意觸摸、碰撞、親吻對方臉部、乳房、腿部、臀部、陰部等性敏感部位等。韓律師表示,性騷擾的定義並非限於女性,同性之間也可以構成性騷擾。

★猥褻,廣義包括除強姦、亂倫外所有妨害社會風化的色慾行為;狹義則包括公開暴露生殖器官,強制或互相自願在對方性感區進行摳摸、摟抱、吸吮、舌舐等行為。

在李楓的文中,他詳細的描述了郭敬明對他“有所動作”的過程。

“他就來到我的床上,把手放到我的身上”

韓律師認為,僅從這一點看,如果只是抓住手,並不好界定是否有性慾的表現,很難構成性騷擾或猥褻的行為。

但文中:

“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還想給我口交”

這種行為已經明顯構成性騷擾。不過這裡的細節,李楓交代的並不清楚,“想口交”不代表實施了“口交”的行為,因此如果沒有進一步的證據,也只能界定為性騷擾而非猥褻。

除此之外,在文中李楓也提到了“性侵”二字。

★性侵害,是指以權威、暴力、金錢或甜言蜜語,引誘脅迫他人與其發生性關係,並在性方面造成對受害人的傷害的行為,包括:猥褻、亂倫、強暴、性交易、媒介賣淫等。

性侵和性騷擾、猥褻還是有很大的區別,在惡性程度上通俗點理解:性騷擾更多的是性暗示(無論語言還是動作),猥褻是已經有了具體的淫穢行為,性侵則是發生了性關係。

但在侵權對象上,並非像李楓所說,“同性性侵犯罪是空白”。

同性性侵維權並非空白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曉磊告訴記者,我國法律對同性之間的性侵犯及性犯罪同樣進行懲治。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 237 條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條款,將猥褻婦女改為猥褻他人,“‘他人’當然既包括婦女,也包括男性,至此將猥褻罪的範圍擴至男性。”朱律師說。

★實發案例

蘇州曾有一名保安隊長劉某以喝酒聊天為由頭,將男下屬灌醉,而後採用撫摸生殖器等方式對多名男下屬進行強制猥褻,後多名受害男保安報警。今年7月,江蘇蘇州市吳江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違揹他人意志,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

李楓維權路令人擔憂

郭敬明vs李楓,打官司誰勝算更大?

圖來自李楓微博

事件發生後,不少網友自動站隊李楓表示同情,但新京報採訪了多位業內人士,他們都對李楓之後的維權路表示擔憂,尤其在事件取證困難,目前尚不能判定李楓所說是否屬實的情況下。

取證困難,已過追訴時效

韓律師表示,若李楓所說屬實,首先在追訴期方面就有很大的困難。

★刑罰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而上述郭敬明可能涉嫌的猥褻、強制猥褻罪等,法定刑都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追訴期也最多為五年。

韓律師說:“依據目前披露的新聞,李楓應當已經過了追訴時效了”

其次,遭到性騷擾後,取證確實也非常的困難。

朱曉磊律師表示,受害人在遭受性侵以後,首先要做的就是保持冷靜,注意收集證據。“例如保留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能夠直接反映案件事實的證據。雖然同事、朋友的證人證言也可作為證據提交,但證明力相比較小。”

韓律師也無奈的表示,“因時間過去比較久,估計(李楓)不能提供相應證據,所以想維權很難。”

沒過追訴期,郭敬明也難面臨刑事處罰

那即便李楓能夠提出相關證據證明郭敬明有“性騷擾”行為,也沒有過追訴期,郭敬明就一定會面臨刑事處罰麼?

答案也是否定的。

“因為刑法修正案(九)是2015年頒佈的。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便郭敬明真的在2010年猥褻李楓,如今也不能以‘強制猥褻罪’定罪量刑。”韓律師說。

所謂“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如今的法律規定,去約束過去的行為;而“從舊兼從輕”也相當於一款“有利於被告人”的準則。

例如:假設郭敬明有侵權行為,他是在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頒佈之前實施的猥褻行為,那首先要考慮適用2015年11月前的刑法,那時郭敬明的行為尚不構成猥褻,如今便也不構成。

但韓律師也表示萬事都有例外。如果郭敬明的猥褻行為持續到2015年11月之後,“同樣在李楓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追究郭敬明的刑事責任。”

郭敬明民事起訴勝算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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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來自郭敬明微博

郭敬明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雖然李楓的文章引得網友態度一邊倒,但畢竟法律是講求證據的。如果李楓不能提供明確的證據證明整個事件的真實性,李楓也並不能排除誹謗的嫌疑。

韓律師表示,如果案件完全是虛構,李楓的行為無疑已經侵害了郭敬明的名譽權,甚至很有可能構成誹謗罪。

目前,李楓文章的閱讀量已經超過2000萬,在熱搜榜居高不下,在其他各大平臺發酵的影響力更是很難統計了。這無疑對郭敬明的名譽權有很大影響。

郭敬明vs李楓,打官司誰勝算更大?

郭敬明vs李楓,打官司誰勝算更大?

從昨天到今天,討論該事的八卦貼層出不窮

在朱律師看來,如果郭敬明想要控告李楓侵害其名譽權,則需要先對相關不實內容進行公證取證,“郭敬明先生需要向相關不實信息發佈者及網絡平臺發出通知,明確要求其刪撤相關不實信息,並可委請律師同步提起名譽權訴訟。”

韓律師也表示,郭敬明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楓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

另外如果李楓真如郭敬明迴應的“捏造事實”,他則構成了誹謗罪。但韓律師表示,誹謗罪屬於‘親告罪’的一種,除非危害國家或者公共安全,否則法院不告不理。“因此,如果郭敬明不主動起訴,則即使該事件是完全虛構的,只要不危害到社會利益,司法機關不會介入。”

朱梓驍、陳學冬可提起訴訟

郭敬明vs李楓,打官司誰勝算更大?

昨晚,除了郭敬明、李楓兩位當事人雙雙被刷屏以外,朱梓驍、陳學冬這兩位經常和郭敬明“綁定”的藝人也無辜的登上熱搜,甚至“朱梓驍”、“金絲雀”等關鍵詞在一夜過後竟然代替“李楓”登陸了熱搜前幾位。

郭敬明vs李楓,打官司誰勝算更大?

目前,諸多八卦、營銷號仍繼續將陳、朱推到戰火中心,一輪輪的轉發多年前關於郭敬明養“金絲雀”的傳聞,並暗指陳學冬、朱梓驍都與郭敬明有不同尋常的私人關係。

但截止到目前,陳學冬、朱梓驍都未在公開場合迴應此事,只有傳聞的陳學冬的微博小號發文表示“無助”,簡介則改成了“註銷”。足以見到,無論孰是孰非,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確實已經“傷及無辜”了。

郭敬明vs李楓,打官司誰勝算更大?

疑似陳學冬小號

韓律師表示,雖然在李楓的行文中並沒有指名道姓的提到陳學冬、朱梓驍兩位藝人,但站在法律的角度,他們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或提起誹謗,只不過被告人由李楓變成了網友,“如果網友有明顯指向性,也可能涉及侵權,追加網友責任即可。”

朱律師也表示,朱梓驍和陳學冬可以對相關不實信息進行公證留存,要求不實信息發佈者及網絡平臺刪撤相關不實信息,亦有權提起名譽權訴訟追究造謠者法律責任。


總結

綜合以上各類因素,無論李楓所述是否屬實,畢竟事情過去太多年了,性侵類案件取證更難,郭敬明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難度確實太大了。反倒按照郭敬明的迴應來看,李楓有很大的可能性,會吃上民事,甚至刑事的官司。

我們並不知道為什麼在事件過去了這麼多年之後,李楓才決定在此時曝光,也不得而知是否真的有人遭到了郭敬明的性騷擾或猥褻。但正如韓律師告訴記者的,法律是需要證據的,妄加揣測並無意義。而至於曝光之後,是否會對李楓或郭敬明產生影響,現階段也並不能做出判斷。

但無論如何,“郭敬明事件”無疑會成為鬧劇下的一次悲傷的警示,無論是同性性侵,還是明星名譽權,都需要得到更多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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