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思極恐!過期藥“改頭換面”再出售,你的良心不會痛嗎?

骨科 法律 藥品 法制 山西法制報 山西法制報 2017-08-13

王某某從臨汾某骨科醫院拿到醫院所有剩餘“九味消痺膠囊”藥品後,自行更換藥品商標並以不同的價格銷售給他人,其中李某某就以低價購入高價轉出獲利。

細思極恐!過期藥“改頭換面”再出售,你的良心不會痛嗎?

近日,古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1萬元;李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6萬元。

經審查,2012年臨汾某骨科醫院委託山西某製藥有限公司生產了一批次九味消痺膠囊,生產數量2820瓶,生產日期為2012年11月1日,有效期至2013年10月,該藥只能在某骨科醫院銷售。

2013年後半年,臨汾某骨科醫院變更為臨汾某某骨科醫院後,王某某將剩餘藥品全部拿到自家地下室,其中有四五箱九味消痺膠囊已被更換為骨康寧膠囊商標。2014年後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印製了“國藥準字Z20043041的骨康寧膠囊”商標。

從2013年11月開始一直到2016年7月,王某某將九味消痺膠囊更換為骨康寧膠囊商標後,以每瓶15元的價格分19次出售給李某某,收取人民幣50750元。李某某又將所購藥品在古縣某鎮豔慶藥店以每瓶3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銷售額80000餘元。案發後,古縣公安局從王某某家地下室查獲九味消痺膠囊5.5箱以及藥品說明書、包裝箱、打碼器等物品。

法院認為

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涉案金額5萬餘元,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李某某違反藥品管理法規,銷售假藥,銷售金額8萬元,構成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6萬元。

實習記者 關振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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