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對貴州茅臺發監管函 投資者質疑大股東與子公司“搶錢”

新民晚報訊(記者 許超聲)5月5日,貴州茅臺集團營銷有限公司掛牌,這一舉措被該集團認為是實現千億目標,走向國際一流企業的重要事件。然而沒曾想,這卻在A股引發股民質疑,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所昨天深夜發監管工作函。

上交所對貴州茅臺發監管函 投資者質疑大股東與子公司“搶錢”

圖說:貴州茅臺集團營銷有限公司掛牌 網絡圖(下同)

投資者緣何要質疑?因為他們擔憂,這會帶來集團與上市公司之間鉅額的關聯交易問題,進而產生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難題。

公開資料顯示,貴州茅臺集團營銷有限公司是茅臺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新成立的子公司茅臺集團營銷公司和上市公司貴州茅臺之間沒有直接關係。而貴州茅臺旗下已經有一家銷售公司,即貴州茅臺酒銷售公司。該公司由貴州茅臺95%控股,負責茅臺全國自營系統下的33家自營公司。而新公司將重在“用好增量、管好存量、加強管控、統籌市場”,與社會渠道實現錯位發展,與原有營銷體系互為補充。

因而有不少質疑聲稱,茅臺集團這一舉動實際上是通過另立營銷子公司來和上市公司貴州茅臺爭奪利益,將一部分本該預期進上市公司的淨利潤轉移到了集團層面。多家券商表示,在茅臺集團大概率衝關千億銷售收入之際,以集團成立銷售公司銷售包括茅臺酒在內的白酒的做法,無疑是倒退之舉。

為此,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5月7日23:30左右火速發出了監管工作函。隨後,貴州茅臺披露了該函。

上交所對貴州茅臺發監管函 投資者質疑大股東與子公司“搶錢”

全文如下:

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

我部注意到,近日有多篇媒體報道公司控股股東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或控股股東)成立營銷公司一事,投資者對此也比較關注。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7.1 條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要求如下。

一、投資者關注,控股股東成立營銷公司並全資控股情況下,是否擬全盤直銷經營上市公司的茅臺酒配額,是否可能形成金額較大的關聯交易。

就此,請公司控股股東說明在集團層面成立營銷公司的主要考慮、擬開展的商業活動及具體經營模式、是否有經營上市公司茅臺酒的計劃。

二、請公司控股股東說明是否已就茅臺酒銷售有關事項與上市公司進行溝通洽談,是否已形成相應方案計劃。如是,請說明具體安排。

三、公司定期報告顯示,公司營銷網絡佈局正經歷調整,經銷商數量有所削減。請公司說明,上市公司營銷渠道建設的具體規劃安排,以及本次控股股東成立營銷公司與公司前述“營銷體制調整”之間的關係;並區分集團營銷渠道、公司自身直銷渠道和經銷商渠道等,說明未來年度內公司對茅臺酒各類銷售渠道投放的計劃。

四、請公司說明與集團營銷公司之間是否可能新增關聯交易,以及需相應履行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如是,請進一步披露交易類型、預計交易量、交易金額、定價原則和依據、與第三方客戶之間交易定價的差異(如有)及原因,並審慎評估新增關聯交易對上市公司經營與業績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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