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冠縣通報5起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典型案件'

冠縣 刑法 法律 冠縣發佈 2019-09-04
""【曝光臺】冠縣通報5起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典型案件

近年來,冠縣個別人員為一己私利或因個人恩怨,實施非正常上訪,對他人或組織進行惡意舉報,損害了他人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為打擊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行為,教育廣大幹部群眾,特選取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崔某、任某尋釁滋事案

2013年以來,桑阿鎮桑阿鎮街村村民崔某、任某,因土地糾紛,未達到個人無理要求,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地非正常上訪。其中,崔某被公安機關訓誡35次,行政拘留12次;任某被公安機關訓誡35次、行政拘留13次。二人的非正常上訪行為耗費了政府機關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嚴重擾亂了國家信訪秩序和政府機關工作秩序。

2017年1月,冠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任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崔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申某尋釁滋事案

2013年以來,崇文街道前董固村村民申某,為謀取個人私利,以宅基地糾紛、賠償款執行不到位為由,多次越級非正常上訪,給各級政府施壓。特別是2017年以來,在經過公安機關多次教育、訓誡、行政處罰以後,仍不思悔改,多次到北京非信訪接待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致使各級政府機關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

2017年12月,冠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判決申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趙某尋釁滋事案

2015年以來,蘭沃鄉韓路村村民趙某,為達到個人無理要求,以不滿2007年耕牛被牽、承包地被佔判決為由,16次到北京中南海周邊非正常上訪,被公安機關訓誡9次、行政拘留7次。2016年8月,冠縣公安局對趙某尋釁滋事罪立案,在取保候審期間,趙某於2017年4月進京非正常上訪。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趙某4次進京非正常上訪。趙某的非正常上訪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信訪工作秩序,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僅蘭沃鄉政府用於接送趙某進京上訪費用高達10.8萬元。

2019年8月,冠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一審判決趙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李某誣告案

2019年3月,李某作為原冠縣糧食局機構改革專班工作小組組長,為實現自己不經考試便能順利調入發改局工作的意圖,於2019年5月至6月多次編造事實,向市縣兩級紀檢、組織等單位匿名誣告原糧食局局長田某存在公然對抗機構改革,不轉行政職能、不轉編制的問題,造成大量的調查資源浪費及嚴重的不良社會影響。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2019年7月,冠縣紀委給予李某黨內警告處分。

李某尋釁滋事案

2019年2月,賈鎮李辛村村民李某,在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反映問題已經作出終審判決的情況下,拒不聽從政府工作人員勸告,仍然進京越級上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2019年2月,冠縣公安局對李某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

違法上訪、惡意舉報構成犯罪的,犯罪個人信息永久記錄,將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政審,從而影響考學、入黨、徵兵、報考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等。希望廣大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對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支持、不參與、不圍觀、不傳播,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共同維護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

中共冠縣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冠縣縣委政法委員會

冠縣人民法院

冠縣人民檢察院

冠縣公安局

冠縣司法局

冠縣信訪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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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冠縣個別人員為一己私利或因個人恩怨,實施非正常上訪,對他人或組織進行惡意舉報,損害了他人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為打擊非正常上訪、惡意舉報行為,教育廣大幹部群眾,特選取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崔某、任某尋釁滋事案

2013年以來,桑阿鎮桑阿鎮街村村民崔某、任某,因土地糾紛,未達到個人無理要求,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地非正常上訪。其中,崔某被公安機關訓誡35次,行政拘留12次;任某被公安機關訓誡35次、行政拘留13次。二人的非正常上訪行為耗費了政府機關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嚴重擾亂了國家信訪秩序和政府機關工作秩序。

2017年1月,冠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任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崔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申某尋釁滋事案

2013年以來,崇文街道前董固村村民申某,為謀取個人私利,以宅基地糾紛、賠償款執行不到位為由,多次越級非正常上訪,給各級政府施壓。特別是2017年以來,在經過公安機關多次教育、訓誡、行政處罰以後,仍不思悔改,多次到北京非信訪接待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致使各級政府機關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

2017年12月,冠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判決申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趙某尋釁滋事案

2015年以來,蘭沃鄉韓路村村民趙某,為達到個人無理要求,以不滿2007年耕牛被牽、承包地被佔判決為由,16次到北京中南海周邊非正常上訪,被公安機關訓誡9次、行政拘留7次。2016年8月,冠縣公安局對趙某尋釁滋事罪立案,在取保候審期間,趙某於2017年4月進京非正常上訪。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趙某4次進京非正常上訪。趙某的非正常上訪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信訪工作秩序,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僅蘭沃鄉政府用於接送趙某進京上訪費用高達10.8萬元。

2019年8月,冠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一審判決趙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李某誣告案

2019年3月,李某作為原冠縣糧食局機構改革專班工作小組組長,為實現自己不經考試便能順利調入發改局工作的意圖,於2019年5月至6月多次編造事實,向市縣兩級紀檢、組織等單位匿名誣告原糧食局局長田某存在公然對抗機構改革,不轉行政職能、不轉編制的問題,造成大量的調查資源浪費及嚴重的不良社會影響。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2019年7月,冠縣紀委給予李某黨內警告處分。

李某尋釁滋事案

2019年2月,賈鎮李辛村村民李某,在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反映問題已經作出終審判決的情況下,拒不聽從政府工作人員勸告,仍然進京越級上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2019年2月,冠縣公安局對李某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

違法上訪、惡意舉報構成犯罪的,犯罪個人信息永久記錄,將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政審,從而影響考學、入黨、徵兵、報考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等。希望廣大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對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支持、不參與、不圍觀、不傳播,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共同維護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

中共冠縣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冠縣縣委政法委員會

冠縣人民法院

冠縣人民檢察院

冠縣公安局

冠縣司法局

冠縣信訪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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