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安局原紀委書記黃志強案情一角:下屬行賄62萬

最近,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黎某文受賄、行賄二審刑事裁定書》,黎某文原為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機關服務中心二級警長,他行賄的對象包括廣州市公安局原紀委書記黃志強。

其中,黃志強曾在2006年看中了一筒價值28萬元的普洱茶,黎某文先付了10萬元,說剩下的18萬元改天再拿過來。黃志強說,後來有其他老闆陸續幫其支付了尾款,黎某文給的這18萬元就用於日常開支。

此前,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審理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黎某文犯受賄罪、行賄罪一案,於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粵0112刑初20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黎某文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惟認定黎某文受賄罪部分成立自首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判處黎某文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本次,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受賄事實包括:2007年10月至2011年9月間,上訴人黎某文在擔任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負責荔灣區治安管理工作,對同案人陳某、吳某開設的娛樂場所進行監督管理的職務便利,為陳某、吳某提供減少治安干預等非法利益,並約定每月收受“好處費”5萬元,收受陳某、吳某賄送的“好處費”共計現金200萬元。

行賄事實方面,2000年至2013年間,上訴人黎某文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不正當利益,將其受賄部分所得賄送給時任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政委、局長,廣州市公安局紀委書記黃某1,共賄送“好處費”62萬元。

其中包括2006年上半年,上訴人黎某文以幫同案人黃某1支付購買茶葉的費用為名,向其賄送“好處費”28萬元;2005年至2013年的中秋節、春節,上訴人黎某文以紅包形式向同案人黃某1賄送“好處費”共29萬元等。

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提供的資料顯示:上訴人黎某文2000年1月任刑警大隊副大隊長;2001年8月任華林街派出所黨支部副書記;2006年5月任治安管理大隊教導員、黨支部書記;2007年4月任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2009年7月任治安管理大隊副大隊長(負責全面工作);2010年8月任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2012年8月任東漖派出所黨支部副書記、教導員;2014年5月被免去前述職務。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調取的同案人黃某1的任職材料,證實:黃某1從1999年11月起歷任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政委,芳村區分局分局長,荔灣區分局分局長、黨委書記,廣州市公安局督察長、紀委書記、巡視員,其中2007年12月被免去荔灣區分局分局長的職務,2015年7月被免去市公安局紀委書記職務,同年9月被免去市公安局巡視員職務,退休。

黃某1在2017年12月6日的證言陳述道:2000年至2013年,其在擔任廣州市荔灣區公安分局政委、局長和廣州市公安局紀委書記期間,先後收受黎某文所送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62萬元和港幣25萬元,其中25萬元港幣已及時退回給黎某文。

黃某1稱,2000年春節前的一天,荔灣區公安分局剛進行了一次人事調整,黎某文從逢源派出所副所長調整至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黎某文到其辦公室彙報工作,走的時候放下一包東西,說是感謝其關照;回家後其發現裡面有現金5萬元。黎某文升任刑警大隊副大隊長時,黃某1在黨委會上投了贊成票,所以黎某文送5萬元表示感謝,同時想和黃某1搞好關係,讓其以後多關照他。

黃某1稱,之後,在2006年上半年,其調回荔灣分局當一把手;一天,黎某文約其去買茶,其看中了一筒價值28萬元的普洱茶,黎某文先付了10萬元,說剩下的18萬元改天再拿過來;一兩天後,黎某文約其見面,把事先準備好的18萬元交給其;其本來想改天再拿去茶行付錢,後來有其他老闆陸續幫其支付了尾款,黎某文給的這18萬元就用於日常開支;當時芳村區和荔灣區剛合併,人員準備有一次大的調整,黎某文跟其提了好幾次想到治安大隊任大隊長,所以投其所好,以幫忙買茶葉的形式送給其好處;後其在分局黨委會討論中層幹部調整時提出由黎某文擔任治安大隊教導員的意見,並順利通過,一年後再調整為治安大隊大隊長。

澎湃新聞記者梳理髮現,黃某1即已退休的廣州市公安局原巡視員黃志強。2017年末,廣州市紀委發佈消息稱:日前,經廣州市委同意,廣州市紀委對市公安局原巡視員黃志強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黃志強違反組織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貴重禮品,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親屬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工作紀律,洩露工作祕密,濫用職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及貴重物品,涉嫌犯罪。

廣州市紀委認為,黃志強身為長期從事公安、紀檢工作的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執紀違紀,執法犯法,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廣州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廣州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黃志強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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