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難題:結婚女方要在男方家買的房產證上加名,如何破解?

購房 法律 法務 萬邦法務 2019-06-28

有網友問:要結婚了,婚房是我父母全款買的登記在我的名下,現在女友卻非要讓我在房產證上加她的名字,我父母又不願意,我該怎麼辦?

上個世紀的時候房子不那麼值錢,很多人結婚都是男方提前準備好房,女方陪嫁些生活用品,有錢的陪嫁輛車。當然,那時候甚至對於共同財產的認定規則中還有這樣一條”房產這類重大財產,即使原來是個人財產,在雙方婚後8年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了。

但到了21世紀情況不一樣了:法律發生變化了,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為結婚或結婚達到多長時間而變為共同財產;事實也發生變化了,房價越來越高,房產在家庭財產中佔的比例越來越高。

無論在結婚還是離婚時,房子都成了關鍵問題,如果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當然沒有爭議,如果是男方家庭在婚前購買了房產,女方無異議也沒問題。但如果女方要求在男方家購買的房產上加名,”加還是不加“就是男方家要面臨的一個問題了:

加了,萬一結婚沒一年甚至沒幾天,女方就要離婚,那就面臨人財兩空;

不加,女方萬一”你不愛我“、”沒有安全感“為由拒絕結婚,就面臨一拍兩散!

這大概真是有中國特色的21世紀難題了!

關於這事兒,大家的看法也不盡相同

世紀難題:結婚女方要在男方家買的房產證上加名,如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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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難題:結婚女方要在男方家買的房產證上加名,如何破解?

女方提這種要求可能是貪財、也可能是考驗男方、也許是尋求一種安全感。提不提這種要求女方來決定,女方提了這個要求男方答應不答應由男方來決定,如果男方不同意女方可能會考慮是否要結婚。

各自有各自的權利和立場,要面子還是要裡子,這事兒只能自己考慮決定。清官都斷家務事,但律師可以提供法律分析和合理化的建議,供當事人決策:

1、在婚前一方全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名下,無特殊情況,該房當然是個人婚前財產。

2、一方婚前以貸款方式購房,涉及到要婚後共同還貸的,離婚時就婚後共同還貸及相應增值部分,配偶是有權分割的。不要說”我用的是我自己的工資還貸“,婚後無特殊約定,任何一方的工資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搶在婚前貸款購房,想讓對方參與還貸又無權分房,這種雞賊的想法法律上不認可!

3、在男方婚前全款購房的情況下,如果在房產證上加了女方名字,那明顯該房產就變成了共有財產,性質屬於贈與。

4、加名有不同的加法,如果加名時明確了雙方份額法律上屬於”按份共有“,基本上是按明確的份額確定權屬。如果加名時沒明確份額屬於”共同共有“,理論上權利相同,但也有可能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同的分割份額。

5、網上有一種不知道哪來說法“男方全款購房,即使房產證加了女方名字也沒用,離婚還是認定全歸男方!”這說法如果不加特定條件的話,基本就是法律謠言,請相信這說法的人想一想,你當去房管局辦事兒是鬧著玩呢?

6、當然這種說法的產生也是有原因的,在特定情況下即使房產證加了女方名字,也可能在離婚時無權分割。一般是存在特殊的約定:前面說了,男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前或婚後加女方名字性質是贈與。而法律上贈與是可以附條件的,比如沒結婚前給女方加名附結婚條件,結婚後給女方加名附結婚達到一定時間的條件等等。如果贈與是附條件,當贈與生效的條件不成就或者贈與撤銷的條件成就時,可能會有”加了名也白加“的狀態。但這種條件必須以一種比較明確的方式表達。

最後劃重點:

其實如果兩人不離婚這房加不加名都無所謂,從被要求加名的一方來看,無非是擔心加了名字沒過兩年就離婚財產上吃虧。面對要求加名這種事,如果開誠佈公(撕下偽裝),到不妨雙方籤一份書面合同:

事先約定加女方名字但不明確份額,並約定根據結婚時間的長短,女方可擁有不同比例的房產份額,當到達一定時間或條件後,此房視為雙方權利完全相同。具體比例和時間雙方可以協商,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他相關條件。這樣提前把相關問題約定清楚,將來真到離婚的狀態,至少也可以預測可以接受的後果。

如果怕談條件傷感情,那律師也幫不了忙了,只能自己決定怎麼選擇賭一把了!

世紀難題:結婚女方要在男方家買的房產證上加名,如何破解?

以上信息由萬邦法務小編整理編輯,供參考。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我們萬邦法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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