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路上倒著走時與寵物狗相撞受傷 狗主人被判賠9萬'

動物 薩摩耶犬 杭州 法律 北青必讀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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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帶著沒有拴繩也沒辦養犬證的寵物狗在江邊路上行走,王先生則正倒著在路上行走,結果,王先生倒著行走過程中與寵物狗發生碰撞,摔倒受傷。據浙江杭州富陽法院通報,近日法院審結了該案,法院判決李女士承擔60%的責任,其餘40%的責任由王先生自行承擔,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法院最終認定各項費用共計15萬餘元,由李女士負擔9萬餘元。

據通報,某日晚上8點多,李女士與一條白色未拴繩也未辦養犬證的“薩摩耶”在江邊公共通道上行走。不多時,王先生同向倒著行走過程中與“薩摩耶”發生碰撞,摔倒受傷。

后王先生被送醫救治,診斷為右側顳頂部急性硬膜外血腫、右側顳葉腦戳傷等,並行開顱硬膜外血腫清除術,共花去醫療費用7萬餘元。出院後,王先生就其損傷致殘程度進行評定,結論為構成人體損傷10級殘疾。王先生提起訴訟,要求李女士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鑑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近18萬元。

庭審過程中,王先生指出,事發時他確實是倒著行走,但其曾多次回頭觀察四周情形,無法預見會有動物從草叢中躥出,致其被撞倒受傷。法律並未規定行人不能在公共行人道上倒著行走,即使存在過錯,也只是一般過失,而不能認定為重大過錯。同時侵權責任法規定,因飼養人或管理人未盡到管理義務的同時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李女士的動物沒有辦理養犬證,沒有系狗繩,且又在公共場所,違反了城市養犬相關管理規定。本案系特殊侵權責任糾紛,理應由李女士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李女士則認為,王先生在公共道路上倒著行走時未關注其身後情況而自行跌倒受傷,病歷中也記載了“走路時不慎自己跌倒”,並非被狗撞倒;王先生主張其主觀意識無法預見,也足以說明其未注意自身安全。王先生跌倒當時神智清醒,無明顯外傷。其已出於人道主義墊付1.5萬元,不同意賠償請求。

法院認為,李女士飼養的寵物狗與王先生相撞,造成王先生較為嚴重的損傷,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王先生夜晚倒行的危險行為也是案涉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足以認定王先生具有過失。

綜合李女士的寵物狗未辦養證、未使用束犬繩(鏈),王先生倒走時未確保自身安全等原因,判決由李女士承擔其中60%的責任,其餘40%的責任由王先生自行承擔,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法院最終認定各項費用共計15萬餘元,由李女士負擔9萬餘元,扣除前期已墊付的15000元,李女士最終應支付王先生8萬元。

法官說法

涉及動物飼養致人損害而引起的賠償糾紛,其處理的主要依據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第79條規定。通常情況下,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案件的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首先推定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只有在證明被侵權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結果的情形下,才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對於養犬,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5條還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此外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會或政府也頒行了有關飼養動物(以犬類為主)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比如,1995年7月28日杭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規定了重點限養區和一般限養區,嚴格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養犬人應按規定接受驗審、進行免疫接種,並領取《犬類免疫證》,繳納管理服務費;小型觀賞犬在允許出戶時間內必須束犬鏈並由成年人牽領,大型犬必須圈(栓)養,不得出戶等;此後又分別於2001年、2004年對該《條例》進行了修正。

對於倒走,作為一種鍛鍊身體的方式,因其與正走相反,對於兩者相比所帶來的好處,眾說紛紜,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難度和風險是顯而易見的,因此更需倒走之人特別注意自身的安全。從本案例當時的視頻顯示,李女士遛狗時未使用束犬鏈及王先生在倒走過程中少有回頭關注即未盡謹慎的注意義務,是確定的。

如果李女士當時拴好狗繩、如果王先生倒走過程中更多地關注四周,相信這樣的悲劇不會發生。

(北青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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