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拴繩寵物狗起身嚇得膽小老太摔傷致殘,狗主人該不該賠?

泰迪犬 徐琳 台山 法律 廣東 動物 正義網 2019-06-16
未拴繩寵物狗起身嚇得膽小老太摔傷致殘,狗主人該不該賠?

六旬老太經過商業步行街時,一條趴在臺階上休息的泰迪寵物犬見有人靠近,站起來朝老太走了兩步便停了下來,沒有任何的追趕、撲倒、撕咬、吠叫等情形。可是,老太因害怕小狗,又見小狗沒拴繩,過度驚慌,下意識向旁邊閃躲,一下沒站穩,摔倒在地致殘。後老太以養狗者對飼養的狗看管不嚴進而導致自己受傷為由,向養狗者提出索賠。而養狗者則提出,寵物小狗沒有任何攻擊、恐嚇、接觸行為,老太存在因其他原因摔倒的可能,不同意賠償。由於雙方的要求差距太大,無法調和,官司打到了法院。

此案一出,在當地引起極大關注。那麼,寵物小狗起身躲讓行人,老太因怕狗驚慌摔殘索賠能否獲得支持?廣東省江門市兩級法院通過審理給出了兩種不同的態度,也給廣大的寵物飼養者敲響一記警鐘。

小狗現身,老太驚慌摔倒

現年64歲的許秀芬,是廣東省臺山市人。她生性膽小,特別是對狗,更是有一種與生俱來的恐懼。不要說對大狗,就是看見那些小狗,她也是十分害怕。每每看到狗,她都是遠遠避之。

2017年8月13日,吃過晚飯後,許秀芬在丈夫的陪同下,到離家不遠的商業步行街散步,順便逛逛街。兩人走在寬敞的公共人行道上,時不時到臨街的商鋪裡看看。

19時19分20秒,兩人正沿著公共人行道走到臨街的旭誠駕培信息諮詢服務中心與聚鮮樓鄰接處時,在不遠處的臺階上正巧有一隻棕色“泰迪犬”趴在那裡休息。這隻“泰迪犬”沒有被繩拴住,主人也沒有在旁邊。“泰迪犬”形體不大,棕色的皮毛在昏黃的路燈下又顯得有些暗灰,趴在地上很不顯眼,加之許秀芬的視力不是很好,因此,她一開始並沒有注意到這隻小狗。

未拴繩寵物狗起身嚇得膽小老太摔傷致殘,狗主人該不該賠?

網絡圖

這時,後方正好來了一輛巡邏車,為了避讓車輛,夫妻倆很自然地向右邊貼近商鋪的路上繼續往前走,越來越接近小狗。見有人接近,小狗站立起來向許秀芬方向走了兩步後,就站在那裡望著許秀芬夫妻倆,沒有其他任何行為。許秀芬突然見一隻小狗逼近自己,十分害怕,恐懼之中慌不擇路往其左側快速避讓,誰知腳下一崴,摔倒下來。

“養只狗,也不拴好,把我嚇倒了,要是有個好歹得賠償我。”在丈夫及路人的幫助下,許秀芬忍著疼痛被扶了起來。當時她感覺有些不舒服,便又喊道:“這是誰家的狗?誰養的誰站出來,躲起來也沒用的!”

“誰躲起來了?”小狗的主人徐琳從路邊的商店裡衝了出來,見有人指認自己養的“泰迪犬”傷人了,回擊道:“你看看清楚,這是泰迪犬,是小型寵物犬,溫順聽話,從來不攻擊人,你摔倒和我的狗有什麼關係?想訛人是不可能的!

一言不合,兩人便爭執起來。後有人報警,公安民警趕到現場,登記了雙方的信息後,依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將路邊監控的視頻進行了保全。

許秀芬隨即被送往臺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出人意料的是,初步檢查發現,許秀芬的傷情較重。次日,許秀芬便轉至佛山市中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治療13日,支出的住院醫療費為5萬餘元。

因傷致殘,賠償引發官司

自己好好兒地走在路上,卻被一隻狗驚嚇摔倒受傷,不但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還遭受著身體和精神痛苦,這都是因為養狗者沒有把狗拴好所致。許秀芬認為,養狗者應該對自己遭受的經濟和精神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許秀芬便在基本康復後找到養狗者徐琳,要求賠償。但徐琳認為,自己的小狗沒有任何攻擊、恐嚇、接觸行為,許秀芬存在因其他原因摔倒的可能,不同意賠償。

由於雙方的要求差距太大,多次交涉未果,許秀芬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於是她訴至臺山市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徐琳賠償其因摔倒而產生的各項費用約6萬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未拴繩寵物狗起身嚇得膽小老太摔傷致殘,狗主人該不該賠?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許秀芬於2017年11月15日對其損傷進行了傷殘及後續治療的司法鑑定。11月16日,《司法鑑定意見書》給出的損傷鑑定意見為:許秀芬的損傷評定為9級傷殘;後續治療費約需1.2萬元。產生的鑑定費為3000元。根據司法鑑定結果,許秀芬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賠償25萬餘元。

而本案能還原案件事實的唯一證據,就是事發現場店鋪門前監控拍下的一段監控視頻。法庭當庭播放了這段監控視頻。圍繞視頻所能反映的事實,雙方進行了辯論。

許秀芬表示,2017年8月13日19時20分20秒,她在丈夫的陪同下徒步經臺山市臺城舜德路2號前面的公共人行道時,突然遭遇徐琳所飼養的狗驚嚇,因躲避不及摔倒致殘,不但給她帶來身體上的痛苦,也耽誤了工作,造成了損失,更造成了精神上的極大傷害。監控視頻充分證明,她之所以遭到徐琳飼養的狗傷害,是由於徐琳對其飼養的狗看管不嚴,在管理飼養動物上未盡基本責任。

徐琳則辯稱:

首先,許秀芬摔倒受傷與狗沒有因果關係,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許秀芬摔倒是因為寵物狗造成。視頻時間19時19分10秒,許秀芬第一次入鏡,在寬闊的人行道上她選擇離商鋪較遠的路線走。視頻時間19時19分25秒,是許秀芬最接近寵物狗的時間,許秀芬在接近寵物狗時選擇離商鋪最近的路線走,靠近且注視寵物狗經過,此後她離開鏡頭範圍。視頻時間19時20分20秒,是許秀芬第二次入鏡,她在鏡頭外已經摔倒,進入鏡頭後倒地,從視頻中無法看到她為何摔倒,而寵物狗只是正常往前走了兩步,並與許秀芬保持較遠的距離。

其次,從視頻中許秀芬行走路線的變化看出她在路過時不但沒有選擇迴避寵物狗,還有意選擇接近寵物狗的路線經過,說明許秀芬不是如其所稱極其怕狗的人。

第三,許秀芬有可能是被石頭絆倒,也有可能被其他動物、昆蟲攻擊,寵物狗在視頻中沒有任何攻擊、恐嚇、接觸行為,故本案視頻不能證明寵物狗與許秀芬摔倒有因果關係。

第四,視頻的不全面性決定了無法反映出許秀芬摔倒的真實原因,許秀芬出於某種原因導致站立不穩,該情況發生在何時何地在視頻中均沒有體現,而視頻也拍攝不到許秀芬四周的情況,現僅因寵物狗出現在視頻中就被認為是動物損害,更多的是人為主觀臆斷,而非根據客觀事實。

責任承擔,終審判決一錘定音

臺山市法院經審理認為,監控錄像清晰顯示,徐琳飼養的狗是體形較小、性情溫順的棕色“泰迪犬”,本案徐琳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致使飼養的“泰迪犬”肆意在公共場所活動,並在靠近許秀芬時令許秀芬受驚嚇倒地受傷,徐琳作為動物飼養人及管理人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該“泰迪犬”見許秀芬靠近時,在沒有吠叫、沒有向許秀芬攻擊、僅向許秀芬移動約50公分且與許秀芬仍相距約3米的前提下,許秀芬由於過度驚慌,採取避讓措施不當摔倒致自己受傷,其本身存在重大過失。考慮到許秀芬的重大過失,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情以徐琳承擔30%責任為宜。根據許秀芬的訴訟請求,經法院核准,事故導致許秀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餘萬元。考慮到事故致許秀芬傷殘,其遭受較大精神痛苦,結合其在事故中的傷殘等級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確定為6000元。據此,判決徐琳賠償許秀芬62932.5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5064元,由許秀芬負擔3794元,徐琳負擔1270元。

未拴繩寵物狗起身嚇得膽小老太摔傷致殘,狗主人該不該賠?

一審判決後,許秀芬與徐琳均向廣東省江門市中級法院提出了上訴。

許秀芬上訴稱:

第一,徐琳確認寵物狗沒有拴繩、沒有進行任何約束,違反了國家有關飼養動物的法律法規。視頻顯示正是因為狗的攻擊行為導致本人摔倒受傷,因果關係成立。

第二,徐琳管理飼養動物未盡基本責任,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而非次要責任。一審判決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認定本人承擔70%的責任,既違反公平原則又沒有事實依據。

第三,本案件屬於特別侵權,舉證責任倒置,除非徐琳能證明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或者重大過失,本案中徐琳並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本人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全部責任應由徐琳承擔。

第四,關於徐琳所述的本人來去的問題,因事發現場屬於公共場所,許秀芬去的時候離店鋪較遠,往回走靠右走的時候離店鋪較近,這是很正常的現象,並不是徐琳所述的本人不怕狗。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亦有違法之處,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徐琳賠償本人250963元。

徐琳上訴並辯解稱:

首先,本人飼養的狗並無實施侵權行為,與許秀芬受傷不具有因果關係,本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許秀芬對小狗實施的侵權行為以及與其受傷存在因果關係負有舉證責任,許秀芬在本案中未能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其次,許秀芬主張其因躲避不及而摔倒不符合當時情況。小狗並無攻擊許秀芬的行為或趨勢,許秀芬的“躲避不及”顯然沒有躲避對象。小狗沒有采取攻擊行動,許秀芬在本案的舉證中未能證明何等主體採取了侵權行為,以及侵權行為與其摔倒之間的因果關係。即使在特殊侵權糾紛中,被侵權人仍要證明侵權行為與因果關係的存在,而視頻中並不存在明顯的侵權主體,故應由許秀芬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第三,本案精神損害已經以殘疾賠償金的方式體現,一審判決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屬於重複計算。故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許秀芬的全部訴訟請求。

江門中院經審理認為:

首先,徐琳沒有證據證明其所飼養的“泰迪犬”取得了《犬類準養證》,其飼養涉案動物違反了《廣東省犬類管理規定》第4條“縣以上城市(含縣城鎮、近郊)、工礦、港口、機場、遊覽區及其3公里以內的地區,經濟開發區、各類有對外經濟合作的鄉鎮政府所在地,均列為犬類禁養區。上述地區的機關單位、外國駐粵機構、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況需要養犬者,須經當地公安部門批准,領取《犬類準養證》並對犬隻進行免疫注射後方可圈(拴)養”的規定。

其次,徐琳並未對其所飼養的“泰迪犬”拴上狗繩,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所飼養的動物採取了其他的安全措施,且本案所涉地點為步行街,時間為19時左右,作為飼養人徐琳應對其所飼養的動物有更高的注意義務。當許秀芬經過該泰迪犬所處的位置時,泰迪犬雖未出現追趕、撲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泰迪犬突然起立以及走近的動作,導致許秀芬心理恐懼進而摔倒,該摔倒雖非泰迪犬直接接觸所致,但因為動物自身具有危險性,其所誘發的損害亦應屬於“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範疇。

再次,徐琳主張許秀芬的摔倒可能系石頭絆倒,或者被其他動物、昆蟲的攻擊所致,但其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其主張,亦未有證據證明許秀芬在受傷害過程中存有主動挑逗、投打、追趕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等情形。

據此,許秀芬的損失系徐琳未規範飼養動物導致並誘發,無證據證明徐琳存有能減輕其責任的情形,故徐琳應對許秀芬的涉案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定許秀芬由於過度驚慌導致摔倒受傷,本身存在重大過失,並認定許秀芬自身承擔70%的責任,法律適用有誤,本院予以糾正。故判決撤銷臺山市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改判徐琳賠償209775.03元。

依法養狗,才能遠離是非

寵物狗傷人,動物飼養人或管理者須承擔賠償責任,這個大家都能理解。可是,如果寵物小狗在大街上自由自在地溜達,沒有任何的挑釁行為,也沒有與行人觸碰,行人只是因為心中怕狗,看到狗後驚慌之中意外摔倒受傷,狗的主人卻要賠償鉅額損失,讓人覺得匪夷所思。此案終審判決結果一出,立即引起熱議。

有網友說:“遛狗為什麼不拴繩,真的有怕狗的人,每次看到狗沒拴繩真的都很害怕,大狗小狗都一樣,即便不咬人也害怕。”還有網友說:“沒拴繩活該,規則就是讓人去遵守的。”但也有網友覺得判決偏嚴重,擔心容易助長隔空碰瓷的出現:“碰瓷黨有了新主意,又訛了錢,還能教育養狗者對寵物負責。”

對此,有關法律人士指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有證據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有義務按規定飼養或者管理動物,並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飼養或管理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僅在被侵權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才能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

未拴繩寵物狗起身嚇得膽小老太摔傷致殘,狗主人該不該賠?

本案中,徐琳的泰迪犬未取得《犬類準養證》,且徐琳沒給狗拴繩,並在19時後人流高峰期未盡到注意義務;雖然泰迪犬未出現“追趕、撲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動作,導致許秀芬心理恐懼誘發摔倒,所產生的損害應屬於“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範疇。因此,徐琳對許秀芬構成侵權,應負全部賠償責任。這一判決給養狗者敲響了警鐘,養狗就要盡到應盡的義務,不能讓狗“傷了他人又害了自己”。

如今,城市人養寵物狗非常普遍。走在大街上,不時可以看到寵物狗溜達。但與此同時,寵物狗傷人事件頻發,“加強犬類管理、倡導文明養犬”的呼聲愈來愈高。

作為養狗人,依法養狗,才能遠離是非。養狗者是狗的“監護人”,看好自家狗,防止狗傷人,這是最基本的義務和責任。而狗咬傷人甚至咬死人,就是養狗者的失職,因此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檢察日報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文字:史友興 李二鵬

編輯:王 倩

監製:胡玉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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