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司不肯開離職證明,導致你無法找到工作?那他們攤上大事了!

大學畢業後,小明與某公司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但是在工作的第二年,小明因為個人原因向公司提交了《辭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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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為可以順利離職的小明,赫然發現在他提交《辭職報告》一個月後,受到了公司書面答覆,表示因為小明在職期間有部分尾款未能收回,所以公司方拒絕小明的辭職報告。

從網絡中小明查詢到,辭職是員工應有的權利,《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也有這明確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隨後,小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公司出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仲裁委最終做出裁決:

1、勞動合同與規定日期解除;

2、公司方裁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小明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雖然裁決結果出來了,公司方也同意了與小明解除勞動合同,但在接下來的幾個月內,公司方依舊沒有給小明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導致小明因為沒有離職證明而無法順利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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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再次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他因不開離職證明所造成無法就業所造成的工資損失,官司一度打到了中級法院,最終中院支持了小明的訴求,判決公司支付小明無法工作期間的工資損失若干元。

解析

離職證明是用工管理過程中的一種通俗的說法,在勞動法律中稱其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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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且在十五日內替離職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如果公司沒有依據法律規定給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可能會讓員工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自主創業、再就業等優惠政策,這將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

因此,若是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給員工造成損害時,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名去了離職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溫馨提示

前公司不肯開離職證明,導致你無法找到工作?那他們攤上大事了!

雖然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的相關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勞動者有責任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

也就是說,勞動者應該舉證證明存在具體損失的金額,並且證明該損失和用人單位不開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係,否則勞動者的訴求將難以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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