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證券代客理財鉅虧2000萬 保底協議不保底

個人理財 投資 法律 刑法 法人雜誌 2017-05-13

浙商證券代客理財鉅虧2000萬 保底協議不保底

資料圖。

浙商證券代客理財2000萬鉅虧風波

《法人》記者 王磊磊

“蘇海明從來不抽菸,但那天他在我辦公室談話,短短30分鐘,抽了10多支。”金光華指著電腦上暫停的視頻畫面,向記者講起2016年12月28日他與蘇海明的最後一次談話。

彼時的蘇海明,系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總經理助理。那一天,是金光華和浙商證券之間簽訂《投顧服務協議》以及“保底協議”到期的第二天,截至這一天為止,金光華交由浙商證券打理的5000萬元賬戶,只剩下不足3000萬元。

在這段視頻中,蘇海明不止一次表達了自己的擔憂,並請求金光華“再給他一些時間來彌補損失”。按照蘇的說法,原本同意賠償金光華損失的公司總部突然變了卦,如果金光華不給他機會,他將被公司處理,由他個人承擔責任。

隨後,沒有答應蘇海明要求的金光華髮現,事情的發展竟真如蘇海明所言。前來和金光華談判的浙商證券總部人員告訴金光華,簽訂《投顧服務協議》和《補充協議》系蘇海明個人行為,其涉嫌偽造印章已被浙江警方立案偵查,而金光華提出止損方案和賠償要求卻遲遲得不到答覆,蘇海明也再也無法取得聯繫。

面對2000餘萬元的鉅虧,雙方各執一詞,然而事件背後有關違規代客理財,以及證券行業長期存在諸多亂象卻一一浮出。

“牛散”成了客戶

簽訂鉅額投顧服務協議

談起金光華,在常州當地算是一個名人,早年他從經營菸酒店賺得人生第一捅金,經營過民間借貸,而讓他揚名在外的,是他的炒股經歷。作為一個名副其實的“牛散”,金光華炒股不僅交易量龐大,甚至曾多次進入幾隻股票的“十大流通股”榜單,而且多年下來幾乎穩賺不賠。

與其他投資者的炒股方式不同,金光華從不炒消息,其炒股的策略聽起來有些簡單,即盯住一隻股票不斷投入,“比如先買入一隻股票十萬股,下跌到一定程度時,我就會再補入二十萬股,再下跌再補入更多,直至上漲為止。”金光華告訴記者。

這樣的辦法看起來簡單,但一來需要極大的資金量,二來更需要操盤人有極強的心理素質,用金光華自己的話說:“這樣的方式就是自己跟自己戰鬥,極耗心力。”

經過多筆成功的操作後,金光華成了常州當地股票市場的焦點人物,吸引來了不少取經人,這其中便包括曾任浙商證券江蘇分公司總經理助理的蘇海明。

在經朋友介紹認識後,蘇海明先是答應金光華在浙商證券開戶後會享受更低的佣金,之後在交流炒股心得時,金光華則多次向蘇海明表達了自己炒股過程的辛苦和疲憊。

聽到金光華的抱怨後,蘇海明告訴金光華,浙商證券有極其專業的投資顧問,資產管理者有碩士、博士以及經驗豐富的券商專家,這些專業的投資顧問可以替金光華進行操作,雙方簽訂協議進行分成。

這樣的提議讓金光華動了心。在這之後,浙商證券表現出的對投資人嚴格、系統的資質審核,則又給金光華下了一劑強心劑。金光華告訴記者,浙商證券對他進行了全面考察,“包括資金合法性,有無訴訟、抵押,要求出具銀行流水單,嚴格核實個人資產狀況等等。審批過後蘇海明說,起投金額為3000萬元。我想著這審批覆雜又不容易,那就抓住機會,先投5000萬元吧。”

隨後,金光華先是在浙商證券進行了開戶,存入了5000萬元資金,又與浙商證券簽訂了《投顧服務協議》。

在這份協議名為“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顧服務協議”中,記者看到,該協議的合同編號為2015-TG-NJ-023,合同中的關鍵條款以及落款處加蓋了“投資顧問業務協議專用章”“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證券營業部”以及法人章。

該協議並不保障本金安全。收益分配方面協議中規定,超出本金的部分,甲方即浙商證券可獲得30%的分紅,乙方即金光華獲得70%;賠償機制方面,本金虧損部分浙商證券承擔30%,金光華承擔70%。止損位是虧損總額不超過本金的10%。該協議簽訂時間為2015年12月28日,到期時間為2016年12月27日。

“由於合同中設置了0.9為止損位,即虧損達到10%,就終止操作。所以一直以來我並沒過多關注,直到去年7月份的時候,我無意中打開賬戶時,發現賬戶虧損了1000多萬元。”金光華說。

保底協議不保底

2000萬鉅虧誰負責

在發現自己賬戶鉅虧,並遠遠超出10%虧損的平倉線後,金光華立即找到了蘇海明,並提出了多個在交易存在的疑點。在多次交涉後,作為補償條款,蘇海明提出,在經自己向總部彙報得到認可後,決定與金光華再補籤一份協議,對金光華的賬戶進行“保本”,此後雙方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書。

這份補充協議書的內容包括:將原協議中關於本金安全的條款修改為,浙商證券保障金光華本金安全,本金虧損由浙商證券全部承擔;合同運行期間,乙方金先生不得干涉和影響甲方的操作思路與操作方法。協議簽訂時間為2016年8月21日。

轉眼間,時間到了2016年12月25日,合同馬上期滿,此時金光華髮現自己的賬戶虧損已超過2000萬元,遂催促浙商證券清盤並退還本金。

在這一輪的交涉中,蘇海明表示,浙商證券同意在2016年12月27日清盤,同時會將5000萬元匯入金先生賬戶。不過,承諾的補償款卻始終不能到位。於是便有了文章開頭處,2016年12月28日,蘇海明找到金光華的談話錄像。

在這份錄像中,蘇海明神情緊張,一直向金光華表示,金光華是浙商證券的大客戶,兩份合同的簽訂也是經過公司批准的,但由於虧損太多,總部領導對保底條款並不支持,遂請求金光華給自己一點時間,讓他想辦法來彌補損失,在此期間蘇海明曾多次表示:“這種國資背景的券商,出了事情以後,會把屁股擦擦的乾乾淨淨,會把責任直接推到部門個人身上,直接開除……”

由於此時金光華已經完全失去了對蘇海明以及浙商證券的信任,在此次以及隨後的幾次交涉中均提出應立即平倉並按照協議規定,賠償自己的損失。

“事件此後的發展,正如蘇海明當日所言。”金光華告訴記者,事發後,浙商證券曾多次派人在瞭解情況和商談,其中有一次甚至有杭州公安民警同行。在溝通中金光華瞭解到,蘇海明現在下落不明,杭州公安已經以涉嫌偽造印章罪對其進行立案,而對於金光華提出的要求止損和賠償,時至今日,浙商證券仍沒有任何回覆。

在商談過程中,浙商證券曾向金光華髮函稱:“經核查,我司未簽訂過《投顧服務協議》和《補充協議》,合同中出現的印章均不是我司印章,涉嫌偽造我司印章,我司已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為查清事實,請您提供上述兩份合同的原件,以便查驗和調查。”

“但考慮到原件交出存在風險,我並沒有按照他們提出的要求交出原件。”金光華表示,在隨後的時間裡,他就有關情況向江蘇省證監局進行了投訴。

以總助身份活動

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

截至發稿之日,浙商證券江蘇分公司回覆金光華:“我司高度重視,已組織了調查。經調查,其投訴所稱的協議均不是我司簽署,相關印章均系偽造。鑑於該案涉及犯罪,我司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刑事立案偵查。考慮到本案正處於公安立案偵查階段,現仍在進展中且尚未結束,故與案件相關的具體信息尚不便透露,請一切以公安機關調查結論為準。”

究竟合同所用印章是否偽造,案件背後還隱藏著哪些不為人知的祕密,仍有待公安機關的進一步調查。但不可迴避的問題是,事件發生過程中,蘇海明一直以浙商證券江蘇分公司總經理助理的身份活動,進行違規代客理財,那麼浙商證券是否也應負有責任?

金光華告訴記者,其曾多次前往浙商證券江蘇分公司,根據其提供的照片顯示,彼時在公司員工展示窗口中,蘇海明的照片僅排在總經理郭海洋之後,崗位系總助,且蘇海明還系黨支部書記。

彼時,蘇海明以及浙商證券的工作人員皆向金光華表示,蘇海明在任期間系公司二把手,負責證券理財業務,對此,金光華的代理律師江蘇正氣浩然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陶建東表示,根據合同法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根據該規定,應認定該份合同是有效的,浙商證券應負有履約責任。”

個人和公司都受到處罰

浙商證券被責令整改

2017年3月29日,證監會江蘇監管局下發了《關於對蘇海明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該份文件寫道:“經查,我局發現你於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從事經紀業務營銷活動過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客戶金光華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和《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我局決定對你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記者採訪的多位證券行業的專業人士均表示,代客理財的特徵包括以全權委託、利潤分成等方式,誘騙投資者匯款合作,或拋出對客戶承諾投資收益或無投資損失的誘餌,誘使客戶交出賬戶操作權,同意其直接代替客戶操作。

“一般來講,代客理財的亂象長期存在,這其中固然有個人原因,但證券公司的管理不力也是導致問題頻發的癥結。此次事件中,證監部門只對蘇海明個人進行處罰,沒有對浙商證券進行任何形式的處罰,有些處罰過輕。”南京一家大型證券公司營業部的負責人表示,其所在的證券公司也曾遇到類似問題,最後由公司承擔了部分賠償責任。

對此,陶建東律師提出,此前金光華向證監部門投訴的系浙商證券江蘇分公司,但江蘇監管局處罰的卻是蘇海明個人,這是明顯的“文不對題”。

值得玩味的是,就是截稿當天的5月8日,浙江證監局下發了《關於對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該決定寫道:“經查,你公司江蘇分公司員工蘇海明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從事經紀業務營銷活動過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多名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你公司對客戶金光華的異常交易監控預警信息處理不到位,客戶回訪工作未能起到及時發現並糾正員工違法違規行為的作用;你公司對江蘇分公司員工蘇海明的入職管理及執業行為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防範和控制員工違法違規風險。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同時,該決定中還提出:“上述事實反映出你公司全員合規文化尚未有效建立,個別員工風險意識薄弱。在防範員工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代客操作等方面,存在內控制度不健全、合規管理落實不到位、制度執行不力等問題。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對上述問題予以改正,並對公司全體員工是否存在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行為進行全面檢查並整治,於2017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檢查和整改報告。”

記者注意到,該份決定書的形成時間系2017年4月19日,而直至5月8日才對外公佈,有關人士表示:“這或與浙商證券IPO首發存在關係。”而另一方面,截至5月8日,金光華被凍結的股票賬戶已經虧損2600餘萬元。對於事件的進展,《法治週末》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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