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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消息,公開了高陽縣人民法院因拒執構成犯罪的典型案例。
圖片來自網絡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出生,高陽縣人。法院在審理原告張某訴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過程中,依法對李某某所有的位於高陽縣北關北大街門臉房五間予以查封,並判決李某某償還張某66.2萬元及利息。
進入執行程序後,李某某利用該五間門臉房從他人處取得300萬元,並未償還張某的債務,而是用於在北海購置房產等其它用途;並在協議離婚時將該門臉樓無償轉讓給其子,債務卻由李某某自己承擔。
2017年1月20日,李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3日,李某某因涉嫌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被高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5日,高陽縣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
案發後,被告人李某某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李某某全部履行完畢判決書的判決義務。
該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對於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負有執行義務,其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屬於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傅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
傅某某,男,1966年出生,清苑縣(現清苑區)白團鄉人。被執行人傅某某合夥協議糾紛一案,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傅某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2013年10月16日,該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所有的房產一處。被執行人傅某某有財產仍拒不執行,給申請人造成了損失,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高陽法院報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傅某某的刑事責任。
在刑事拘留期間,傅某某悔過補償,履行完畢生效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並取得申請人諒解。現該案已執結完畢。
三,李某某故意處分法院查封財產案
該院在執行申請人河北某公司與被執行人李某某、容城縣某拉鍊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因被執行人李某某明知是法院查封的財產故意進行處分,侵犯了該院正常司法活動,其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現已將該案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四,楊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免予刑事處罰
在該院受理楊某某借款糾紛執行案中,被執行人楊某某在償還申請人4萬元之後,剩餘26萬元一直未履行。2011年1月25日,該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為由對楊某某採取拘留15日強制措施。楊某某在2016年6月至11月期間花費16萬元翻蓋房屋並精裝修。2017年5月31日,該院以拒不報告財產為由對楊某某採取了拘留15日、罰款3萬元的強制措施。採取強制措施後,楊某某仍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楊某某於2017年10月16日被高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高陽縣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7月23日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該院提起公訴。
案發後,被告人楊某某償還申請人剩餘欠款26萬元,並繳納訴訟費4400元及罰款30000元。
該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其自願認罪悔罪且已償還被害人欠款,酌情對其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編輯 程功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