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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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一、“竊負而逃”的事件分析

“竊負而逃”是儒家的一則非常重要的公案,這則經典公案出自《孟子·盡心章句上》: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矣。”“然則舜不禁與?”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則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

這則關於親情與道義(法)的典故曾經隨著“親親相隱”的典故在中國學術界和法律界引起重大爭論。對儒家如何處理孝道(情)和大義(法)的關係問題,很多國內著名學者已發表了不少高見。

這則典故實際上孟子與弟子所做的思想實驗,“竊負而逃”並非歷史上真實發生的事件,而是“桃應有意設計的,來看一下再最極端的情況下,聖人應對此事的最佳方式”。

桃應先假設:“如果歷史上最孝順的天子(舜)的父親,做了最壞的事情(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此時最稱職的法官(皋陶)應該怎麼辦?”接下來的回答分兩種情況。

情況一:天子之父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東窗事發,孟子回答:“皋陶將瞽叟逮捕起來就好了。”

桃應追問:“難道舜不應當利用天資的權力阻止皋陶抓自己的父親麼?”孟子回答:“舜作為天子怎麼可以阻礙司法呢?”

桃應仍不滿足繼續追問:“那麼舜就什麼都不能做了嗎?”

那麼就有第二種情況:天子之父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尚未東窗事發(從“竊”字推測出),孟子回答:“此時舜應該棄天子之位如敝屣,偷偷地揹著瞽叟逃到海濱,快樂地生活,甚至忘記了曾經做過天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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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一、“竊負而逃”的事件分析

“竊負而逃”是儒家的一則非常重要的公案,這則經典公案出自《孟子·盡心章句上》: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矣。”“然則舜不禁與?”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則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

這則關於親情與道義(法)的典故曾經隨著“親親相隱”的典故在中國學術界和法律界引起重大爭論。對儒家如何處理孝道(情)和大義(法)的關係問題,很多國內著名學者已發表了不少高見。

這則典故實際上孟子與弟子所做的思想實驗,“竊負而逃”並非歷史上真實發生的事件,而是“桃應有意設計的,來看一下再最極端的情況下,聖人應對此事的最佳方式”。

桃應先假設:“如果歷史上最孝順的天子(舜)的父親,做了最壞的事情(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此時最稱職的法官(皋陶)應該怎麼辦?”接下來的回答分兩種情況。

情況一:天子之父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東窗事發,孟子回答:“皋陶將瞽叟逮捕起來就好了。”

桃應追問:“難道舜不應當利用天資的權力阻止皋陶抓自己的父親麼?”孟子回答:“舜作為天子怎麼可以阻礙司法呢?”

桃應仍不滿足繼續追問:“那麼舜就什麼都不能做了嗎?”

那麼就有第二種情況:天子之父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尚未東窗事發(從“竊”字推測出),孟子回答:“此時舜應該棄天子之位如敝屣,偷偷地揹著瞽叟逃到海濱,快樂地生活,甚至忘記了曾經做過天子的事情。”

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按照孟子的回答,在第一種情況下,東窗事發,並且舜還身為天子時不能也不應該徇私枉法來干預皋陶秉公執法。但在第二種情況下,預設了瞽叟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尚未被發現,因而舜才有條件在事發之前偷偷地揹著父親逃跑。而且舜竊負而逃之前就放棄了天子之位,似乎避免了公與私的矛盾。身為天子就不能干預司法,如果要想讓父親免予刑罰就必須放棄天子之位。

孟子認為在這個思想實驗中,舜應對此事的方式並不存在天子徇私舞弊的問題。不可否認,舜確實沒有徇私舞弊,但“竊負而逃”是否就此可被證成呢?就此可被認為是正當的呢?就此可被認為符合道德要求呢?

二、“竊負而逃”的前身“親親相隱”事件的分析

舜面對父親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的局面,孟子的態度是情大於法,孝優先於。這師承了孔子關於血緣親情和公正的關係的看法:“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也”。人們討論“竊負而逃”總會將之與“親親相隱”相聯繫,似乎“親親相隱”的可證成性可以證成“竊負而逃”。筆者先從“親親相隱”來看,如果“親親相隱”可證成,那麼由此是否可證成“竊負而逃”。有關“親親相隱”的一段文字見於《論語·子路》篇,原文如下: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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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一、“竊負而逃”的事件分析

“竊負而逃”是儒家的一則非常重要的公案,這則經典公案出自《孟子·盡心章句上》: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矣。”“然則舜不禁與?”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則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

這則關於親情與道義(法)的典故曾經隨著“親親相隱”的典故在中國學術界和法律界引起重大爭論。對儒家如何處理孝道(情)和大義(法)的關係問題,很多國內著名學者已發表了不少高見。

這則典故實際上孟子與弟子所做的思想實驗,“竊負而逃”並非歷史上真實發生的事件,而是“桃應有意設計的,來看一下再最極端的情況下,聖人應對此事的最佳方式”。

桃應先假設:“如果歷史上最孝順的天子(舜)的父親,做了最壞的事情(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此時最稱職的法官(皋陶)應該怎麼辦?”接下來的回答分兩種情況。

情況一:天子之父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東窗事發,孟子回答:“皋陶將瞽叟逮捕起來就好了。”

桃應追問:“難道舜不應當利用天資的權力阻止皋陶抓自己的父親麼?”孟子回答:“舜作為天子怎麼可以阻礙司法呢?”

桃應仍不滿足繼續追問:“那麼舜就什麼都不能做了嗎?”

那麼就有第二種情況:天子之父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尚未東窗事發(從“竊”字推測出),孟子回答:“此時舜應該棄天子之位如敝屣,偷偷地揹著瞽叟逃到海濱,快樂地生活,甚至忘記了曾經做過天子的事情。”

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按照孟子的回答,在第一種情況下,東窗事發,並且舜還身為天子時不能也不應該徇私枉法來干預皋陶秉公執法。但在第二種情況下,預設了瞽叟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尚未被發現,因而舜才有條件在事發之前偷偷地揹著父親逃跑。而且舜竊負而逃之前就放棄了天子之位,似乎避免了公與私的矛盾。身為天子就不能干預司法,如果要想讓父親免予刑罰就必須放棄天子之位。

孟子認為在這個思想實驗中,舜應對此事的方式並不存在天子徇私舞弊的問題。不可否認,舜確實沒有徇私舞弊,但“竊負而逃”是否就此可被證成呢?就此可被認為是正當的呢?就此可被認為符合道德要求呢?

二、“竊負而逃”的前身“親親相隱”事件的分析

舜面對父親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的局面,孟子的態度是情大於法,孝優先於。這師承了孔子關於血緣親情和公正的關係的看法:“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也”。人們討論“竊負而逃”總會將之與“親親相隱”相聯繫,似乎“親親相隱”的可證成性可以證成“竊負而逃”。筆者先從“親親相隱”來看,如果“親親相隱”可證成,那麼由此是否可證成“竊負而逃”。有關“親親相隱”的一段文字見於《論語·子路》篇,原文如下: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也。”

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這則“直躬證父”的典故講了關於“直”與血緣親情的兩種看法。一種看法,以葉公為代表,葉公認為一個正直的人是不會保庇罪犯的人,即使是自己父親犯了錯誤(雖然不是犯罪),比如偷了別人家的羊,也會出庭作證自己的父親確實偷了羊。

對於“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也”,孔子的意思是面對至親的過錯,父母或子女最本能的反應、自然的反應是為其隱匿,而不是指控揭發,這一“率真、真實的感情就體現在父母和子女的相互隱匿中”。所以他們認為從人情來看,自然應該親親相隱。

儘管筆者贊成面對父母的過錯,我們應該隱匿而非舉報揭發;但理由卻不是因為這更符合我們的人性,而是親親之間相互揭發舉報會導致人與人之間信任盡失而無法進行正常的人際交往的災難。

很顯然,筆者是從後果論的角度來證成“親親相隱”的,從親親不相隱所導致的災難性後果來證成應該“親親相隱”。但這一證成並不適用於“竊負而逃”,因為“竊負而逃”和“子為父隱”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情況,雖然這兩個情況的出發點都是“孝”,但兩種情況中父親所犯的錯的性質完全不同,兩個兒子的行為表現也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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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一、“竊負而逃”的事件分析

“竊負而逃”是儒家的一則非常重要的公案,這則經典公案出自《孟子·盡心章句上》: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矣。”“然則舜不禁與?”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則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

這則關於親情與道義(法)的典故曾經隨著“親親相隱”的典故在中國學術界和法律界引起重大爭論。對儒家如何處理孝道(情)和大義(法)的關係問題,很多國內著名學者已發表了不少高見。

這則典故實際上孟子與弟子所做的思想實驗,“竊負而逃”並非歷史上真實發生的事件,而是“桃應有意設計的,來看一下再最極端的情況下,聖人應對此事的最佳方式”。

桃應先假設:“如果歷史上最孝順的天子(舜)的父親,做了最壞的事情(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此時最稱職的法官(皋陶)應該怎麼辦?”接下來的回答分兩種情況。

情況一:天子之父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東窗事發,孟子回答:“皋陶將瞽叟逮捕起來就好了。”

桃應追問:“難道舜不應當利用天資的權力阻止皋陶抓自己的父親麼?”孟子回答:“舜作為天子怎麼可以阻礙司法呢?”

桃應仍不滿足繼續追問:“那麼舜就什麼都不能做了嗎?”

那麼就有第二種情況:天子之父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尚未東窗事發(從“竊”字推測出),孟子回答:“此時舜應該棄天子之位如敝屣,偷偷地揹著瞽叟逃到海濱,快樂地生活,甚至忘記了曾經做過天子的事情。”

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按照孟子的回答,在第一種情況下,東窗事發,並且舜還身為天子時不能也不應該徇私枉法來干預皋陶秉公執法。但在第二種情況下,預設了瞽叟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尚未被發現,因而舜才有條件在事發之前偷偷地揹著父親逃跑。而且舜竊負而逃之前就放棄了天子之位,似乎避免了公與私的矛盾。身為天子就不能干預司法,如果要想讓父親免予刑罰就必須放棄天子之位。

孟子認為在這個思想實驗中,舜應對此事的方式並不存在天子徇私舞弊的問題。不可否認,舜確實沒有徇私舞弊,但“竊負而逃”是否就此可被證成呢?就此可被認為是正當的呢?就此可被認為符合道德要求呢?

二、“竊負而逃”的前身“親親相隱”事件的分析

舜面對父親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的局面,孟子的態度是情大於法,孝優先於。這師承了孔子關於血緣親情和公正的關係的看法:“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也”。人們討論“竊負而逃”總會將之與“親親相隱”相聯繫,似乎“親親相隱”的可證成性可以證成“竊負而逃”。筆者先從“親親相隱”來看,如果“親親相隱”可證成,那麼由此是否可證成“竊負而逃”。有關“親親相隱”的一段文字見於《論語·子路》篇,原文如下: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也。”

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這則“直躬證父”的典故講了關於“直”與血緣親情的兩種看法。一種看法,以葉公為代表,葉公認為一個正直的人是不會保庇罪犯的人,即使是自己父親犯了錯誤(雖然不是犯罪),比如偷了別人家的羊,也會出庭作證自己的父親確實偷了羊。

對於“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也”,孔子的意思是面對至親的過錯,父母或子女最本能的反應、自然的反應是為其隱匿,而不是指控揭發,這一“率真、真實的感情就體現在父母和子女的相互隱匿中”。所以他們認為從人情來看,自然應該親親相隱。

儘管筆者贊成面對父母的過錯,我們應該隱匿而非舉報揭發;但理由卻不是因為這更符合我們的人性,而是親親之間相互揭發舉報會導致人與人之間信任盡失而無法進行正常的人際交往的災難。

很顯然,筆者是從後果論的角度來證成“親親相隱”的,從親親不相隱所導致的災難性後果來證成應該“親親相隱”。但這一證成並不適用於“竊負而逃”,因為“竊負而逃”和“子為父隱”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情況,雖然這兩個情況的出發點都是“孝”,但兩種情況中父親所犯的錯的性質完全不同,兩個兒子的行為表現也完全不同。

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三、“親親相隱”無法證成“竊負而逃”

“親親相隱”和“竊負而逃”的不同之處表現為三點。

第一點,從父親犯錯性質上來看:“親親相隱”中的父親只是偷了羊,偷羊只能算一般的民事案件;而“竊負而逃”中舜的父親可是犯了嚴重的錯誤,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可是刑事案件,幾乎在任何法律體系中都算是犯罪。

第二點,從兒子的行為來看:“親親相隱”中的兒子只是消極的不作為、不揭發檢舉自己的父親,而“竊負而逃”的舜則積極主動作為、直接揹著自己的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犯父親就逃跑了。

第三點,從人物身份來看:“親親相隱”中偷羊者和他的兒子都是普通人;而“竊負而逃”中,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者是天子的父親,揹著自己犯罪的父親而逃跑的人之前可是天子(雖然他在揹著父親逃跑之時就放棄了天子之位)。

如果舜的父親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舜只是消極不作為,只是不檢舉揭發父親,這也是情有可原,那麼舜的的行為就可以得到“親親相隱”的辯護。但是舜的行為卻和“子為父隱”的行為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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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一、“竊負而逃”的事件分析

“竊負而逃”是儒家的一則非常重要的公案,這則經典公案出自《孟子·盡心章句上》: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矣。”“然則舜不禁與?”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則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

這則關於親情與道義(法)的典故曾經隨著“親親相隱”的典故在中國學術界和法律界引起重大爭論。對儒家如何處理孝道(情)和大義(法)的關係問題,很多國內著名學者已發表了不少高見。

這則典故實際上孟子與弟子所做的思想實驗,“竊負而逃”並非歷史上真實發生的事件,而是“桃應有意設計的,來看一下再最極端的情況下,聖人應對此事的最佳方式”。

桃應先假設:“如果歷史上最孝順的天子(舜)的父親,做了最壞的事情(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此時最稱職的法官(皋陶)應該怎麼辦?”接下來的回答分兩種情況。

情況一:天子之父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東窗事發,孟子回答:“皋陶將瞽叟逮捕起來就好了。”

桃應追問:“難道舜不應當利用天資的權力阻止皋陶抓自己的父親麼?”孟子回答:“舜作為天子怎麼可以阻礙司法呢?”

桃應仍不滿足繼續追問:“那麼舜就什麼都不能做了嗎?”

那麼就有第二種情況:天子之父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尚未東窗事發(從“竊”字推測出),孟子回答:“此時舜應該棄天子之位如敝屣,偷偷地揹著瞽叟逃到海濱,快樂地生活,甚至忘記了曾經做過天子的事情。”

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按照孟子的回答,在第一種情況下,東窗事發,並且舜還身為天子時不能也不應該徇私枉法來干預皋陶秉公執法。但在第二種情況下,預設了瞽叟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尚未被發現,因而舜才有條件在事發之前偷偷地揹著父親逃跑。而且舜竊負而逃之前就放棄了天子之位,似乎避免了公與私的矛盾。身為天子就不能干預司法,如果要想讓父親免予刑罰就必須放棄天子之位。

孟子認為在這個思想實驗中,舜應對此事的方式並不存在天子徇私舞弊的問題。不可否認,舜確實沒有徇私舞弊,但“竊負而逃”是否就此可被證成呢?就此可被認為是正當的呢?就此可被認為符合道德要求呢?

二、“竊負而逃”的前身“親親相隱”事件的分析

舜面對父親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的局面,孟子的態度是情大於法,孝優先於。這師承了孔子關於血緣親情和公正的關係的看法:“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也”。人們討論“竊負而逃”總會將之與“親親相隱”相聯繫,似乎“親親相隱”的可證成性可以證成“竊負而逃”。筆者先從“親親相隱”來看,如果“親親相隱”可證成,那麼由此是否可證成“竊負而逃”。有關“親親相隱”的一段文字見於《論語·子路》篇,原文如下: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也。”

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這則“直躬證父”的典故講了關於“直”與血緣親情的兩種看法。一種看法,以葉公為代表,葉公認為一個正直的人是不會保庇罪犯的人,即使是自己父親犯了錯誤(雖然不是犯罪),比如偷了別人家的羊,也會出庭作證自己的父親確實偷了羊。

對於“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也”,孔子的意思是面對至親的過錯,父母或子女最本能的反應、自然的反應是為其隱匿,而不是指控揭發,這一“率真、真實的感情就體現在父母和子女的相互隱匿中”。所以他們認為從人情來看,自然應該親親相隱。

儘管筆者贊成面對父母的過錯,我們應該隱匿而非舉報揭發;但理由卻不是因為這更符合我們的人性,而是親親之間相互揭發舉報會導致人與人之間信任盡失而無法進行正常的人際交往的災難。

很顯然,筆者是從後果論的角度來證成“親親相隱”的,從親親不相隱所導致的災難性後果來證成應該“親親相隱”。但這一證成並不適用於“竊負而逃”,因為“竊負而逃”和“子為父隱”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情況,雖然這兩個情況的出發點都是“孝”,但兩種情況中父親所犯的錯的性質完全不同,兩個兒子的行為表現也完全不同。

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三、“親親相隱”無法證成“竊負而逃”

“親親相隱”和“竊負而逃”的不同之處表現為三點。

第一點,從父親犯錯性質上來看:“親親相隱”中的父親只是偷了羊,偷羊只能算一般的民事案件;而“竊負而逃”中舜的父親可是犯了嚴重的錯誤,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可是刑事案件,幾乎在任何法律體系中都算是犯罪。

第二點,從兒子的行為來看:“親親相隱”中的兒子只是消極的不作為、不揭發檢舉自己的父親,而“竊負而逃”的舜則積極主動作為、直接揹著自己的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犯父親就逃跑了。

第三點,從人物身份來看:“親親相隱”中偷羊者和他的兒子都是普通人;而“竊負而逃”中,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者是天子的父親,揹著自己犯罪的父親而逃跑的人之前可是天子(雖然他在揹著父親逃跑之時就放棄了天子之位)。

如果舜的父親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舜只是消極不作為,只是不檢舉揭發父親,這也是情有可原,那麼舜的的行為就可以得到“親親相隱”的辯護。但是舜的行為卻和“子為父隱”的行為完全不同。

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筆者打算接下來從彼得·施特勞森三種反應性態度,分別是憤恨(resentment)、義憤(indignation)和負罪感(guilt),來說明這種不同,以此來說明“親親相隱”不可為“竊負而逃”辯護。

筆者將這三種反應性態度簡單界定為:(1)憤恨:我們因別人對不起我們自己而產生的情感;(2)義憤:我們因別人對不起另一個別人而產生的情感;(3)負罪感:我們因我們自己對不起別人而產生的情感。

只要我們的交往對象是具有道德能力的人,並且他做了道德上不恰當的事時,我們就會對他產生憤恨,要求他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只有他受到了法律的懲罰,才能減輕我們的部分憤恨。但如果犯錯者是沒有道德責任的精神病患者,我們則不會有對他有道德責任的要求。

但瞽叟是個正常人,他理應為他的行為負責,接受法律對他的懲罰,以平息受害者的憤恨和旁觀者的義憤。

舜在父親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後,偷偷揹著父親就跑了。舜的確是對父親盡了孝道,非常符合儒家的倫理道德要求,但是舜並沒有考慮到受害者的憤恨情感。只要加害者沒有得到法律的處罰,我們的這些道德情感或反應性態度將無法得到排遣,正義也無法得到伸張。

如果舜只是為父相隱,而不是帶著父親跑,等著父親被抓,受到法律的懲罰,這就減輕了受害者親屬的憤恨、減輕旁觀者的義憤,還可以減輕自己的負罪感。從結果上來看,似乎這個設定還不錯。但是舜作為真正的孝子,不可能會心安理得地等著執法者來抓自己的父親,正如朱熹所評註道:“瞽叟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舜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當是時,愛親之心勝,其於直不直何暇計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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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一、“竊負而逃”的事件分析

“竊負而逃”是儒家的一則非常重要的公案,這則經典公案出自《孟子·盡心章句上》: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矣。”“然則舜不禁與?”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則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

這則關於親情與道義(法)的典故曾經隨著“親親相隱”的典故在中國學術界和法律界引起重大爭論。對儒家如何處理孝道(情)和大義(法)的關係問題,很多國內著名學者已發表了不少高見。

這則典故實際上孟子與弟子所做的思想實驗,“竊負而逃”並非歷史上真實發生的事件,而是“桃應有意設計的,來看一下再最極端的情況下,聖人應對此事的最佳方式”。

桃應先假設:“如果歷史上最孝順的天子(舜)的父親,做了最壞的事情(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此時最稱職的法官(皋陶)應該怎麼辦?”接下來的回答分兩種情況。

情況一:天子之父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東窗事發,孟子回答:“皋陶將瞽叟逮捕起來就好了。”

桃應追問:“難道舜不應當利用天資的權力阻止皋陶抓自己的父親麼?”孟子回答:“舜作為天子怎麼可以阻礙司法呢?”

桃應仍不滿足繼續追問:“那麼舜就什麼都不能做了嗎?”

那麼就有第二種情況:天子之父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尚未東窗事發(從“竊”字推測出),孟子回答:“此時舜應該棄天子之位如敝屣,偷偷地揹著瞽叟逃到海濱,快樂地生活,甚至忘記了曾經做過天子的事情。”

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按照孟子的回答,在第一種情況下,東窗事發,並且舜還身為天子時不能也不應該徇私枉法來干預皋陶秉公執法。但在第二種情況下,預設了瞽叟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尚未被發現,因而舜才有條件在事發之前偷偷地揹著父親逃跑。而且舜竊負而逃之前就放棄了天子之位,似乎避免了公與私的矛盾。身為天子就不能干預司法,如果要想讓父親免予刑罰就必須放棄天子之位。

孟子認為在這個思想實驗中,舜應對此事的方式並不存在天子徇私舞弊的問題。不可否認,舜確實沒有徇私舞弊,但“竊負而逃”是否就此可被證成呢?就此可被認為是正當的呢?就此可被認為符合道德要求呢?

二、“竊負而逃”的前身“親親相隱”事件的分析

舜面對父親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的局面,孟子的態度是情大於法,孝優先於。這師承了孔子關於血緣親情和公正的關係的看法:“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也”。人們討論“竊負而逃”總會將之與“親親相隱”相聯繫,似乎“親親相隱”的可證成性可以證成“竊負而逃”。筆者先從“親親相隱”來看,如果“親親相隱”可證成,那麼由此是否可證成“竊負而逃”。有關“親親相隱”的一段文字見於《論語·子路》篇,原文如下: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也。”

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這則“直躬證父”的典故講了關於“直”與血緣親情的兩種看法。一種看法,以葉公為代表,葉公認為一個正直的人是不會保庇罪犯的人,即使是自己父親犯了錯誤(雖然不是犯罪),比如偷了別人家的羊,也會出庭作證自己的父親確實偷了羊。

對於“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也”,孔子的意思是面對至親的過錯,父母或子女最本能的反應、自然的反應是為其隱匿,而不是指控揭發,這一“率真、真實的感情就體現在父母和子女的相互隱匿中”。所以他們認為從人情來看,自然應該親親相隱。

儘管筆者贊成面對父母的過錯,我們應該隱匿而非舉報揭發;但理由卻不是因為這更符合我們的人性,而是親親之間相互揭發舉報會導致人與人之間信任盡失而無法進行正常的人際交往的災難。

很顯然,筆者是從後果論的角度來證成“親親相隱”的,從親親不相隱所導致的災難性後果來證成應該“親親相隱”。但這一證成並不適用於“竊負而逃”,因為“竊負而逃”和“子為父隱”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情況,雖然這兩個情況的出發點都是“孝”,但兩種情況中父親所犯的錯的性質完全不同,兩個兒子的行為表現也完全不同。

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三、“親親相隱”無法證成“竊負而逃”

“親親相隱”和“竊負而逃”的不同之處表現為三點。

第一點,從父親犯錯性質上來看:“親親相隱”中的父親只是偷了羊,偷羊只能算一般的民事案件;而“竊負而逃”中舜的父親可是犯了嚴重的錯誤,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可是刑事案件,幾乎在任何法律體系中都算是犯罪。

第二點,從兒子的行為來看:“親親相隱”中的兒子只是消極的不作為、不揭發檢舉自己的父親,而“竊負而逃”的舜則積極主動作為、直接揹著自己的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犯父親就逃跑了。

第三點,從人物身份來看:“親親相隱”中偷羊者和他的兒子都是普通人;而“竊負而逃”中,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者是天子的父親,揹著自己犯罪的父親而逃跑的人之前可是天子(雖然他在揹著父親逃跑之時就放棄了天子之位)。

如果舜的父親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舜只是消極不作為,只是不檢舉揭發父親,這也是情有可原,那麼舜的的行為就可以得到“親親相隱”的辯護。但是舜的行為卻和“子為父隱”的行為完全不同。

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筆者打算接下來從彼得·施特勞森三種反應性態度,分別是憤恨(resentment)、義憤(indignation)和負罪感(guilt),來說明這種不同,以此來說明“親親相隱”不可為“竊負而逃”辯護。

筆者將這三種反應性態度簡單界定為:(1)憤恨:我們因別人對不起我們自己而產生的情感;(2)義憤:我們因別人對不起另一個別人而產生的情感;(3)負罪感:我們因我們自己對不起別人而產生的情感。

只要我們的交往對象是具有道德能力的人,並且他做了道德上不恰當的事時,我們就會對他產生憤恨,要求他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只有他受到了法律的懲罰,才能減輕我們的部分憤恨。但如果犯錯者是沒有道德責任的精神病患者,我們則不會有對他有道德責任的要求。

但瞽叟是個正常人,他理應為他的行為負責,接受法律對他的懲罰,以平息受害者的憤恨和旁觀者的義憤。

舜在父親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後,偷偷揹著父親就跑了。舜的確是對父親盡了孝道,非常符合儒家的倫理道德要求,但是舜並沒有考慮到受害者的憤恨情感。只要加害者沒有得到法律的處罰,我們的這些道德情感或反應性態度將無法得到排遣,正義也無法得到伸張。

如果舜只是為父相隱,而不是帶著父親跑,等著父親被抓,受到法律的懲罰,這就減輕了受害者親屬的憤恨、減輕旁觀者的義憤,還可以減輕自己的負罪感。從結果上來看,似乎這個設定還不錯。但是舜作為真正的孝子,不可能會心安理得地等著執法者來抓自己的父親,正如朱熹所評註道:“瞽叟犯了極端嚴重的過錯,舜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當是時,愛親之心勝,其於直不直何暇計哉?”

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解析“竊負而逃”和“親親相隱”

四、結語

綜上所述,如果過錯過於大,法大於情,如果只是小錯,那麼情大於法。這也從側面看到了道德生活的限度,在面對更基本的人性和範圍更大的血親倫理來說,道德的得失和正義與否的考量都顯得格外狹隘。

蒙培元先生也提醒人們:“孔子和孟子所說的,都是一些極端特殊的例子,正是通過這些極端例證,才足以說明情的重要。其實,在一般情況下‘情’與‘法’未必是衝突的,把‘情’與‘法’、價值和事實完全對立起來,未必是原始儒家的初衷。”

孟子這裡所說的事例只是一種極端的衝突事例,目的是為了突出父子之情的地位,而將情與法對立起來實在是一種無奈與衝突之下的選擇。筆者最後引用蔡元培先生的的話是想表達當我們試圖用當代西方道德哲學的資源來探討古代中國的倫理案例時,我們不僅僅是為了探討古代案例在今天是否具有可證成性,而且還應該在同情的基礎上理解那些極端的案例,切勿歪曲了古代先賢設計極端案例的初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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