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業大學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高考 北京林業大學 大學 英語 未來網新聞 2017-06-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證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北京林業大學。學校代碼:10022。辦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清華東路35號。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層次:本科。辦學類型:普通公辦高等學校。辦學形式:全日制。辦學性質:教育部直屬、全國重點、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

第三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林業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北京林業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北京林業大學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和指導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主管招生工作、紀檢監察工作、本科教學工作校領導任副組長,招生就業處、教務處、紀委、監察處等部門負責人任組員。

第六條 北京林業大學設立本科招生委員會,參與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並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諮詢、協同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學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分管本科招生工作的校領導、分管教學工作的校領導、紀委書記任副主任,招生就業處、教務處、學生處、紀委、監察處、招生辦公室等單位負責人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校友代表任委員。

第七條 北京林業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北京林業大學設立招生監察辦公室,由學校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和紀委辦公室、監察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在學校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的領導下,履行招生監察職責。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九條 北京林業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錄取過程中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條 計劃編制

按照“有利於學校生源結構、有利於學生就業分流、有利於國家社會需求”的原則,依據各省高考報考人數、往年錄取率和直屬高校計劃享有度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詳情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佈為準。

學校預留招生總計劃的1%,用於平衡各省(區、市)生源質量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十一條 錄取原則

1.調檔比例:我校為第一批次錄取院校。調檔分數線在各省本科一批控制線以上,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10%以內來劃定。對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省份,調檔比例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5%以內來劃定。在此範圍內,由我校根據考生的高考分數、專業志願、綜合素質、身體健康狀況以及相關單科成績等情況擇優錄取。

2.學校志願:我校按照調檔分數由高到低擇優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在順序志願投檔批次中,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錄取非第一志願考生。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可進行徵集志願。在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批次中,未完成的計劃可進行志願徵集。徵集志願仍不足則將剩餘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3.錄取專業:錄取專業時,按照專業級差的方式錄取。專業級差一般為3、1、0,即第一和第二專業志願級差為3分、第二和第三專業志願級差為1分,以後專業志願無級差,錄取時以最大程度滿足考生專業志願時的級差分為最終設定值。

對所有無法滿足所報專業志願但服從調劑的考生,按投檔成績(江蘇省按先分數後等級)由高到低排序調劑到計劃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取額滿。

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執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在上海、浙江,按照相應省級招辦公佈的錄取工作文件執行。

生物技術(中加合作辦學項目)、木材科學與工程(中加合作辦學項目)為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招生時只錄取報考該專業志願並達到錄取條件的考生。

4.加分政策:對享受加分政策(全國性加分)的考生,在調檔和錄取進專業時均按加分後的分數計分。

第十二條 外語語種

1.日語專業只允許英語語種的考生報考。

2.生物技術(中加合作辦學項目)、木材科學與工程(中加合作辦學項目)專業部分課程為英語授課,建議英語語種考生報考。

3.國際經濟與貿易、金融學、會計學、法學、工商管理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計算機類、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英語、商務英語、生物科學類、設計學類等專業建議英語語種的考生報考。

4.其他專業不限語種,但因本校公共外語課及相關專業課不具備非英語語種開設條件,請非英語語種的考生謹慎填報。

第十三條 相關科目要求

1.對江蘇省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要求選考科目等級為2B及以上(不指定具體科目),必測科目為4C及以上,技術科目為合格;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有關規定執行。

2.在等效分(調檔分減去專業級差後的分數)相同的情況下,依次優先錄取的原則為:

浙江考生按實考文化總分、語文數學總分、語文或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選考科目單科成績高低排序;上海考生按語文數學總分、語文或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選考科目單科成績高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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