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高考 中國政法大學 大學 語文 人民網 2017-06-0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工作要求,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中國政法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中國政法大學招生工作貫徹“公平、公正、公開、嚴格程序、擇優錄取、接受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中國政法大學。

第五條 招生代碼:10053。

第六條 辦學性質:教育部直屬全國重點大學,“211工程”、“‘985’優勢學科創新平臺”、“2011計劃”項目和“高等學校學科創新引智計劃”(“111計劃”)創新引智基地重點建設高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本科、研究生。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九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條 辦學地點:北京市昌平區府學路27號。

第十一條 培養模式:

1.基準培養模式

基準學制為四年。學生入學後,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可以在三至六年內完成學業。符合畢業及授予學位條件的學生,可獲得本專業的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

2.雙專業雙學位培養模式

基準學制為五年。符合規定條件的學生,從第三學年開始修讀雙專業雙學位。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兩個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畢業時可以獲得記載兩個專業學習經歷的一個畢業證書和兩個學位證書(修讀的兩個專業屬於同一學科門類的,獲得一個學位證書)。

3.輔修專業培養模式

基準學制為四年。學校在四年基準學制基礎上實施本科生輔修專業制度,符合規定條件的學生,從第二學年開始輔修專業學習。學生完成輔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專業必修課程學分,可以申請獲得學校頒發的“中國政法大學輔修證書”。學生輔修專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獲得輔修專業相應的學士學位(主修專業與輔修專業屬於同一學科門類的,獲得一個學位證書)。

4.雙學位加碩士連讀培養模式

選擇修讀雙專業雙學位的德語、英語專業的學生(第二專業應為法學)在獲得文學學士和法學學士兩個本科專業的學位後,學校對其進行綜合考核並擇優各選拔10名學生,經推薦免試進入比較法學研究院攻讀研究生,學習兩年,完成學業,准予畢業並授予法學碩士學位。

5.法學專業培養模式

法學專業是學校的特色專業。學校根據學院的師資規模、學生規模,將法學專業的學生隨機分至民商經濟法學院、國際法學院和刑事司法學院學習,適用同一培養方案。法學專業學生報考研究生時,不受所在學院的限制,可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選擇不同的研究方向進一步深造。

6.法學(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實驗班)培養模式

學制為六年。學生在法學院學習,分為兩個階段貫通培養。第一階段為四年基礎學習階段,按照培養方案完成教學進度,必修課成績排名前90%的學生且考核合格後,經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方可進入第二階段即兩年應用學習階段學習,應用學習階段合格後准予畢業並授予法律碩士學位。

7.法學(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實驗班)培養模式

學制為四年。前三年完成法學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並達到要求學分,滿足畢業和授予法學學士學位條件的學生,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第四學年,在學生自願申請的基礎上,國外合作高校按照其入學標準審核錄取後,學生在該校學習一年合格,可獲得該校的LL.M.學位。

8.金融工程(成思危現代金融菁英班)培養模式

金融工程(成思危現代金融菁英班)由中國政法大學與中國科學院大學聯合培養,旨在培養經濟與金融高級專門人才。學生在本科規定的學制內完成所有教學與實踐環節,准予畢業,授予經濟學學士學位。同時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數學課程,考核合格,授予理學學士學位。學校在第四學年對學生進行綜合考核並擇優選拔部分學生免試推薦進入中國科學院大學攻讀碩士學位。

9.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法治信息管理方向)培養模式

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法治信息管理方向)由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政法大學共建,培養既具有法學基本素養又掌握計算機信息技術和現代管理知識的複合型人才,實行“信息管理技術 法學”的“4 1”雙專業雙學位培養模式,學生在5年內完成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培養方案和法學專業培養方案,獲得工學和法學兩個學士學位,學生可以在第8學期選擇退出修讀法學專業學習。

10. 法學(虛擬建制實驗班)培養模式

法學(虛擬建制實驗班)是根據因材施教、“一個專業、多種培養方案”的培養理念,設立的單獨培養機制。法學(虛擬建制實驗班)不按照獨立專業進行單獨招生,而是在普通法學專業學生入學後進行全校選拔,不改變學生的學院歸屬、不單獨設立實體班級,實施獨立培養方案。現已設立法學西班牙語特色人才培養實驗班和法學學術精英人才培養實驗班。

11.國內國(境)外名校交流交換培養模式

為豐富本科生學習經歷,學校與國內外的多所著名大學簽定了校際交流協議。學校選拔學生赴對方學校學習,並根據《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生國內名校交換交流培養實施辦法》和《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生到境外大學交流學習學分認定辦法》,對學生交流期間所修課程取得的學分予以認定。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是招生工作的諮詢和監督機構,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決策機構。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招生改革前期調研;做好人才需求和培養的預測工作;根據學校發展規模,擬定招生計劃草案;開展招生宣傳;組織和落實新生錄取、複查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學校紀委、監察處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學校成立由紀委書記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監察領導小組,負責監督招生工作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五條 招生辦公室根據學校發展規模、辦學條件、人才需求、學科發展等因素制定本科年度招生計劃,經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報教育部批准。

第十六條 招生辦公室依據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和國家有關招生政策,堅持科學發展,協調發展,按照“以發展促公平”的原則,結合學校辦學條件,考慮各省報名考生人數佔全國報名考生總數的比例、生源質量和畢業生就業情況等因素,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科學、合理地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計劃經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報教育部批准。

第十七條 學校將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五章 錄取

第十八條 學校在實行平行志願的省(直轄市、自治區)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為105%以內,考生所報專業志願不能滿足且服從調劑時,學校將根據各專業的錄取情況進行專業調劑。如果考生不服從調劑,則作退檔處理。學校在實行順序志願的省份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為105%以內。

學校對於未完成計劃的實行平行志願的省份(直轄市、自治區),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統一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線上徵集志願。如徵集志願仍不能完成計劃,則將剩餘計劃撤回。實行順序志願的省份(直轄市、自治區),若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統一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線上從高分到低分錄取非第一志願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徵集志願。如徵集志願仍不能完成計劃,則將剩餘計劃撤回。

第十九條 學校所有專業均無往屆生與應屆生區分與限制。在進檔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情況下,學校按照分數優先、不設專業級差的原則,根據考生的投檔成績和專業志願的順序,綜合考慮,擇優錄取。在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依次參考考生高考原始分、專業志願順序和相關科目的高考成績(上海考生按照上海市相關規定執行)。

相關科目的高考成績比較順序如下:經濟學、金融工程(成思危現代金融菁英班)和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法治信息管理方向)依次比較數學、外語、語文;英語、德語、翻譯專業依次比較外語、語文、數學;其餘專業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

根據江蘇省相關錄取辦法,學校對江蘇省考生選測科目最低成績要求為B B ;對該省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招生及高水平藝術團招生入圍考生選測科目最低成績要求為BB。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相關錄取辦法,學校在內蒙古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浙江省考生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依據其相關規定直接投檔到專業。上海市考生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依據其相關規定按專業組投檔,學校按照本章程規定的錄取原則進行專業安排。浙江省、上海市考生的選考科目須符合學校要求。

第二十條 考生的體檢按照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新生入校後,學校將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進行復查和入學體檢,對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學生,取消入學資格。

偵查學專業在提前批錄取,學校不單獨組織或參加公安類院校的政審、體檢和麵試,錄取時參照公安類專業的體檢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校各招生專業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二條 除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及高校專項計劃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外,學校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投檔成績(含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考試機構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提檔、分專業錄取。對有多項加分項目的考生,只取最高分的一項計算。

第二十三條 英語、翻譯專業只招收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德語專業只招收外語語種為德語、英語的考生,其他專業外語語種不限。省級招辦統一組織外語口試的,報考英語、德語和翻譯專業的考生應參加。

第二十四條 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少數民族預科班、南疆單列計劃、新疆協作計劃、內地西藏高中班和內地新疆高中班的錄取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及高校專項計劃等特殊類型招生,學校按照教育部特殊類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體的招生簡章。浙江省、上海市考生的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作為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的考生報名材料參考使用。

第二十五條 錄取結束後,學校將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學校本科招生信息網公佈錄取結果。

第六章 收費標準及其它

第二十六條 根據《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調整普通高校學費標準的通知》(京價(收)字[2000]第217號)的規定,我校英語、德語和翻譯專業每人每學年學費為6000元,其他專業每人每學年學費為5000元。選擇雙專業雙學位培養模式的學生,從第五學年起,學校參照基本培養成本收取學費。選擇雙學位加碩士連讀培養模式的英語、德語專業學生從進入研究生學習階段起,學校參照當年研究生的收費政策及實際培養成本確定收費標準。法學(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實驗班)的學生在應用學習階段,學費按法律碩士研究生收費標準收取。學生在校學習期間赴國(境)外交流學習的費用視具體項目確定,由學生自行承擔。

根據《北京市物價局、關於北京市學生住宿收費標準及管理的通知(試行)》(京價(收)字[1999]第014號)和《關於2003年北京市高校校內新建學生公寓收費標準的函》(京價(收)字[2003]348號)的規定,本科住宿費每年650/750/900元。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校長獎學金、本科生學業獎學金、科研創新獎學金、競賽優勝獎學金和志願服務獎學金等多種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

學校建立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社會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退役士兵教育資助、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助學貸款代償、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綠色通道、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多種政策在內的學生資助體系,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十八條 本科生可於第一學年的第二學期申請轉專業,具體條件和程序參見《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學校本科招生信息網網址:http://web.cupl.edu.cn/zs

諮詢電話:010-58909122

自動傳真:010-58909922

通訊地址:北京市昌平區府學路27號中國政法大學招生辦公室(郵編:102249)

招生監督電話:010-58909069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或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公佈後,如教育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學校將依據相關政策適時調整,並另行公佈。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中國政法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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