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晉安法院公開宣判一惡勢力團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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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7日訊8月6日上午,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惡勢力團伙,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強姦、強制猥褻罪,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分別對被告人朱某昌等15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對朱某昌、朱某斌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對朱某昌、朱某斌、朱某寶、李某、池某明等5名被告人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餘被告人並處罰金。被告單位福建建原混凝土有限公司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依法判處其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6月,朱某昌確定了以其為首的某村“村霸”地位,之後通過家族關係紐帶,以“村霸”的強勢地位追逐經濟利益,在長期的經營、發展過程中不斷髮展壯大,逐步形成以朱某昌、朱某寶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團伙。被告人朱某斌(被告人朱某昌的兒子)成年後,朱某昌多轉入幕後策劃、指揮,朱某斌則利用家族關係紐帶籠絡人員具體實施違法行為。該勢力團伙通過公司形式為團伙及團伙成員披上“合法”外衣,利用暴力、軟暴力手段與阻礙團伙發展及阻礙團伙利益的人員逞凶鬥狠、逼迫妥協,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其間以兩個渣土運輸有限公司、福建某運輸有限公司、福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經濟實體為依託,通過強迫菜農退出使用的農村集體土地、非法佔用村集體土地等手段斂財。

被告人朱某昌利用其在某村形成的強勢地位承接某項爆破工程後,為使其利益最大化,利用農村家族勢力排擠其他合法競爭者、在現場聚眾造勢、干擾正常選舉程序以謀求基層政權,於2007年7月至2018年期間擔任某村小組組長、村經濟合作社主任、村副主任,利用毗鄰工地的天然優勢,擴充經營渣土運輸車隊、成立渣土運輸公司、混凝土公司等配套經濟實體,不斷蠶食村集體土地作為其傾倒渣土的場地,利用填埋平整後的土地牟利,於2011年前後形成了以被告人朱某昌、朱某斌父子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朱某寶、李某、池某明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林某輝、譚某華、孫某森、朱某星、李某、朱某東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此外,為了維護組織利益,被告人朱某昌等人還組織實施了一系列非法佔用農用地、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

(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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