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自願引產後離婚,丈夫怒告醫院並索賠近89萬|醫眼看法

婦產科學 懷孕 計劃生育 法律 醫脈通 2019-04-05
妻子自願引產後離婚,丈夫怒告醫院並索賠近89萬|醫眼看法

導讀

執業有風險,診療需謹慎。

來源:醫脈通

作者:劉嚴 清華大學玉泉醫院

本文為作者授權醫脈通發佈,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妻子自願引產後離婚,丈夫怒告醫院並索賠近89萬|醫眼看法

“累死累活婦產科”,婦產科工作強度大、風險高,行內有目共睹。不但診療風險大,還需要處理各種家庭內部矛盾,稍不留意就侵犯了患方的各種權益。

不但患者可以告,家屬也能告!本週我們就先說說和婦產科密切相關的“生育權”。

案件回顧

已婚女士李某,孕25周,於2015年9月由其母親陪同到廣州某醫院就診。患者本人及其母親向醫方說明,患者為未婚先孕,明確表示要終止妊娠。醫方在履行常規術前檢查和炎症治療的術前準備,詳細交代並告知引產可能發生的風險及併發症,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後,行引產術,手術順利,患者術後康復。後患者多次起訴丈夫張某要求離婚,最終於2016年12月,法院判決離婚。

張某將醫院告上法庭,指出醫院醫生沒有詢問情況,在其和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患者非法實施終止妊娠的手術,導致其夫妻間的矛盾急劇惡化,最後離婚收場。因此,張某認為,醫生的非法行為對其造成侵權,導致其經歷三番兩次的離婚案紛爭、無心工作,給家庭帶來了無盡的禍患,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醫院賠償誤工費、車旅費、結婚費、胎兒生命代價費、精神損失費,共88萬元;並退賠李某終止妊娠手術時的費用9125.68元;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醫方辯稱,李某本人及其母親因未婚先孕要求終止妊娠的態度明確,經檢查,無終止妊娠的醫學禁忌證,又非性別選擇的終止妊娠,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診療過程符合規範。患者家庭內部矛盾與醫院不相關,不存在侵權,不同意賠償。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張某向中院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指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醫方為李某實施終止妊娠手術,是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的正當行為,具有合法性,並不存在過錯,依法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指出,從理論上說,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但女性在懷孕、生產和撫養子女的過程中承擔著比男性更多的風險和艱難困苦,依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觀念,女性在生育過程更應享有決定權。

本案中,張某也享有生育權,其作為生育權的利害關係人提起本案訴訟並無不當,但醫院的行為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構成侵權。

什麼叫生育權?

上述案例在臨床實踐中經常遇到,醫生也會比較重視計劃生育工作中涉及到的生育權問題。如果認為生育權僅侷限於流產,就大錯特錯了,終止妊娠可能侵犯生育權,“想生生不了”也可能侵犯生育權。下面來看另一個案例。

患者周某,1979年結婚,同年周某懷孕,因未達到計劃生育年齡,被要求先到當地鄉衛生院流產放環。1981年,周某達到了計劃生育年齡,在獲得村幹部的同意後,再次到當地衛生院取環,術後被告知可以生育。

在之後的20年中,周某夫婦一直沒有生育,隨經多次治療仍不見效果。1999年,周某意外發現其體內的節育環並未取出。2000年,周某夫婦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方賠償其醫療費及賠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

法院認為,患方作為正常人,他們有要求生育的權利,這是人生自由,也是社會常理。醫方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妨礙患方這一正當權利的實現。最終,法院認為該案是生育權侵權案,判決醫方賠償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6萬元。

所謂生育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它具體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其中,生育的自由又包括決定生育的權利、決定生育子女數量的權利以及選擇生育方式的權利等具體內容。

1.“生育權侵權”需要完全具備四個法定要件:

(1)原告有因未能生育而致精神痛苦的危害後果;

(2)被告有客觀上的行為;

(3)被告有主觀過錯;

(4)原告所受的損害與被告的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2.“生育權侵權”需要完全具備四個法定要件:

(1)原告有因未能生育而致精神痛苦的危害後果;

(2)被告有客觀上的行為;

(3)被告有主觀過錯;

(4)原告所受的損害與被告的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對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的生育權侵權來說,醫方客觀上存在導致患方不能生育的診療行為,主觀上有過錯,最終導致患方未能生育而致精神痛苦的危害後果,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侵權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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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生育權”侵權?

涉及生育權的糾紛,多數發生在婦產科,但實際上其他科室只要是可能導致生育功能受損危害結果的科室,都有可能會被拉入生育權糾紛。

1.終止正常妊娠手術要謹慎:

(1)未成年患者

未成年患者可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法定監護人(一般為父母)知情同意。16~18歲可能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醫方難以界定,應採取謹慎態度按照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處理。

(2)未婚未育的患者

終止妊娠手術可能導致生育功能受損,造成不育等後果。因此,對於未婚未育,特別是未來有生育可能的患者,應詳細說明手術併發證,交代可能損害後果,叮囑其謹慎選擇終止妊娠。關鍵是一定要有詳細內容的知情同意書,簽字為證。

情緒比較激動、思維不太正常的患者,應以各種理由延後手術,給予其一定時間作為冷靜期。此類患者應有情緒穩定、思維正常的家屬陪同,知情同意,再行手術比較穩妥。

(3)精神狀態異常的患者

溝通過程中明顯感覺精神狀態異常的患者,應詳細瞭解患者的精神疾病情況、家庭情況,確定正確的監護人,已婚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監護人應該為其配偶。

由於醫生無權核實患者的婚姻狀況、家庭成員狀況,全靠患方敘述,在訴訟中往往無法舉證患者自述未婚的敘述,無法證明陪同家屬的身份。建議在知情同意書下面增加必要的聲明,可參照醫學類考試報名表最後一欄的誠信承諾內容編寫。如本人承諾為未婚狀態、精神狀態良好,因未婚先孕不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自願終止妊娠;陪同患者**的家屬系患者的法定監護人**,可證明患者為未婚狀態、精神狀態良好,終止妊娠完全為患者意願。最後簽字為證。

中國《民法總則》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4)中年患者

中年患者也有生育能力、生育願望,不能忽視此類人群的生育需求,謹慎溝通,權衡利弊。

2.實施可能影響生育功能的診療行為:

任何可能導致患者生育功能受損的手術,都可能侵犯患者的生育權,因此應注意手術方案的制定、術前溝通。

(1)可能影響妊娠的檢查和治療

所有育齡期婦女就診時都必須要詢問是否妊娠、是否處於備孕狀態,避免檢查和治療導致致畸、致流產等可能。

(2)可能損害生殖器官器官的檢查和治療

任何可能損害生育功能的檢查和治療,特別是手術治療,都可能侵害患者的生育權。因此,必須要注意生殖器官的保護,選擇治療方案時如有損害可能需要權衡利弊、知情同意。中老年患者也可能有生育需求,不能忽略告知,忽略生育功能保護。

如放射檢查時應注意生殖器官的防護;生殖系統手術時可能導致生育功能受損應與患者深入溝通;知情同意書中應相應添加可能影響生育功能的條款。

3.合理指導妊娠,避免增加流產風險

對於有生育要求的患者,應在實施診療行為過程中,對於患者生育計劃進行合理的指導。比如應用可能致畸藥物時,應叮囑患者在一定時期內避免懷孕;在行盆腔放射治療時,應告知可能影響生育;在流產術後,應指導合理避孕,避免短期內懷孕。

後記

二胎開發後,涉及生育權的糾紛也隨之增加,家庭糾紛解決不了,鬧完醫院、鬧法院。各種矛盾、糾紛彙集醫院,日常執業如同趟雷區,醫療原則、法律法規都要清楚,病歷書寫、告知、簽字含糊不得。老話反覆說:執業有風險,診療需謹慎。

顧問律師:

樑雨,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現任北京仁創律師事務所主任。樑雨醫療法律專業團隊長期從事醫事法學研究及實務,有豐富的醫療法律從業經驗。

本文案例來自於:搜狐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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