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心!養了12年的女兒竟非親生!太原一男子怒告妻子賠20萬……

不少網友總戲稱,

“我可能不是親生的。”

可當這種事情真實發生時,

你會怎麼處理?

6月25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其微信公眾號發佈了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養了12年的女兒,結果不是親生的。妻子提出離婚後,法院判決妻子賠償男子撫養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餘萬元。

“我同意離婚,但你欠我的不只是孩子十幾年的撫養費,你還欠我一句道歉。”

“我不想說什麼道歉的話,一切由法院判決吧!”

這是一段離婚案庭審最後陳述階段二人的簡短對話。

雙方都同意離婚,

卻為何走上法庭?

曉霞(化名)是一名七零後,她的丈夫宇輝(化名)比她小兩歲,二人2007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姻中難免有些磕磕絆絆,面對曉霞的忽冷忽熱,宇輝曾有所懷疑,但看在女兒“寧寧”(化名)的面子上,宇輝還是努力維護著婚姻。

2019年,雙方攜手共度12年後,曉霞主動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理由是宇輝對其無端猜忌,極大地影響到她的工作和生活。收到離婚訴狀的宇輝並未感到吃驚,他淡定地表示同意離婚,卻又激憤地向法院述說著曉霞在婚內與異性保持不正當關係等。宇輝在應訴時還驚爆出寧寧並非其親生女兒,而是曉霞與他人所生。

法庭上,宇輝拿出了一份與寧寧的《DNA遺傳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中清楚地寫明瞭“排除宇輝是寧寧的生物學父親”的結論。曉霞否認出軌的事實,不認可宇輝提交的親子鑑定報告,但卻拿不出相反的證據進行反駁,同時拒絕再次進行親子鑑定。

宇輝聲稱,因“曉霞出軌和孩子非親生”使其受到了精神上的打擊,患上了嚴重的抑鬱症,因此宇輝提出了要求曉霞返還40萬元撫養費的一半並賠償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要求。

扎心!養了12年的女兒竟非親生!太原一男子怒告妻子賠20萬……

法院認為,原告曉霞和被告宇輝均同意離婚,當準予雙方離婚。

案件的爭議焦點是:曉霞和宇輝是否有一方在婚姻內存在過錯及相應的處理辦法。被告宇輝提供的親子鑑定報告,原告曉霞雖表示否認,但並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並拒絕再次進行親子鑑定,應當依法推定被告宇輝和寧寧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原告曉霞所生女兒寧寧系與他人所生。

鑑於此,法院認定原告曉霞在雙方婚姻問題上負有過錯,寧寧由原告曉霞撫養。對於寧寧撫養費的賠償問題,因曉霞在婚姻中存在過錯,應當對宇輝所支出的寧寧的撫養費承擔賠償責任。宇輝主張的撫養費發生在二人婚姻期間,無論由曉霞和宇輝誰支出,均為二人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所支出,故原告曉霞賠償宇輝全部撫養費的一半即可。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法院認為,寧寧從出生至今,在其成長過程中,宇輝及宇輝的父母都將寧寧視如己出,像正常的父親和祖父母一樣疼愛和撫養,付出了應有的情感、關愛和投入。寧寧非宇輝親生的事實對宇輝本人和其家人造成了精神、情感的傷害是客觀存在的,原告曉霞應當給予適當賠償。

最終,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結合雙方各自的主張和舉證質證情況,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判決准予原告曉霞和被告宇輝離婚;寧寧由原告曉霞撫養;原告曉霞賠償被告宇輝撫養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餘萬元。判決後,曉霞和宇輝均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訴。

扎心!養了12年的女兒竟非親生!太原一男子怒告妻子賠20萬……

法官解釋稱,夫妻雙方互相忠誠是婚姻的原則和底線。法院在審理該離婚案件中,對宇輝主張的請求進行了審查,向曉霞釋明瞭其有提交相反證據進行反駁和進行親子鑑定的權利,曉霞雖否認宇輝的主張,但沒有提交相反證據,也拒絕進行親子鑑定。據此,法院依法推定宇輝的該項主張成立,並認定曉霞在婚姻中存在過錯。作為婚姻的過錯方,曉霞理當為自己的過錯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

婚姻中哪些情形,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由此可見,因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一種或幾種情形而導致離婚的,都可以在離婚一年內提起損害賠償。但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離婚的,必須在起訴離婚時同時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才有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類似案例

1、上海一男子覃某發現養了18年的兒子竟不是親生。2017年,憤怒的覃某將南寧嬌妻何某告上法院,追討“替人養仔”18年的撫養費及精神損失費100萬,並要求分割兩人在南寧共同的房產。法院酌定:何女士返還覃某“替人養子”18年撫養費40萬元,5萬元精神損失費。南寧的房產經評估價值180萬元,該房產歸何女士所有,但需補償給覃某90萬。對該判決,何女士不服,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5月初,二審法院終審判定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2、2018年,海口男子王偉在與妻子黎嬋離婚後發現兒子非親生,王偉遂到龍華區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撫養費支出19萬餘元。隨後,龍華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宗確認親子關係糾紛案件。在承辦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女方黎嬋返還撫養費4萬元。

3、西安的小芳和王剛(文中均系化名)自由戀愛後於2014年9月自願登記結婚,2016年1月生下一個男孩。孩子出生以後,王剛就有點懷疑兒子不是自己親生的,兩人因此多次發生爭執。2017年初,王剛私下帶著兒子去醫院做親子鑑定,孩子的確不是自己親生!於是一紙訴狀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兩人離婚,並要求返還彩禮58000元,孩子一年的撫養費20000元,自己的精神損失費50000元。經辦案法官向王剛多方面做調解工作,王剛同意放棄部分訴訟請求。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王剛和小芳離婚,孩子由小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歸王剛所有。此案現已穩妥審理終結。

4、2007年,上海的小莊和小陳領證結婚,兩年後,兒子出生。但在2014年,小莊發現已經撫養了近5年的孩子並非親生,遂一紙訴狀將小陳告上了法院。2015年2月,閔行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小陳賠償小莊精神損失費1.5萬元及撫養費、鑑定費合計10餘萬元。

5、1998年,姜先生和鄧女士經人介紹結婚登記,2007年,兩人育有一兒子。2013年底,兩人離婚。離婚後,姜先生在法院複印兩案庭審筆錄得知,兩人共同生育之子非自己親生兒子,認為鄧女士侵犯了自己的生活權及生育權,請求鄧女士賠償經濟損失費150000元。鄧女士稱,孩子確實非姜先生所生,並且出示了離婚時自己被調查筆錄,當時明確說了孩子非姜先生親生。因此,姜先生的起訴過了訴訟時效。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時或離婚後一年內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而姜先生未在調解離婚訴訟中或離婚後一年內提起離婚後損害賠償訴訟,從而導致其該項實體權利直接消滅。因此,駁回了姜先生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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