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臍帶血沒存上,某幹細胞公司被判近3萬'

分娩 濟南 法律 山東 津南法院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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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山東高法 作者:林海濤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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臍帶血沒存上,某幹細胞公司被判近3萬

近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就一起服務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濟南某幹細胞公司因未依約為白某夫婦採集臍帶血,被法院判決退還全部服務費用19280元,並被判決賠償原告白某夫婦違約金28920元。

原告白某和潘某系夫妻關係,2019年1月13日,白某夫婦和被告濟南某幹細胞公司簽署了《臍帶血幹細胞技術服務與保存協議書》( 以下簡稱“《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甲方(原告)委託乙方(被告)將出生子/女的臍帶血以現代醫學手段分離製備成臍帶血幹細胞,用深低溫冷凍技術保存於山東省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中,以備將來需要時使用”。《協議書》第16條第2款第2項第1段約定:“在臍帶血幹細胞保存期限內,如因乙方過失造成甲方臍帶血幹細胞的滅失或毀損,本協議自動終止,同時乙方向甲方賠償甲方為該例臍帶血幹細胞已向乙方支付全部費用的3倍。” 白某夫婦在簽署《協議書》的同時,還簽署了《臍帶血供者知情同意書》(以下簡稱《知情同意書》),《知情同意書》第4條規定:“我方在住院待產時有義務及時通知乙方工作人員和產婦分娩醫院的醫護人員,說明保留臍帶血的意願,否則,由此造成的責任和不利後果由我方承擔。”上述協議簽署後,白某共向濟南某幹細胞公司支付服務費19280元。2019年1月31日深夜,潘某因要臨產住院,白某將潘某住院的信息通知了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員。2019年2月1日5時,潘某在醫院生育一男孩,但是醫院的分娩醫生並沒有為潘某採集臍帶血。白某夫婦認為,濟南某幹細胞公司未依約為其採集臍帶血,屬於嚴重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創傷,故將濟南某幹細胞公司訴之法院,在訴狀中,原告除了要求被告返還服務費19280元外,還要求被告支付因被告過失未保存臍帶血的違約金57840等訴訟請求。

濟南某幹細胞公司辯稱,潘某在分娩的過程中,屬於急產和胎盤早剝,無法採集臍帶血,所以被告對原告臍帶血無法保存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但被告同意退還已收取的原告的服務費19280元,對於原告其它訴訟請求,被告不予認可。

庭審中,法院詢問了被告正常情況下采集臍帶血的流程,被告的回答是:“孕婦分娩前簽訂保存協議,孕婦入院後,我們會通知醫院協助採集,告知醫院產婦有采集的意願,產婦分娩中(正常情況下)由助產或主治醫師在第三產程採集臍帶血,由我們工作人員送至我單位處進行檢測。”

黃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署《協議書》系原被告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原被告雙方均應遵守和履行該協議,違反協議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服務費19280元的訴請,被告予以認可,法院予以確認。對於原告所主張的因被告過失未保存臍帶血的違約金57840元,法院認為:

一、關於原被告雙方在本案的過錯

《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本案的事實,原被告雙方對於未能成功採集臍帶血均具有過錯。

被告的過錯表現在:第一,根據被告在庭審中陳述的採集臍帶血的工作流程,孕婦入院後,被告應當通知醫院的醫生為孕婦採集臍帶血,在原告已通知被告工作人員,原告潘某已經入院的情況下,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通知醫院的醫生為潘某採集臍帶血,因此被告在工作上存在明顯的失誤。第二,被告稱潘某因“急產、胎盤早剝”不能採集臍帶血,但這僅系被告的單方說法,被告未提供相關的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提供分娩醫生出具的在原告分娩過程中不能採集臍帶血的證據,故對於被告的該說法,法院不予採信。

原告的過錯表現在:根據《知情同意書》第4條規定:“我方在住院待產時有義務通知乙方工作人員和產婦分娩醫院的醫護人員,說明保留臍帶血的意願,否則,由此造成的責任和不利後果由我方承擔。”原告亦有義務通知醫護人員採集臍帶血,但原告亦為未通知分娩醫生。

因此,在本案中,原被告均未通知分娩醫生採集臍帶血,才導致原告的臍帶血未能採集,如果原告能夠按照《知情同意書》的規定通知分娩醫生,被告能夠嚴格按照工作流程通知分娩醫生,均不會導致本案原告未能採集臍帶血的結果的發生,因此,原被告雙方在本案中應當承擔同等的過錯責任。

二、關於原告所主張的違約金數額

《協議書》第16條第2款第1項第1段規定:“在臍帶血幹細胞保存期限內,如因乙方過失造成甲方臍帶血幹細胞的滅失或毀損,本協議自動終止,同時乙方向甲方賠償甲方為該例臍帶血幹細胞已向乙方支付全部費用的3倍。”原告請求參照該約定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57840元。對此,法院認為:

第一,雖然《協議書》第16條第2款第1項第1段是關於臍帶血幹細胞滅失或毀損後果的約定,但在本案中,因被告的工作失誤,被告根本就沒有為原告採集到臍帶血,所以本案的法律後果與臍帶血滅失或毀損的法律後果是相同的,故本案可以參照適用該條款。而且從原被告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來看,被告為原告提供的服務包括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臍帶血的採集階段,第二個階段是臍帶血採集之後的保管階段,《協議書》第16條第2款第1項第1段主要針對是第二個階段的法律後果,在本案中,由於被告並沒有為原告採集臍帶血,所以被告對於《協議書》所約定的兩個階段的工作事實上都沒有履行,所以在本案中被告的違約情形要重於《協議書》第16條第2款第1項第1段所約定的情形,按照“舉輕以明重”的法律解釋規則,原告主張參照適用《協議書》第16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確定被告的違約金,完全合理。

第二,被告作為一個專業的幹細胞保管和相關技術的開發企業,在對客戶提供服務時,應當盡到勤勉、盡職和謹慎之義務,而在本案中,被告未通知醫療機構採集原告的臍帶血,在工作上具有明顯的失誤,並且事實上也導致了原告臍帶血未能採集之後果,如果被告僅僅是退還原告已交付的費用,相當於被告並未因其工作失誤而受到任何懲罰,這不足以使被告受到教育,不足以促使被告在今後的工作中規範經營和謹慎盡職的為客戶提供服務。

第三,《協議書》前言部分已經明確載明:“甲方認識到,臍帶血中富含多種幹細胞,特別是造血幹細胞有時可以替代骨髓進行臨床造血幹細胞移植。為防患於未然,甲方委託乙方將出生子/女的臍帶血以現代醫學手段分離製備成臍帶血幹細胞,用深低溫冷凍技術保存於山東省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中,以備將來需要時使用。”因被告的工作失誤導致臍帶血未能採集,導致原告訂立《協議書》關於“防患於未然”和“以備將來需要時使用”的目的完全不能實現,這種情況放在任何一個父母身上都不會願意,也必然會給原告帶來一定的精神痛苦,因此,判令被告對原告進行適當的經濟補償,符合一般社會公眾的認識。

綜上所述,因原被告對於臍帶血未能採集具有同等過錯,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8920元(19280元×3÷2),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作者單位: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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