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豐林木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豐林集團 基金 IPO 上交所 證券日報 2017-04-28

證券代碼:601996 證券簡稱:豐林集團 公告編號:2017-051

廣西豐林木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轉增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1元(含稅)

每股轉增股份1股

相關日期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通過分配、轉增股本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及轉增股本方案經公司2017年4月20日的2016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於2017年4月21日刊登在《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轉增股本方案

1. 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2017年5月3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及轉增股本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479,092,000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元(含稅),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股轉增1股,共計派發現金紅利47,909,200元,轉增479,092,000股,本次分配後總股本為958,184,000股。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轉增股本實施辦法

1. 實施辦法

(1)除公司自行發放對象外,公司其餘股東的紅利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本次實施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2. 自行發放對象

(1)公司控股股東豐林國際有限公司 (FENGLIN INTERNATIONAL LIMITED) 的現金紅利由公司按照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有關規定自行發放。

(2)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現金紅利根據《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的規定,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由公司代為收取,待該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鎖時返還激勵對象。

3. 扣稅說明

(1)對於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依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以及《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轉讓公司股票時,將按照上述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率,持股期限(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後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於因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而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後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即稅率為10%。

(3)對於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 年1 月23 日頒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0.09元人民幣。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於對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滬股通”),其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有關規定,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現金紅利和股票紅利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9元。

(5)對於其他機構投資者及法人股東,其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 0.1 元。(對於非居民企業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也可由公司代扣代繳。)

(6)公司本次轉增股本的來源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因此,公司本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扣個人所得稅。

五、 股本結構變動表

單位:股

六、攤薄每股收益說明

本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實施完畢後,按新股本總額958,184,000股攤薄計算的2016年度每股收益為0.095元。

七、有關諮詢辦法

聯繫部門:公司證券部

聯繫地址:廣西南寧市白沙大道22號

聯繫電話:0771-4016666-8616

傳真:077-4010400

郵政編碼:530031

特此公告。

廣西豐林木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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