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僅次於周永康!

反腐倡廉 周永康 楊振超 李春城 政知道 2017-05-04

撰文 | 孟亞旭 編輯 | 鄒春霞

安徽第二個落馬的副省長成了5月第一個獲刑的老虎。

5月3日,安徽省原副省長楊振超犯三罪——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一審被判無期。法院審理查明,“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9.1508億元。”

有人會好奇,楊振超貪了多少錢?相比他造成的損失真不多,沒有達到億元級別,具體數額是8000萬元。在目前已經獲刑的“老虎”中,因為濫用職權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受損上億的,可不止楊振超一人。

不過,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梳理髮現,就有限的公開數據來看,楊振超造成的損失金額僅次於周永康。

他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僅次於周永康!

△楊振超在法庭上

損失金額大多“億元”起

話說,近些年來,“受賄罪”是不少“大老虎”的標配。但也有一些省部級老虎除了“受賄罪”,還被指涉嫌他罪,其中便包括“濫用職權罪”。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統計發現,除剛剛獲刑的楊振超外,還有4個老虎罪名中也有“濫用職權罪”——

  • 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刑期17年)

  • 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刑期13年)

  • 安徽省政協原副主席韓先聰(刑期16年)

  • 貴州省委原常委、遵義市委原書記廖少華(刑期16年)

上述4人中,造成損失過億的有3人,但都少於楊振超。

根據判決書,陳柏槐數額最大,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6.1億餘元。李春城次之,“造成公共財產損失5億7282萬餘元,還違規使用財政資金造成公共財產損失300萬元。韓先聰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22350469億元。

就在前幾天,政知君聊過貪腐金額超億的老虎們,對比之下不難發現,上述幾位雖然都未能邁入億元俱樂部,但造成的損失都是上億元起。

唯一例外的是廖少華,“造成國家財政資金損失人民幣310.6372萬元”。

周永康造成損失近15億

就公開披露的數據來看,正國級的大老虎周永康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是最大的。他涉案金額過億,造成損失近15億。

此前官媒披露,天津市一中院證實周永康濫用職權,要求蔣潔敏、李春城為周濱、周鋒、周元青、何燕、曹永正等人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幫助,使上述人員非法獲利21.36億餘元,造成經濟損失14.86億餘元,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副國級的大老虎蘇榮、令計劃,也涉嫌該罪名,不過,官方並未點明其究竟造成了多少損失。

一審獲無期的全國政協原副主席蘇榮一審被判無期,涉案金額,其中受賄1.1億餘元,8000餘萬元不能說明來源。與此同時,他還被指“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同樣獲得無期徒刑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原部長令計劃也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但數額不明。

法庭上公訴機關證實令計劃濫用職權,為特定關係人陳×、張××及其親屬在調動工作、購買房屋、晉升職務、遷移戶口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陳川平造成損失9.07億

與“濫用職權罪”類似的還有“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這是專指曾在國企工作的人員,比如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和國資委原主任蔣潔敏。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陳川平(刑期6年6個月)在擔任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兼太原鋼鐵(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違規擅自決定並直接指揮子公司太鋼進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進行大量期貨交易,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摺合人民幣9.0714983612億元。

這個數額僅次於楊振超,在現有公開數額中排第三。

而對曾在國資委工作的蔣潔敏,官方並未點明其造成了多大損失。涉及損失的有這麼一句話:“2004年至2008年,蔣潔敏在周永康指使或授意下,違反規定,為他人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幫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認為有必要點出的是,前述涉及令計劃、蘇榮都是“重大損失”,而蔣潔敏是“特別重大損失”,多了“特別”二字。

“情節特別嚴重”

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規定如下: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1.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 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 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情節特別嚴重”:

  1. 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1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2. 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 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 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 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照此規定來看,比照“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這條情形,就算造成損失最少的廖少華都是“情節特別嚴重”。

違規處置土地損失上億

最後,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不妨再介紹一下,這些人是如何造成經濟損失的?

公開披露的如十八大後的首虎李春城,他在2001年9月至2011年7月擔任成都市長、成都市委書記期間,違規為特定關係人在經營活動中提供幫助,造成公共財產損失5億7282萬餘元。

另外,還有如陳柏槐、韓先聰。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陳柏槐在擔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期間,違反國有資產和土地管理有關規定,擅自決定將下屬單位湖北省畜禽育種中心國家劃撥的畜牧科研用地非法轉讓用於經營性開發,並弄虛作假幫助受讓方競得土地使用權,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6.1億餘元。

韓先聰在2008年9月至2012年2月擔任滁州市委書記、“大滁城”建設指揮部政委期間,徇私舞弊,以“大滁城”建設指揮長會議集體決定的形式,違反規定,向相關企業低價出讓土地使用權,減收土地逾期付款違約金,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22350469億元。

這兩人有個共同點,違規處置土地,造成損失都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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