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玉潮律師帶您瞭解新《土地管理法》的39個變化(七)'
沈玉潮律師帶您瞭解新《土地管理法》的39個變化(七)
前面小編為大家總結概括了新《土地管理法》的25個變化,今天小編為大家分享剩餘的全部變化,即變化26-39。
第二十六,新《土地管理法》第64條,新增了“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規定,此處的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既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包括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獲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個人或單位。
第二十七,新《土地管理法》第66條是關於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依然是三種情形,但是增加了“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該規定是針對新《土地管理法》第63條做的排外規定。
第二十八,新《土地管理法》第67條增加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的規定。
沈玉潮律師帶您瞭解新《土地管理法》的39個變化(七)
前面小編為大家總結概括了新《土地管理法》的25個變化,今天小編為大家分享剩餘的全部變化,即變化26-39。
第二十六,新《土地管理法》第64條,新增了“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規定,此處的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既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包括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獲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個人或單位。
第二十七,新《土地管理法》第66條是關於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依然是三種情形,但是增加了“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該規定是針對新《土地管理法》第63條做的排外規定。
第二十八,新《土地管理法》第67條增加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的規定。
第二十九,新《土地管理法》第71條是關於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規定。將“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直接改為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處理”。該規定簡化了查處程序,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無權處分的,直接移送監察機關。
第三十,是關於機構名稱的修改,此處不做贅述。
第三十一,同第三十。
第三十二,新《土地管理法》第75條增加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作為管理違反本法規定,破壞土地行為的部門。
第三十三,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相比原《土地管理法》給予行政處分去掉了“行政”二字。
第三十四,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行政機構名稱變化。
第三十五,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增加了“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的規定,言外之意就是違反本法的情形又增加了一種。
沈玉潮律師帶您瞭解新《土地管理法》的39個變化(七)
前面小編為大家總結概括了新《土地管理法》的25個變化,今天小編為大家分享剩餘的全部變化,即變化26-39。
第二十六,新《土地管理法》第64條,新增了“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規定,此處的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既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包括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獲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個人或單位。
第二十七,新《土地管理法》第66條是關於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依然是三種情形,但是增加了“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該規定是針對新《土地管理法》第63條做的排外規定。
第二十八,新《土地管理法》第67條增加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的規定。
第二十九,新《土地管理法》第71條是關於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規定。將“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直接改為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處理”。該規定簡化了查處程序,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無權處分的,直接移送監察機關。
第三十,是關於機構名稱的修改,此處不做贅述。
第三十一,同第三十。
第三十二,新《土地管理法》第75條增加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作為管理違反本法規定,破壞土地行為的部門。
第三十三,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相比原《土地管理法》給予行政處分去掉了“行政”二字。
第三十四,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行政機構名稱變化。
第三十五,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增加了“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的規定,言外之意就是違反本法的情形又增加了一種。
第三十六,新《土地管理法》去掉了原《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不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因為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參照不動產登記,因而也就無需此條了。
第三十七,新《土地管理法》第84條增加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新《土地管理法》第85條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統一稱為“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十九,新《土地管理法》第86條新增了:“在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這是關於法律效力的一個規定,本法第十八條是新增的,因而在此之前已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仍然有效。
關於《土地管理法》的的變化,小編就分享完了。隨後,小編還會針對《土地管理法》的一些重點變化做全面分析,如感興趣請關注小編!
沈玉潮律師帶您瞭解新《土地管理法》的39個變化(七)
前面小編為大家總結概括了新《土地管理法》的25個變化,今天小編為大家分享剩餘的全部變化,即變化26-39。
第二十六,新《土地管理法》第64條,新增了“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規定,此處的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既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包括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獲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個人或單位。
第二十七,新《土地管理法》第66條是關於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依然是三種情形,但是增加了“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該規定是針對新《土地管理法》第63條做的排外規定。
第二十八,新《土地管理法》第67條增加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的規定。
第二十九,新《土地管理法》第71條是關於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規定。將“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直接改為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處理”。該規定簡化了查處程序,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無權處分的,直接移送監察機關。
第三十,是關於機構名稱的修改,此處不做贅述。
第三十一,同第三十。
第三十二,新《土地管理法》第75條增加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作為管理違反本法規定,破壞土地行為的部門。
第三十三,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相比原《土地管理法》給予行政處分去掉了“行政”二字。
第三十四,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行政機構名稱變化。
第三十五,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增加了“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的規定,言外之意就是違反本法的情形又增加了一種。
第三十六,新《土地管理法》去掉了原《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不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因為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參照不動產登記,因而也就無需此條了。
第三十七,新《土地管理法》第84條增加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新《土地管理法》第85條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統一稱為“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十九,新《土地管理法》第86條新增了:“在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這是關於法律效力的一個規定,本法第十八條是新增的,因而在此之前已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仍然有效。
關於《土地管理法》的的變化,小編就分享完了。隨後,小編還會針對《土地管理法》的一些重點變化做全面分析,如感興趣請關注小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