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大法官:僅憑藉條要求還錢,能否勝訴?(附案例及法律依據)'

法律 銀行 民法 南寧西鄉塘區檢察院 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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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信(Legal_Information)

導讀:僅憑藉條,能否認定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係已經成立是審判實踐中所困惑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小編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大法官相關觀點、法院相關案例、法律法規供讀者參考。

大法官杜萬華觀點

在真正標準的借款合同關係中,雙方當事人訂立了書面合同並且都嚴格按照約定履行了合同,因此借貸糾紛的審理並不困難。但是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民間借貸關係的當事人往往並未簽訂所謂的借款合同,而只是由借款方出具了一張借條。那麼僅憑這張借條,能否認定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係已經成立呢?這是當前法院的很多同志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所最感困惑的問題。實踐中,各種借條的情況實際上很複雜。在借貸關係中,借貸的金額有大有小,少則幾百塊錢,多則上萬元、十萬元、百萬元,甚至千萬元。那麼,在沒有其他證據來證明借款關係的前提下,單憑一張借條,能否認定借款合同成立與否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首先應當查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義務,這是審理此類案件中最為核心的問題。按照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應當由出借人自己來證明其履行了出借義務。因為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如果出借人不能證明其履行了出借義務,那麼借貸關係是否成立就難以認定。在實踐中,有些借條寫得有點像借款合同,有的借條又寫得像是履行出借義務的憑證,例如在借條中載明“我今收到某某某交來人民幣現金五百萬元”或者“我借到某某交來的現金五百萬”等諸如此類的內容。對於這種情況,應當如何判定該借條能否作為出借人履行出借義務的依據呢?現提出以下幾個意見以供參考。

第一,如果借條沒有瑕疵且所借金額較小,當借款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借條不真實的情況之下,那麼可以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對於這類小額借貸關係,不需要設定較高的證明標準,如果採取“一刀切”的證明標準,在實踐中確實難以解決許多問題。因為,借條畢竟是一種由借款人本人書寫或簽署的書面證據,從證據證明力的角度來看,借條的證明力是比較高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可借條的證明力。

第二,如果借條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例如借條有塗改甚至有補充的內容,並且存在墨跡不大一致或者簽名字跡不大相同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根據借條來認定借貸關係成立,而應當由出借人對其是否交付款項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出借人應當舉出借條之外的其他支付憑證,只有其所舉的證據能夠形成一個有效的證據鏈條,從而證明其履行了出借義務,才能認定借款關係成立。

第三,如果借條沒有明顯瑕疵,但是借款金額較大,應當結合交付憑證、當事人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以及其他交付細節來綜合判定借貸關係是否成立。此處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如果單憑一張借條就認定金額高達幾千萬元的借貸關係成立,那麼無論從哪個角度上講,都會造成很大的社會風險。雖然借條有可能確實是借款人所寫,但是並不排除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可能。通常情況下,如果借貸雙方所借款項為幾百萬上千萬的大額資金,都會選擇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交付。因為,從銀行轉賬有相應的轉賬憑證和後臺記錄,這種交付資金的方式相對比較安全,因此從事生產經營的人通過銀行進行大額轉賬是更符合常理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常常會遇到在借貸關係中進行大額現金交付的情況。從實踐經驗來看,這種付款方式發生的可能性相當小,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單憑藉條認定大額借貸關係成立並不科學。另外,從導向上說,單憑藉條認定大額借貸關係成立不利於金融管理。在這類借貸關係中,出借人應當舉出其他證據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否則其權利就難以得到保障。這種認定辦法能夠促使出借人注意借貸行為規範化,進而在整個社會建立起良好的借貸秩序。當然,這種認定辦法有可能會傷害到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借條所證明的借貸關係確實存在實際成立的可能。但是全面地來看,如果當事人從事正當經營,這種情況是極少的。如果當事人進行毒品交易、人口販賣或者其他不正當交易,最後將其體現為民間借貸的形式,那麼顯然不能予以支持。在較長的一段時間裡,法官應當在司法實踐中注重對借條證明力問題的思考,如果借款金額較大,一定要結合其他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和判斷,不能單靠借條來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摘自《杜萬華大法官民事商事審判實務演講錄》,杜萬華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相關案例

1.借據未收回情況下,僅憑轉賬憑條不能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朱曉燕訴王建民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借款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係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在借據未收回情況下,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否則僅憑轉賬憑條,一般不能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

案號:(2012)浙甬商終字第457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6年5月23日第6版

2. 民間借貸糾紛中撕毀重貼借條的證據效力——林霞與林燕南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民間借貸糾紛原告持撕毀重貼借條起訴的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案號:(2010)龍民一初字第44號;(2011)汕中法民二終字第62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年第8期

3. 作為直接證據的借條存有瑕疵時其證明力的認定——舒明訴上海朕成建築裝飾發展有限公司、顧雲猛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作為直接證據的借條存有瑕疵時,法院首先應當裁量瑕疵是否足以影響這一直接書證的證明力。若另一方當事人承認,或者雖然否認但書證的瑕疵通過其他證據被消除的情況下,可以認可瑕疵借條的證明力。相反,若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符合情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抗辯,並提供其他間接證據的情況下,瑕疵書證提供者應就借貸形成的過程細節作進一步說明,對書證瑕疵的消除承擔舉證責任,法院也應進一步查證,強化對直接證據形成過程的審查,充分挖掘當事人陳述間的矛盾,綜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豐富證據規則的運用方式,並參酌一切訴訟審理資料,從若干可能性中判定哪種情形出現的概率更高、更符合邏輯或者更符合常理,並最終以此作為裁判的依據。

案號:(2009)滬二中民三(商)終字第37一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 2009年第4輯(總第70輯)

4. 債務人雖自認但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借據不具有證明力——蔣雄偉訴劉金華民間借貸案

本案要旨:債權人以落款時間在先用紙印製在後的借條訴債務人償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債務人雖自認但借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該借據不具有證明借款事實的證明力。

審理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 2002年第3輯(總第41輯)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第八條 原告僅憑藉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並主張該借據系借貸雙方對往來款項結算後重新出具的,人民法院應當注重審查該借據的形成過程以及利率是否超出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界定的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

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意見》

第二條 債權人依據借條起訴債務人還款的糾紛,對借條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應視情況區別處理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徵,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首先看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即借據是否真實有效,在該前提下,還應審查履行情況。對於小額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當事人主張是現金交付的,除了借條又沒有其他證據的,按照交易習慣,出借人提供借據的,一般可視為其已完成了舉證責任,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而對於大額借款,涉及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金額,當事人也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則還要通過審查債權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交易習慣及相關證人證言等來判斷當事人的主張是否能夠成立,僅憑藉條還不足以證明交付錢款的事實。

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十四條 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係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法院應當審慎審查借據的真實性。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

債務人對借據內容的筆跡或者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補充證據或者反駁證據。法院應當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及相關情況,對借據的真實性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對需要通過司法鑑定確認借據是否真實的,雙方均可以申請司法鑑定。雙方均不申請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作出處理:

(一)債權人僅憑藉據起訴,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或者借據的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的,由債權人申請鑑定,債務人應提供筆跡比對樣本。

(二)債權人提供的借據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具備一定的可信性,債務人對借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的,由債務人申請鑑定。

經依法釋明,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申請鑑定或者不提供筆跡比對樣本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法院應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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