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司機要買房優惠 安徽阜陽原副市長樑棟受審

法律 刑法 購房 法制 央視網新聞 央視網新聞 2017-11-03

今天,安徽阜陽市原副市長樑棟涉嫌受賄罪案,在淮北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為司機要買房優惠 安徽阜陽原副市長樑棟受審

樑棟,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案發前系阜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副廳級),曾任利辛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長、中共利辛縣縣委副書記、書記。因涉嫌受賄罪,於2017年1月13日經淮北市檢察院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當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任圩派出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月25日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當日由淮北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以被告人樑棟涉嫌受賄罪,於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當日受理後,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後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因案情重大複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樑棟利用其擔任利辛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利辛縣縣委副書記、書記、阜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其駕駛員劉建國分別向安徽翰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翰聯公司”)和張和平要求購房優惠,收受翰聯公司、利辛縣中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以下簡稱“中星駕校”)、葛鳳奎等單位、個人的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235.4717萬元,為上述單位、個人在工程項目、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

淮北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樑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235.4717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2017年8月7日,淮北市檢察院就該案,向淮北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於今天開庭審理。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