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有居住證就能申辦出入境證件

法律 社會保險 臺灣 社會 新快報 2017-04-29

廣東省公安機關施行一項便民措施

新快報訊 記者王呂斌 通訊員曾祥龍 陳可報道 記者4月27日從廣東省公安廳獲悉,廣東省公安廳決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因私出入境證件的便民利民措施。

據瞭解,居住證持有人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或《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向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深圳一年多次“個人旅遊”和“其他”簽註除外)以及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註(赴臺定居除外),其他申請材料與當地戶籍居民一致。申請人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代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收申請材料,並將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簽發出入境證件。被告知不予簽發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依法享有在戶籍地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此前,除廣州等少數城市外,僅限廣東省戶籍人員在省內,可以憑居住證跨市異地辦理出入境證件。而且,即使在廣州的非粵籍人員可以憑居住證辦理上述出入境證件,但還需提供在廣州連續一年以上的社保證明。

■辦證所需材料(均需要取得居住證為前提)

1 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往來臺灣通行證申請表,申請表可自行打印或到出入境辦理時打印。

2 申請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相片1張。

3 申請人的有效期一年內數碼相片檢測回執。

4 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身份證遺失)或戶口本(未領取身份證的未成年人)。

5 備案國家工作人員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的單位意見(僅備案國家工作人員需提交此材料)。

6 監護證明(出生證或戶口本等),未滿16週歲的申請人需提供。

7 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未滿16週歲的申請人需提供。

8 監護人委託書(監護人委託他人陪同的),未滿16週歲且監護人委託他人陪同的申請人需提供。

9 陪同人身份證明,未滿16週歲且監護人委託他人陪同的申請人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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