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討薪無門 巧妙舉證助維權

法律 天津 銀行 跳槽那些事兒 武器 天津司法 2019-05-03

由:勞動爭議

指派單位:天津市南開區法律援助中心

人:天津星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佳

案情簡介:2012年9月4日,李某入職某單位,負責廚師工作,工作時間為每日9:00至14:00,16:30至21:00,每月休息一天,2014年春節後,工資為每月4100元。2015年9月15日起,用工單位一直拖欠李某工資,李某無奈只得自行離崗,最後到崗日為2016年1月15日。2016年3月14日,李某向天津市南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某決定運用法律武器,通過訴訟拿回自己應得工資。由於李某系農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對法律知之甚少,且背井離鄉,需養家餬口,訴訟面臨很多困難,因此李某來到南開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承辦過程:在認真研究案情、核對李某農民工身份後,中心決定給予李某法律援助,並指派天津星卓律師事務所呂佳律師具體實施。

接受指派後,承辦律師第一時間聯繫李某辦理委託手續,聽取李某的訴訟主張;在勞動仲裁申請書的基礎上,代李某重新逐項核算數額;對案件可能涉及的爭議焦點及關鍵性事實進行了認真分析。呂律師認為:第一,本起案件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明確,即用工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支付相應工資;第二,由於本案被告可能下落不明,在缺席判決的情況下,原告需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需及時做好準備。

在瞭解事實的基礎上,呂律師代李某撰寫了民事訴狀,並指導其組織相應證據,在開庭時申請相關證人出庭。李某除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銀行個人活期交易明細(個人)查詢結果外,無任何書面證據證明其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用工單位已人去樓空,不存在應訴可能,給維權增加一定難度。

針對以上情況,承辦律師將查詢結果中顯示的楊某系用工單位法定代表人、其匯入李某銀行賬戶內的錢在銀行交易明細中寫明為工資、有同期工作的同事出庭為李某作證等組織成一個有效的證據鏈,完成了李某承擔的舉證責任。

庭審中,承辦律師結合相關證據,圍繞訴訟請求及案件事實,積極辯護。

承辦結果:最終,法庭依法判決用工單位賠償李某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工資,合計16400元。

案件點評:本案中,承辦律師充分尊重案件事實,積極努力,最終保障了受援人合法利益,彰顯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律師提示大家提高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面對侵害行為應求助專業法律人員,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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