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市民買新車竟是“翻新版” 4S店被判退款並賠償24萬元

法律 皮卡 法制 社會 海南法制時報 2017-05-19

本報訊(記者陳超超 通訊員李嬌萍)去年3月份,海南樂東的陳先生來到位於海口市的一家汽車銷售店以特價購買了一輛新的皮卡車並與店家簽訂了《銷售合同》。可陳先生使用該車輛還不到半年就頻出故障,為求真相的他向法院起訴申請司法鑑定,鑑定結果發現該車居然是輛經過多次維修的翻新車,陳先生這才發現被騙了。

新車買不到半年顯異常

去年3月份的一天,陳先生與海南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陳先生向該公司購買皮卡車一輛,合同顯示有皮卡車款型及特價包牌的字樣。雙方約定車價為8萬元,陳先生通過按揭的形式向該公司支付購車餘款。

一個月之後,該公司將車輛交付給陳先生,陳先生在車輛檢查交接表上簽字。車輛交付使用1個月後,陳先生在使用中發現車身顏色嚴重變色、褪色;2個月後,車後座彈簧無故突出,且出現防雨條斷裂等情況。陳先生遂向海口秀英法院提起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陳先生向該院申請司法鑑定,請求鑑定涉案車輛是否存在翻新、維修過的物證特徵。

經鑑定,發現涉案車輛真空管、繼電器、前機艙內隔熱板、散熱板、前制動總泵儲氣罐、空氣濾清器、水箱及車輛駕駛室四門存在拆卸維修的物證特徵;車頂存在重新噴漆、車輛前引擎蓋存在拆卸及漆膜厚度不均勻的物證特徵。

店家辯稱新車是庫存車

據鑑定意見書顯示,涉案車輛多處存在較重拆卸維修的痕跡,車輛發動機艙的多處核心部件存在鏽蝕嚴重等情況。因此,海口秀英法院認為,涉案車輛可以認定為系經過多次維修的車輛。從雙方的銷售合同看,原被告約定購買之車輛為新車,被告在原告購車時也未向其說明車輛發生過多處維修的情況。

對此,該公司抗辯稱合同上已說明該車為“庫存車”。但秀英法院認為,“庫存車”與“事故車”、“翻新車”並不等同,“庫存車”僅能說明該車出廠時間較早或積壓時間較久,但不應出現多處拆卸、維修的痕跡。海南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作為應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未能舉證證明自己提供的車輛無瑕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涉嫌欺詐法院判店家賠24萬

海口秀英法院認為,海南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作為某牌汽車的專門銷售商,具有鑑別車輛情況的專業技術能力,其在知曉或應當知曉車輛真實情況的前提下,以特價為誘餌,隱瞞車輛經過多次維修的事實進行銷售,導致原告陳先生誤信而購買,符合法律規定的欺詐的構成要件,故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應當予以撤銷。

此外,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被告的銷售行為構成欺詐,應適用該條向原告賠償其購買車輛價款的3倍損失。

近日,秀英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原告陳某與被告海南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原告陳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被告海南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返還涉案皮卡車一輛;被告海南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返還購車款8萬元,並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陳某賠償損失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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