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今年受理涉黑涉惡案147件1270人 判決人數達566人

法律 政治 黑社會 法制 時政 掌上春城 2018-12-16

掌上春城訊12月14日,記者從雲南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佈會獲悉,今年1至12月,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審涉黑涉惡案147件1270人,其中涉黑案件13件152人,涉惡案件134件1118人。審結涉黑案件5件,涉惡案件57件,判決人數達566人。

雲南今年受理涉黑涉惡案147件1270人 判決人數達566人

25件涉黑涉惡犯罪案件於當天宣判

發佈會由中共雲南省委宣傳部和雲南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舉辦。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李雪松介紹,今年1月,中央部署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雲南省各級法院貫徹依法嚴懲方針,立足審判職能,對黑惡勢力犯罪出重拳、下重手、“零容忍”,集中審理了一批涉黑涉惡案件,嚴厲懲處了一批黑惡勢力犯罪分子,有效遏制了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的勢頭,沉重打擊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

12月14日,雲南全省法院集中宣判了25件社會關注度比較高、在當地影響力較大的涉黑涉惡犯罪案件,分別是周權等20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等涉黑案件2件,馬開相等9人開設賭場、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涉惡案件23件。

今年全省判決涉黑涉惡人數566人

據統計,今年1至12月,全省法院受理一審涉黑案件13件152人,涉惡案件134件1118人,審結涉黑案件5件,涉惡案件57件,判決人數566人,其中財產刑金額1519.9餘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4人,判處重刑人數147人;受理二審涉黑案件2件22人,涉惡案件15件213人,審結涉黑案件2件,涉惡案件10件,判決人數172人。受理涉“保護傘”案件2件。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全省各級法院主動聚焦黑惡勢力犯罪突出的重點地區、行業、領域,重點打擊人民群眾反應強烈的涉及威脅政治安全、把持基層政權、強攬工程等11類黑惡勢力犯罪,將打擊的矛頭始終對準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及其“保護傘”,確保打準、打狠、打出聲威和實效。

讓案件審理變全民共享法治公開課

李雪松介紹,全省各級法院嚴把案件審理關口,統一案件的法律標準、政策標準和證據標準,既確保黑惡勢力犯罪受到嚴懲,又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確保每一起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依法處理都能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次發佈會旨在讓大眾近距離地感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所取得的成效,把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審理變成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讓民眾準確、清楚地知曉什麼是黑惡勢力,鼓勵群眾檢舉揭發、提供線索,營造強大的輿論聲勢和全民參與的氛圍。

部分集中宣判案件情況介紹

案件一: 周某等20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一案

本案經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實:自2010年以來,周某邀約、夥同李某、高某林等20餘人逐漸形成了以周某、李某為組織、領導者,高某等人為骨幹成員的人數眾多,組織結構較為穩定,並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牟取非法利益長期針對昆明市官渡區新螺螄灣周邊地區建築行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實施故意傷害、敲詐勒索、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對該地區建築行業及其相關從業人員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生活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財產權利,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惡劣影響。

其中:2010年至2015年期間,周某組織、指使多名組織成員採用滋擾、糾纏、毆打、威脅、圍堵大門、拉電閘等手段,向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敲詐勒索人民幣1000餘萬元。

2016年6月,周某指使多名組織成員擾亂某工程施工地,引發大規模持械鬥毆,造成二人死亡,五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三)2010年至2016年期間,該組織成員先後實施對多家建築工程企業打砸、對個人隨意毆打等尋釁滋事行為,造成一人重傷、三人輕傷、二人輕微傷及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周某、李某、高某林等20餘名被告人,根據所參與實施的犯罪事實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死刑不等的刑罰,並判處共計800餘萬元的財產刑。目前,本案在上訴、抗訴法定期間。

案件二:桂某浩等十一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一案

本案由雲南省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以下事實:2017年4月,桂某浩為控制、壟斷昆明市晉寧區晉城鎮各大冷庫廢棄菜葉清運業務,牟取非法利益,先後糾集10餘人,形成以桂某浩、陶某芬為組織者、領導者,以何某剛等人為骨幹成員的人數眾多,組織結構較為穩定,並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桂某浩、陶某芬首先指使、安排多名組織成員,採取言語威脅、持續滋擾、聚眾造勢、鬥毆等方式,持續不斷地脅迫、恐嚇各大蔬菜冷庫的清運人員放棄、退出清運業務。之後,又利用廢棄菜葉長時間堆放會導致腐爛影響正常經營的後果,威逼、脅迫冷庫經營者簽訂清運合同。逐步控制、壟斷晉城鎮80餘間庫房的清運業務後,在沒有清運機器設備等相應能力、條件的情況下,又將原清運人員召回負責清運業務,從中以每噸抽成10元至40元的方式獲取非法利益。

為達到長期、穩定地控制、壟斷清運業務,桂某浩、陶某芬明確組織成員須共同遵守的規矩、紀律,購置車輛,安排組織成員攜帶鋼管、鋼叉等工具到冷庫對清運業務進行日常管理、監督,並以非法取得的經濟利益為組織成員提供統一食宿、發放“工資”、“獎勵”行為突出的受傷組織成員。自2017年4月以來,該犯罪組織在桂某浩指使下,有組織地實施強迫交易、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財產合法權益。

雲南省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桂某浩、陶某芬、何某剛等11人,根據所參與實施的犯罪事實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年不等的刑罰和相應的財產刑。目前,本案在上訴、抗訴法定期間。

案件三:馬某相等九人犯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一案

本案由雲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馬某相勾結、糾集王某義、徐某華、李某雲等刑滿釋放人員,在安寧市以暴力、威脅等手段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逞強耍霸,嚴重擾亂了昆明、安寧部分地區經濟、社會秩序,以暴力、軟暴力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並犯下開設賭場、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諸多罪行:

2008年3月,為獲得位於安寧市寶興莊居民小組出租房內一娛樂中心的經營權,馬某相指使王某義等人採用威脅、恐嚇、騷擾、毆打等方式,迫使胡某根將花費30餘萬元經營起來的娛樂中心以8.8萬元的低價轉讓給其本人。之後,馬某相將娛樂中心更名為“金鑽KTV”,經營期間,多次拖欠寶興莊居民小組房租,並強迫寶興莊居民小組將房租由8萬元降至6萬元。

2013年,馬某相邀約、強迫顧某雲非法聚賭,導致顧某雲欠其賭資70餘萬元。馬某相安排王某義等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向顧某雲索取現金40餘萬元及顧某雲所有的金色家園房屋一套,交由其子馬某衛居住。

2017年10月20日,江某榮為逞強耍霸,樹立威信,邀約馬某相、王某義、李有云等人對攤販羅某笑、羅某偉、陶某等人進行毆打,造成羅某笑輕傷二級、陶某輕微傷。

2017年11月,馬某相與張某瓊等人在官渡區昌宏西路新華豐國際商貿城開設賭場,利用撲克牌以“百家樂”的方式進行賭博,成員分工明確,各股東按各自佔有的股份分擔

賭場內的盈虧。

2018年1月22日,趙某全因瑣事與工友姜某產生糾紛,趙某遂邀約王某義、姚某靈等人到五華區王家橋“嘜都KTV”對姜某、張某明、餘某琦等人實施毆打。致姜某、張某明輕傷二級,餘某琦輕微傷。

雲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馬某相等9人,根據所參與實施的犯罪事實以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有期徒刑八年不等的刑罰和相應的財產刑。目前,本案在上訴、抗訴法定期間。

案件四:朱某順等12人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一案

本案由雲南省羅平縣人民法院一審、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終結。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 2017年至2018年間,朱某順、楊某、佘某等人在雲南省羅平縣和順酒店、燉香園餐廳、妙音KTV門口、小平橋加油站、夜貓子燒烤店等地,隨意毆打、追逐攔截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因瑣事糾紛即持刀具、棍棒、啤酒瓶等工具對其他公民十餘人進行毆打,致一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傷二級,多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佘某等人還持刀具、鋼管對他人所駕駛的汽車實施打砸,造成車輛損失價值達3000餘元。本案12名被告人相互糾集,抱團壯膽,共實施違法犯罪活動11起,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相對固定的惡勢力犯罪。

雲南省羅平縣人民法院一審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朱某順等12人,根據所參與實施的犯罪事實以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拘役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的刑罰和相應的財產刑。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本案裁定已生效。

案件五:劉某忠等八人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本案由雲南省雲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劉某忠、李某陸、張某瓊等人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聚眾造勢等手段滋事,並多次強行追討債務,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經營秩序,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在實施犯罪活動的過程中,形成成員相對固定,以強行討債為業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2017年11月,劉某忠糾集李某陸等人,多次滯留、蹲守、居住於陳某家中。在陳某家中自由出入,喝酒打牌,吃住數天。有組織地採取滋擾、糾纏、聚眾造勢等手段,向陳某家屬施壓索要債務,陳某家屬由於恐懼,邀請村民到家中同住,以作伴壯膽,並迫於壓力替陳某還款2萬元。

2017年11月14日,張某瓊糾集李某陸等人到陳某家屬經營的中通快遞點聚眾滋事,影響快遞點正常經營。

2018年2月15日,張某瓊、劉某忠、李某陸等人再次到陳某家索債,並將陳某帶往劉某忠家中限制人身自由四天。

雲南省雲縣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劉某忠等八人,根據所參與實施的犯罪事實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和相應的財產刑。目前,本案在上訴、抗訴法定期間。

昆明日報全媒體記者:蔡靖妮

掌上春城記者:李冬雨

責編:劉麗慧 一審:秦聰俊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