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收益該歸誰所有?法院判決:歸全體業主!

法律 瀋陽 長春 江蘇 邊遠業委會專家 2019-05-18

最近,江蘇一家小區的業主們一共領到了24萬元,而這些錢都是物業發給業主的紅包。原來小區業委會和物業簽訂了協議,從他們那裡爭取到了小區的公共利益。什麼是小區的“公共利益”呢?

你們家小區的電梯裡,是不是這樣的

小區公共收益該歸誰所有?法院判決:歸全體業主!

你們家小區的燈箱

是不是這樣的

小區公共收益該歸誰所有?法院判決:歸全體業主!

還有,你們家小區的門禁杆

是不是這樣的

小區公共收益該歸誰所有?法院判決:歸全體業主!

是不是小區裡都充斥著各種各樣的廣告,而且經常在變。當然,這些廣告不是誰都能貼的,都是要收費的。還有,比如:小區外車輛進入小區要收停車費;有人要在小區廣場搞特賣、或做活動,要交場地租金......這些錢都是公共收益。

這個看似很正常的場景,你有沒有想過以下這些問題?比如……

1物業靠這些廣告賺了多少錢?

2物業用公共區域打廣告經過你的同意了嗎?

3廣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告知全體業主了嗎?


吉林長春80歲老太叫板物業公司

吉林長春的高老太稱自己是2005年10月7日入住一個名為長影世紀村的小區,當時電梯裡就有廣告。如今,電梯廣告特別多,更換得也特別快。

今年1月份,物業公司的房管員拿著一張單子上門來通知,說是從2016年1月起,每月要收10元的電梯維修費。高老太不幹了!她堅決不同意交這筆錢。

高老太認為:“《物權法》規定,電梯是業主的共有財產,用電梯打廣告掙的錢應該歸我們業主,而不該進物業公司腰包。物業公司是不是該給業主一個說法?”

對於廣告費的去向,該小區物業公司相關人員表示,電梯廣告的費用每年有幾萬元,物業公司經小區業主委員會同意,用於彌補物業費不足。但這種說法無法讓高老太信服,雙方僵持不下。

無獨有偶,在山西太原的一個小區,物業公司通過收取入場費的方式將小區裡的廣告賣出去,擋車杆上的房地產廣告、社區燈箱上旅遊公司的廣告,社區飲水機、不到四平米的電梯間裡都掛上了廣告,內容包括了商店促銷、健身以及理財信息等。此外,還有滾屏燈箱、多媒體電視廣告等。

業主對此一無所知。這些本該屬於業主的權益,業主卻拿不到,如何維權?

法律:物業利用公攤區域做廣告違法!

事實上,很多小區物業都存在私自在公共場所投入廣告牟利現象,對此,像高老太這樣的業主的維權訴求合法嗎?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規定,物業公司屬於服務性企業,他們只是接受業主的委託對特定區域內的物業執行專業化管理,並獲得相應的報酬。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只提供管理小區的服務,這些服務包括管理小區裡的環境、安保、衛生等,其它相關權益應該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比如,小區的公攤面積屬於全體業主,任何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利用公攤區域做廣告的行為均構成違法


小區公共收益該歸誰所有?法院判決:歸全體業主!

某律師稱,小區業主的共有財產收益、公共場地的收益,都應該屬於小區所有業主的公共收益,應該由業主共同享有、共同管理,這其中包括小區的外牆廣告收益、電梯廣告收入等。

也就是說,除非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有明確的合同約定,將這部分權益劃歸物業公司,否則小區廣告收益應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法院:物業的電梯廣告收入應該歸你!!

近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2015年十大經典判例。其中一個案例,講的就是物業公司在電梯等公共區域發佈廣告,而廣告收益最終應該歸誰的問題。

法官明確說:物業的電梯廣告收入,應該歸!你!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例

物業公司在瀋陽市大東區鵬利花園AB區樓道、大堂、電梯內等公共區域,刊登了大量廣告,廣告主先後支付給物業公司26萬餘元。

小區公共收益該歸誰所有?法院判決:歸全體業主!

小區業主委員會認為,物業公司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廣告,收取廣告費並私自佔有使用,違反《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公司則稱,從2004年經過政府批覆和招投標備案取得該區域的經營權,運營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區的物業費只有每平方米1元,B區每平方米1.5元。物業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況下,一直虧損運營。這筆錢款已用來補充物業費收入嚴重不足部分。

雖然物業公司解釋了很多,但最終,法院依法判決26萬元廣告費歸全體業主共有。

來源:陝西都市快報、晴朗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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