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敦促在逃人員自首'

法律 追捕 新聞 麗水檢察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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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7月24日電(記者熊豐)記者從24日公安部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規定,在逃人員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通告規定了5種可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一是由於客觀原因,本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投案,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的;二是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三是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捕的;四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五是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通告同時規定,在逃人員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副廳長張曉津表示,通告具體規定了從寬處理的期限以及投案自首、立功的情形。凡是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在逃人員,都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投案自首,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司法實踐中,對於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檢察機關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對於執迷不悟,在通告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員,將依法懲處,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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