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法揭開面紗,帶來更多期待

法律 法制 社會 中國經濟網 2017-06-24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法(公開徵求意見稿)》日前揭開了面紗,並通過公安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相比現行看守所條例,“意見稿”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總則的“立法目的”中。針對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過法定期限這一老大難問題,“意見稿”要求看守所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同時抄送案件主管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案件主管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被媒體濃墨重彩呈現的還有“意見稿”中的不少進步:如在押人員的稱謂由原來的“人犯”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事生產勞動;自願參加勞動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報酬;對患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及時給予治療等等。

與27年前頒行的《看守所條例》相比,著眼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諸多改動,恰可視為法治足音的迴響。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就區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犯人;2000年,立法法明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這裡的“法律”專指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通過的規範性文件;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2012年,這一原則又寫入了刑事訴訟法。作為行政法規的《看守所條例》與作為國家最高法律規範的憲法和立法法保持一致,和作為國家基本法律之一的刑事訴訟法保持一致,都是法治的內在要求。

《看守所條例》的修正和升格迫在眉睫的另一重要原因還在於,以押代偵、超期羈押等問題屢禁不止,已成司法頑疾。2009年的“躲貓貓事件”發生後,看守所內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受到輿論的強烈關注。為此,公安部曾組織了“看守所監管執法專項檢查”,並不斷強化領導責任追究制和各種內部監督機制,也收到了一些效果。學界則多認同在“偵押分離”的基礎上,來完善看守所管理體制。一個在法律界和公共輿論場上得到較多認同的方案是:將看守所和其他羈押場所一樣,劃歸司法行政機關管轄,以實現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

但顯然,以公安部主導起草並公開徵求意見的“意見稿”,並沒有採納“偵押分離”方案。一些外部監督和權力制約措施,也有待進一步夯實。如,對超期羈押,看守所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然後呢?看守所已經發現了超期羈押,為何不先糾正,還向檢察院報告?有何動力來確保看守所會將自己的“醜聞”向檢察院報告?又如,“意見稿”明確對超期羈押問題,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案件主管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還是那個問題,然後呢?案件主管機關收到了糾正違法通知書,就是不糾正,又怎麼辦?這些都有待立法機關在公開徵求意見之後予以重視並修正。

當然,“意見稿”並不是“看守所法”的終點。從“條例”升格為“法”,不僅是法律位階的抬升,更重要的是,立法應代表多數人意見。它最被期待的,還是要在凝聚社會多數共識的高度超越部門利益,糾偏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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