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馬某某阻礙執行職務案'

法律 法制 交通 刑法 門源 青海普法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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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2019年7月20日11時許,因一車輛經過陰田鄉卡子溝村小集鎮時將路面石頭輾起,飛石打在了路邊停放的小車和住戶的玻璃,未造成人員傷亡。當日12時許,門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接到報警後,立即趕赴陰田鄉卡子溝村小集鎮處理該起交通事故,因現場圍觀人員較多,執法民警喊話讓現場無關人員離場,在此期間該村村民馬某某對現場執法的民警稱:“自己非無關人員”,執法人員對其詢問是否是當事人時,馬某某便稱:“自己的孩子在房子裡面,飛石打中了怎麼辦”?民警在向馬某某解釋時,馬某某用侮辱性語言辱罵正在執法的民警,致使執法受阻。陰田派出所接到報案後立即指派民警趕赴現場進行處置,並將涉嫌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嫌疑人馬某某依法傳喚進行調查,經詢問,馬某某對於自己阻礙民警執法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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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2019年7月20日11時許,因一車輛經過陰田鄉卡子溝村小集鎮時將路面石頭輾起,飛石打在了路邊停放的小車和住戶的玻璃,未造成人員傷亡。當日12時許,門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接到報警後,立即趕赴陰田鄉卡子溝村小集鎮處理該起交通事故,因現場圍觀人員較多,執法民警喊話讓現場無關人員離場,在此期間該村村民馬某某對現場執法的民警稱:“自己非無關人員”,執法人員對其詢問是否是當事人時,馬某某便稱:“自己的孩子在房子裡面,飛石打中了怎麼辦”?民警在向馬某某解釋時,馬某某用侮辱性語言辱罵正在執法的民警,致使執法受阻。陰田派出所接到報案後立即指派民警趕赴現場進行處置,並將涉嫌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嫌疑人馬某某依法傳喚進行調查,經詢問,馬某某對於自己阻礙民警執法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以案釋法】馬某某阻礙執行職務案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對阻礙執行職務的馬某某給予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法律分析】

阻礙執行職務,是指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阻礙執行職務具有以下特徵(即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

1、 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 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阻礙的行為應當是未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3、 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14週歲),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 本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有意進行阻礙。

【典型意義】

阻礙執行職務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而制定的。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維護的是國家法律尊嚴、社會的公平正義、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人民群眾在遇到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積極配合民警的工作,而不是採取過激的行為阻礙民警執法,其行為不但是對國家法律的公然挑釁,更是對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藐視。公安民警在處警過程中要做到規範執法,同時應加強對人民群眾的法制宣傳。

圖文:陰田中心派出所

來源:門源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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