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夫妻一方“被負債”漏洞 法律專家:兩難題待解

第24條新司法解釋擬入法 兩難題待解

專家認為,堵住夫妻一方“被負債”漏洞,民法典需明確由誰舉證,並對“共同生產經營”作出嚴格限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

相隔10月,最高法第24條新司法解釋終於寫入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

去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次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時,“24條公益群”群主李秀萍和群友方惠(化名)一直呼籲婚姻法第24條新司法解釋入法。6月底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次審議稿終於達成了她們的願望,可是她們並不開心。

儘管她們曾經是第24條新司法解釋的推動者之一,她們寄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萬人簽名信,助推了第24條新司法解釋出臺,但她們發現,“第24條新司法解釋還是有漏洞,所以希望民法典確定的夫妻債務規則能堵住漏洞”,方惠對新京報記者說,“別人都叫我們‘老賴’,因為‘被負債’,上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我們知道這個過程多麼痛苦難捱,所以期待少一些我們這樣的‘老賴’”。

堵住夫妻一方“被負債”漏洞 法律專家:兩難題待解

“被負債”者向最高檢寄出的求助信。受訪者供圖

“我不知道的事情,怎麼舉證?”

方惠現在還在打5個民間借貸糾紛官司,5個官司中她都是被告,“現在才5起,少多了,三年前我都不知道自己是多少個官司的被告,只清楚身上背的是304萬元的鉅債”。

方惠原本經營一家家庭小旅館,收入穩定。可是,2016年7月的一天,突然接到法院傳票,才知道開投資公司涉嫌非法集資“跑路”的前夫借了錢,債權人稱債務是在她離婚前產生的,要求她共同償還。緊接著,法院傳票像雪片一樣飛來,她發現債務迅速增長到304萬,“整個人崩潰了,心想幹脆死掉算了”。

她開始了天天跑法院的生活,可是幾乎所有官司都敗訴。直到2018年1月第24條新司法解釋出臺,終於迎來轉機,“有的官司勝訴了,法院終於認定我是‘被負債’的一方,沒有共同償還責任。可還是有官司敗訴。我很奇怪,我給法院的證據都是相同的,為什麼有的勝訴、有的敗訴?這其中有問題。法官總是讓我舉證,證明前夫借的錢沒有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據我的舉證,再推定。可這些債怎麼來的我都不知道,我不知道的事情,怎麼舉證?”

到底該由誰來舉證?

廣東省律協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遊值龍曾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立法調研。他對新京報記者說,方惠遭遇的困境在於,對於“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第24條新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舉證責任的承擔方,“這是第24條新司法解釋存在的第一大問題”。

第24條新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也提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何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由誰來舉證?還是僅憑法官的自由心證?這是非常重要的”,遊值龍說,按照上述條款的邏輯,“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可以直接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那麼,靠誰來認定?靠法官。但法官的認定,也應當在當事人舉證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準確的判斷。沒有明確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誰也不必舉證,法官就無法給予準確認定。如果只根據法官的自由心證,單靠舉債數額、不問用途來認定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將會出現很大的問題。

他舉例說,一對夫妻,每月每人各自總收入1萬元,一天,丈夫單獨向外舉債5000元用於賭博。債權人和丈夫都一口咬定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妻子說沒有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單純根據數額,法官可能會認為數額不大,認定為“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直接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因此,他認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必須明確“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舉證責任,“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由於債權人或丈夫主張是‘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那麼應當由債權人或丈夫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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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負債”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寄出的求助信。受訪者供圖

一刀切的“小額推定論”

就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次日,中國婚姻法學會理事王禮仁接到了一名女子的求助信。王禮仁曾擔任過十餘年婚姻家庭合議庭審判長,見過很多“被負債”的當事人,可仍然被這名女子講述的遭遇和隨寄的證據所觸動。

這名女子說,四年前,她在短短三個月間陷入一窩蜂式的民間借貸起訴,這才發現,離婚前,丈夫在5個月間瘋狂鉅額“舉債”,不算利息,本金總計就接近400萬。她調出銀行流水,發現這些債務可疑,比如其中最大的一筆,“借款”入賬當天就被前夫分文不差地轉到了張某賬上,“巧合”的是,張某和債權人是同一家公司的股東。她懷疑前夫跟別人惡意串通讓她背上了鉅額債務,不過法院仍然判定她共同償還,因為債務都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她上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房產車子陸續被強制拍賣,生意也不得不關門。

第24條新司法解釋出臺後,她提起再審,可是案子已經過了再審期限,更為關鍵的是,她拿不出法院認可的證據來證明,前夫舉借的鉅額債務並沒有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她在信中問王禮仁,“我下一步該怎麼做?懇請王法官幫幫我”。

“這樣‘被負債’的當事人還有不少”,王禮仁說,由於舉證責任不明,司法實踐中,不少法官認為“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只需要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務符合當地一般認為的家庭日常生活範圍即可,不需要證明該債務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如果舉債人配偶一方反駁,認為不屬於共同債務,那麼就由配偶一方舉證。

“可是,沒有參與債務訂立、不知情的配偶如何舉證?”王禮仁說,法官的上述觀念導致了一個問題——小額推定論,小額債務只要符合當地一般認為的家庭日常生活範圍,就一律推定為共同債務。東部某省高院就出臺規定,20萬元以內的債務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結果這個省的小額放貸公司打出廣告,“貸20萬元,不需要配偶簽字”。“小額推定論有很大的問題,可能成為大額借貸的‘漏斗’,舉債人可能採取‘化整為零’的方式,惡意多次舉債,然後甩給配偶”。

王禮仁認為,相對於婚姻法第24條來說,第24條新司法解釋已經有很大進步,“我們不能期待一個司法解釋解決所有問題。可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立法過程中,應該對夫妻債務規則作出更加完善的設計,明確‘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舉證責任方,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繞不過、必須面對的問題”。

“父親留給我的遺產沒了”

上個月,方惠的一處房產因為一起敗訴官司被強制拍賣了。她說,這處房產是父親在上世紀90年代給她買的,產權人本來只有她一個人的名字,她不知道前夫什麼時候成了共有權人。協議離婚時,她要了這套房,前夫拿走了另一套房,還有一輛車。

她清晰記得判決書上的每一個字。法院雖然認定,她並未實際經手借款,也沒有在借條上簽名,可《人民調解協議書》顯示,離婚時,她分割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而且,她沒有提供有力證據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她有足夠的個人收入來源足以購置這套房產;她出具的父親出資購買的證據,法院沒有采信,因為她還有兩個兄長。所以,法院認為這套房產是前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經營所得購買的,離婚時分割給了她,她理應對前夫因經營所負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債權人還有一個對我不利的證據,我前夫開過的一個公司的營業執照上有我的名字,儘管我根本不知道這個公司在哪,法院仍然認為我參與了前夫的經營活動,更應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接到判決的那一刻,我問法官,難道這就是‘共同生產經營之債’?”方惠說,拍賣房產那天,“我只能讓自己躺在床上,慢慢平靜下來,接受現實,老父親幾年前走了,現在他留給我的遺產也沒了”。

“共同生產經營”怎麼認定?

遊值龍認為,何謂“共同生產經營之債”?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共同生產經營之債”?這是第24條新司法解釋的第二大問題。

第24條新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也採用了相同的表述。

“什麼是‘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在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大,歧義不小”,遊值龍說,由於界定存在問題,有些所謂的“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導致不知情、未受益配偶“被負債”的情形不斷出現。實踐中已經出現這樣的案例,比如債權人與舉債方在合同中約定舉債用途用於舉債方經營之用的,法院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之債;舉債方之前曾將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後來再大量舉債,不論這些債務是否實際用於經營,都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之債;在舉債方公司經營中,只要公司股東或經營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出現配偶名字,就如方惠一般,也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之債。

遊值龍認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之債”已成為舉債方損害不知情、未受益配偶一方利益的藉口和理由。

“一位丈夫,開了一個個體經營部,之前幾年,每年將數萬元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支出,最近兩年向外舉債幾百萬、上千萬,在借款合同中寫明‘用於個體經營’,但實際用於賭博、吸毒、包養二奶;一位丈夫,在註冊公司時偷拿了妻子的身份證,將妻子設為股東或者名義上的管理人員、董事、監事、員工,然後以經營為名大量舉債,用於賭博、吸毒、包養二奶,按照‘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之債’理論,這些債務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類案例不斷出現,表明所謂‘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之債’已成為舉債方損害不知情、未受益的配偶利益的‘大坑’”。遊值龍說,在沒有準確、科學界定什麼是“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將實踐中存在極大爭議的“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之債直接列入法律規定,這樣做非常危險。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馬賢興當過10年基層法院院長,接觸過大量夫妻債務案例。他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也表示,“‘共同生產經營’必須作出嚴格限定,也就是說,要夫妻兩人實實在在地‘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例如農村承包經營、城鎮夫妻一起經營管理的小商店、小作坊,或者夫妻兩人都在公司企業承擔了具體職務,“‘共同生產經營’必須給予較為明確的限定,尤其是在信息化、網絡化生產生活條件下的現代社會,知曉、確認極為便利,不能對‘共同’作泛化和擴大化解釋。比如,有的夫妻一方設立公司時,其配偶僅僅是在公司有關書面文件中出現了名字,或者僅為名義上的‘股東’,而沒有實際參與任何生產經營活動,不能判定為‘共同生產經營’。如果簡單裁判,容易導致冤錯案發生”。

6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時,部分委員也持相同看法。委員王硯蒙就提出,“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其中的“共同生產經營”應該再多一些細緻的考慮,“什麼是共同生產經營?在現實生活中是很容易產生歧義的,如果沒有準確的、科學的界定,就將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在實踐中會產生諸多問題,特別是很容易造成夫妻一方既不知情,也沒有受益的債務”。

如何平衡“被負債”人與債權人權益?

方惠經常在自己多起官司的判決書裡看到一句話,“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法律必須保護債權人的權益,這我理解,也支持。可問題是,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不能以犧牲善意‘被負債’人的利益作為代價”。

遊值龍說,立法者必須在保護債權人權益和防範善意方“被負債”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既要防止無辜配偶“被負債”,也要防止夫妻串通逃避債務,“這個平衡點很難找,不過有一點是肯定的,就是必須堅持正義的價值取向,法律只有合乎正義的準則時,才是真正的法律。任何法律規定都不應該讓遵紀守法的人陷於恐懼、揹負惡意債務”。

他建議,為解決舉證責任與共同生產經營之債這兩大問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可以採用這樣的設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合意或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二)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明確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三)其他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夫妻合意或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舉證責任,由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承擔。

全國人大代表陳建銀也持相同觀點。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由她領銜,32名代表聯合簽名提交了《關於民法典完善夫妻債務規則保障婚姻家庭安全的議案》,對於夫妻債務認定規則也採用了相同的設計。她對新京報記者說,第24條新司法解釋還存在一些疏漏和模糊空間,比如舉證責任、共同生產經營之債的界定,需要民法典立法予以完善和補充,“比如採取例示性立法方式,用原則界定、舉例說明加兜底條款的方式,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對夫妻債務規則作出規定”。

債權人應有更多風險防範意識

馬賢興則認為,保護債權人權益和防範善意方“被負債”的平衡點並不難找,“就是堅持共債共籤等共同意思表示,堅持規範債權。在處理夫妻債務糾紛問題上,過去我們犯的錯誤太多,只講保護債權,不講規範債權。鄉下有兩句俗話,都是講要規範民事行為,一句是‘親兄弟明算賬’,一句是‘莫打死了狗再來講狗價’,都是說在事前要先講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避免事後發生不必要的爭執”。

“現在一些銀行向已婚個人發放貸款,實行夫妻雙方到銀行櫃檯面籤,還要拍照留存,這種規範民事行為的做法值得借鑑。”馬賢興說,對債權風險防範來說,最好的防範和保護就是規範,“從源頭落實保護,是治本之策。債權人掌握了發動債的主動權,也應該有風險注意義務和防範意識。借款給已婚個人,本是助人善舉,為何不告知他的配偶,讓夫妻雙方都來籤個字呢?或者通過現代通訊手段,讓債務人配偶知情並確認,以完成共同意思表示呢?有人說,這樣會增加交易成本,不利於發展經濟、活躍市場行為。事實上,現代化的交通信息手段已經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就以夫妻一方要舉債為例,如果一方無法現場共籤,可以隨時隨地通過視頻、微信等手段讓配偶知情確認,獲得‘共同意思表示’。這種事前規範又會增加多少成本呢?而事前草率而為,到事後發生爭議,這才是實實在在地‘增加了交易成本’,‘妨害了經濟發展’”。

這幾天,方惠和她的群友又開始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等機構寫信,呼籲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堵住第24條新司法解釋的漏洞,“幾年前,我們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寫了很多信。單是打印機硒鼓,我就在一年半里換了10個。結果很好,第24條新司法解釋出臺了。每一次勝訴,我都會對法官說,‘謝謝你,讓我的法治信仰更加堅定’。所以這次我也相信,民法典會制定一個更完善的夫妻債務認定規則。”(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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