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遇剛付完房款所買房屋被法院查封 該如何維權?'

法律 鄭州 銀行 租房 河南消費網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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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3日,鄭州市民蔡女士花132萬元買鄭州某局職工白女士的房屋。因該房在銀行有抵押,雙方約定蔡女士先付100萬給賣主解押,過戶時付餘款。次日,蔡女士將100萬解押款打入指定賬戶。三天後,蔡女士支付餘款。但在9月25日辦過戶時,蔡女士卻發現所買房屋已在前一天被查封。

遭遇剛付完房款所買房屋被法院查封

為照顧患病老人,2015年9月,家住鄭東新區的蔡女士通過房屋中介瞭解到,鄭東新區通泰路的一套房屋正在出售。

通過中介,她見到了房主白女士。白女士是名公職人員,在該中介出售過多套房。蔡女士不僅對房子滿意,對有著公職身份的白女士也很信任。雙方當即以132萬元的價格達成協議。

白女士表示,該房屋在銀行有100萬元抵押,也正在出租,要想正常交易,必須先從銀行解押。她建議,蔡女士先拿出100萬元給銀行解押,這100萬元從132萬元購房款中扣除。此房仍繼續讓現租戶租用,租戶剩餘三個月的租金由於已收取,租金也從蔡女士支付房款中抵銷。此前,蔡女士已將自家老房出售,一家人在外租房。不過,她還是同意了白女士的建議。

2015年9月13日,雙方籤合同後,蔡女士付給中介6000元佣金。次日,白女士給蔡女士發短信稱,希望儘快交易,並建議把中介撇開,可省中介費。在白女士的引導下,蔡把100萬元解押款打入白女士指定的賬戶。2015年9月17日,蔡女士又將剩餘32萬元購房款打到白女士指定賬戶。當天蔡女士和白女士到小區物業處進行了業主變更登記手續。當天辦理過戶時,白女士又建議,為免除過戶麻煩,蔡女士到公證處先辦個房屋公證手續。9月25日,蔡女士辦理完公證和白女士去房管局辦過戶時,意外得知所買房屋已於2015年9月24日被法院查封。

維權物權優於債權打官司兩次勝訴

蔡女士此時得知,白女士因和另一同事家屬有債務糾紛,2015年9月11日,被對方起訴到法院,同年9月21日,對方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9月24日,法院將蔡女士剛替白女士解壓的房屋查封。蔡女士向法院反映情況後,法院建議其到屬地走訴訟程序維權。蔡女士隨後將白女士起訴到鄭州市高新區法院。

2015年11月16日,法院一審認定,蔡女士和白女士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繫有效合同。判決白女士向原告蔡女士支付違約金3萬元。

蔡女士依據該判決,在2016年8月,將申請查封涉案房產的另案申請執行人和白女士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所買房屋歸原告所有,並停止對該房屋的執行。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物權中所有權的取得理論,原告已支付了所購房屋相應對價,應取得該房所有權;由於該房在原告與第三人的交易過程中被查封,致原告與第三人未完成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原告的物權取得受到阻滯。而該房屋的被查封系被告與第三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所引起。根據“物權優於債權”原則,原告對該房享有的物權,應優先受到保護。原告要求確認所買房屋歸其所有,並停止法院對該房屋的執行行為的訴求,證據充分、理由正當,遂判決確認蔡女士享有所買房屋的所有權;法院不得執行該房屋。

再審遇物權、債權、執行權之爭又敗訴

宣判後,另案申請人上訴稱,2015年1月9日,白女士曾因買房資金緊張,向其借款30萬,後又借50萬;白女士按約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7日後不再支付,也未償還本金。2015年9月11日,其訴至法院,2015年9月21日,其申請財產保全;9月24日,涉案房產被查封。法院判決蔡女士享有房屋所有權,侵害了其利益,遂上訴。

二審法院再審後認為,原審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發回重審;2018年8月21日,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再審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辦理執行異議案件的指導和傾向性意見,駁回蔡女士的訴求。

蔡女士提起上訴和申請複議後,訴求均被駁回。蔡女士又提請再審,今年5月31日,二審法院再次駁回其請求。

132萬花出去,錢沒錢,房沒房,她該如何維權?

【大河法律服務團點評】

本案涉及物權、債權和執行權。與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而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物權具有優先性。但在執行權中,根據最高法的最新解釋: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後做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蔡女士的權益陷於三種法律關係之間,法院根據情況做出不同判例都有依據,如對判決有異議,蔡女士仍有申訴或抗訴渠道主張權利。(來源: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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