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吉島“殺妻騙保案”,嫌疑人能引渡回國嗎

法律 普吉島 刑法 社會 新京報 2018-12-18
普吉島“殺妻騙保案”,嫌疑人能引渡回國嗎

視頻截圖。

新京報動新聞出品

近日,據媒體報道,天津男子張某給妻子購買3000多萬元的保險後,帶著妻女去泰國普吉島旅遊,並在一傢俬密性較強的別墅酒店將妻子殘忍殺害,後偽造現場向岳父母撒謊稱“妻子溺亡”。中國駐宋卡總領館駐普吉領事辦公室迴應新京報記者表示,普吉當地警方已控制該名男子協助調查,女方家屬已抵達普吉島。天津警方表示,涉事男子涉嫌詐騙,已立案。

事已至此,殺妻騙保的張某肯定是法網難逃,但更現實的問題是,該由中國警方還是泰國警方管轄此案?事實上,相對於中國的刑法,泰國對於殺人罪的刑事處罰可能更輕,據媒體報道,受害人家屬是希望能夠將張某引渡到中國來受審的。但是,這個願望能不能實現呢?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管轄具有4種類型:一、屬地原則,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當然有管轄權;二、屬人原則,凡是本國人犯罪,不論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有管轄權;三、保護原則,凡侵害本國國家或者公民利益的,都可適用本國刑法;四、普遍原則,凡發生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侵害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都可以實施管轄。

就本案來說,是中國公民在境外殺害了另一位中國公民,中國司法當局可以按照“屬人管轄原則”對此案進行立案管轄。《刑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國司法機關對此案擁有管轄權,但是泰國對於此案,也有屬地管轄權。其實,中泰兩國在司法協作方面還是相當默契的。早在1994年,中泰兩國就簽訂了《引渡條約》,這是中國與他國簽訂的第一個引渡條約。這起殺妻騙保案,不屬於《引渡條約》規定適用引渡的除外情形,應可以啟動引渡程序。

但是,此案即便符合引渡條件,也不代表泰國必然會引渡犯罪嫌疑人張某,而中國司法機關要不要啟動引渡程序,也還需要經過充分的權衡考慮。

首先,一般跨國案件的管轄會涉及“不方便管轄”原則。這起凶殺案發生在泰國,相關的物證、人證、屍體檢驗等證據都留存在泰國,如果將犯罪嫌疑人引渡到中國,由中國天津的司法機關進行立案偵查的話,可能會涉及辦案時間延宕、證據的滅失等問題。

天津市相關部門目前以詐騙案而非故意殺人立案予以立案,也可證明這一點,因為“事發地在國外,殺人等案件關鍵信息尚不掌握”,而詐騙案卻是已經符合立案標準。至於,未來會不會就殺人案做出立案,以及啟動引渡程序,還有待我國司法機關、會同外交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做出謹慎決定。

但是,中國人在境外犯罪是否能引渡回國,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國際私法、跨國司法合作的議題,哪怕中泰兩國簽訂了《引渡條約》,也不代表這起普通的殺人案必須由中國司法機關來審判。對此,我們應當有足夠的理性認識。事實上,中國與東南亞國家司法協作實踐卓有成效,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之前的“湄公河慘案”當中,緬甸人糯康在境外殺害我國同胞,最後被移交給中國司法機關來審判。

其次,我國對外國審判結果持“消極承認”的原則。《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所以,張某在泰國受審之後,中國司法機關還是有權依法追究其殺人罪刑;如果泰國司法機關沒有追究其騙保的罪行,那麼中國還可以繼續追究其餘罪。

這起國外殺妻案,因為情節之離奇、性質之惡劣,引發公眾的極大關注。無論泰國警方對於此案是選擇審判還是引渡,相信等待殺人者的,終會是來自法律的公正裁判。

□沈彬(媒體人)

編輯 陳靜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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