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家崗區院:主動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評議案件
人民監督員會議現場
地點: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
9月1日上午,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主動邀請人民監督員對王某某、朱某某涉嫌濫用職權、挪用公款案扣押款物的擬處理意見進行監督評議。
承辦人彙報案件情況
人民監督員聽取了承辦人對案件情況的彙報,查看了相關卷宗材料並對案件的相關問題進行提問,承辦人逐一解答。評議過程深入、充分,最後表決形成一致意見:同意該院退還扣押款物的擬處理意見。
會議現場
人民監督員
填寫處理意見
主持會議的檢察官還向人民監督員解讀了《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此案屬於監督情形之一。人民監督員對該院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表示充分肯定,並且建議檢察機關加大對涉案財物的管理和監督,進一步規範執法,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監督員一致認為:此類情形的監督十分必要,有效落實了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權。檢察機關能在辦案工作中自查自糾是對自身工作和執法的規範化,進一步提高了檢察工作的透明度及執法公信力。
學
知
識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監督員認為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施監督:
(一)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羈押或者延長羈押期限決定違法的;
(三)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
(四)違法搜查、查封、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
(五)阻礙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六)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
(七)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
(八)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
人民監督員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工作中的下列情形可以實施監督:
(一)擬撤銷案件的;
(二)擬不起訴的;
(三)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
文字|餘航
編輯|沙青
審核|李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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