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後從南漳某村委會外過道摔落致死,誰該擔責?

法律 法制 社會 南漳縣人民法院 2017-08-02
一男子酒後從南漳某村委會外過道摔落致死,誰該擔責?

為方便送孩子上學

而搭起的一條通道,

卻使得一男子酒後摔落致死,

一男子酒後從南漳某村委會外過道摔落致死,誰該擔責?

這事……

你怎麼看?

因南漳某村委會默許村民在村委會西側打通一條人行通道方便出行,南漳一男子傍晚酒後從通道上摔落致死。近日,南漳法院宣判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該村委會被判賠77546.70元

據瞭解,居住在南漳某村委會北面的村民為方便送孩子上學,將村委會南面圍牆扒開一缺口,在村委會西側用木板搭成梯子行走。該村委會發現後,曾制止並拆除木板。後因村民一再要求方便學生上學,並又用空心磚等物搭成階梯通道,該村委會未再強行拆除阻止通行,也未在該通道上安裝安全護欄和設置警示標誌。此通道長9.9米、寬1.77米、離下方地面高達2.64米

一男子酒後從南漳某村委會外過道摔落致死,誰該擔責?

2017年1月29日下午,詹某到家住南漳某村委會附近的朋友家拜年時喝了一兩多酒。晚飯後,約7時左右,詹某在朋友的陪同下,準備到街上的茶館去打牌,倆人抄近路行至該村委會辦公室外通道時,詹某從通道上摔落至水泥地空場地內受傷,被親友送往襄陽市中心醫院進行搶救,因傷勢嚴重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因雙方就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詹某家屬訴至法院。

一男子酒後從南漳某村委會外過道摔落致死,誰該擔責?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村委會長期放任允許村民在不安裝安全護欄和設置警示標誌的通道上行走,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詹某在行走該通道時失足摔落致死,該村委會怠於履行安保義務的行為與詹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詹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酒後且光線不明亮的情況下從狹窄通道上行走,沒有盡到自己的安全注意義務,是導致自己死亡後果的主要原因,其本人應當負主要責任,故依法判決該村委會賠償詹某家屬因詹某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258486元的30%,即7754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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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南漳縣人民法院

文:甘祝德 王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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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第310期 | 法院新聞2017年第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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