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總說談錢傷感情
但當愛已成往事又該怎麼辦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近期審結了
一起男女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判決被告女友返還原告男友人民幣七萬元
本準備結婚但最後分手
戀愛期間對方給的錢該不該還回去?
交往期間
男友轉款給女友近28萬
原告劉某、被告樑某原為戀愛關係
2018年6月他們已訂好了婚紗禮服
關係到了談婚論嫁階段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的交往期間
劉某通過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形式
向女友樑某轉款共277558.62元
據女友樑某反饋
這筆錢中有106703元是替男友保管
有101322.63元是男友送給她的
分手後
男方要求歸還12萬元
對於上述那些款項
劉某認為
這是因結婚為目的存放在女方那裡
給她暫時保管的款項
沒有說要贈送給樑某的意思
2018年7月
劉某和樑某因感情發生變化正式分手
當月29日,樑某在劉某寫的借條上作為借款人簽名確認,並咬破手指按上血指模,確認借款12萬元,於2018年12月31日前分四期還清:
▶首期於2018年9月27日還款2萬元,
▶第二期於2018年10月27日還3萬元,
▶第三期於2018年11月27日還3萬元,
▶最後一期於2018年12月27日還款4萬元,
超出還款日會產生本金的30%利息,不還款就以血緣親人還款,並註明了身份證號碼。
劉某稱樑某僅還了第一、二期的還款
第三、四期款合計7萬元一直未歸還
所以劉某決定起訴至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請求解決
被迫籤借條?被威脅不要亂說話?
被告樑某為證明雙方之間的關係問題,提交了與原告劉某的大量微信聊天記錄,聊天記錄顯示原告劉某會將自己的資金給被告樑某進行保管,並在需要時要求被告轉款。分手後,樑某簽署借條,他們一直通過微信聊天,劉某提出要求被告不要傳他壞話,否則樑某會受到騷擾,樑某答應說即使被騙,也會如期向劉某還錢。
庭審時,樑某確認劉某雖然脅迫她出具借條,但樑某並無報警,他們的微信聊天記錄也沒有劉某威脅的相關聊天內容。劉某說借條是分手後,樑某欠他的保管款項沒有歸還,樑某同意歸還所以由劉某寫借條,樑某簽名而且咬破手指捺印出具的借條。
法院處理:錢還是要還
雙方爭議的焦點為,被告出具給原告的借條中承諾歸還的款項,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歸還。
法院認為:
①被告雖主張借條系原告脅迫所出具,但被告若為受脅迫出具借條,事後理應報警或進行其他處理。第一,被告樑某沒有報警;第二,從樑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可見,在出具欠條後,他們聊天中也沒提及借條系被脅迫出具的內容,且溝通順暢,樑某也說會還款;第三,樑某也依約履行了借條中的承諾還了前兩期的錢,綜上,樑某說的脅迫明顯與常理不符,又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法院對此不予採信。
②雖然原告劉某確實在雙方戀愛期間對被告樑某贈與了一定的金錢,但他們結束戀愛關係後,劉某以借條的形式對他們戀愛期間的資金來往作出結算及處理,並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沒有證據表明該處理並非樑某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被告應依出具的借條中的承諾履行。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承諾,支付未返還的款項7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故依法判令被告樑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劉某歸還款項7萬元。
法 官 提 醒
在戀愛中,可能出現雙方為了建立婚姻關係,一方將款項交予另一方保管,以表誠意的情況,也可能出現一方為了維持戀愛關係,對對方進行金錢或者物品上的贈與。
但在雙方感情破裂時,交往過程中一方花費的金錢及購買的物品,可能就會成為雙方糾紛的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的規定,若雙方為保管關係,保管人附有返還保管物的義務,即保管的款項應予退還。
若為贈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規定,若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兩人分手後贈與目的落空,受贈的一方應當依法予以返還。但若贈與的財物並不以結婚為目的,只是為了表達愛意主動給付,或者是用於日常生活開支的、小額的,按照一般生活經驗,屬於一般性贈與,只要交付,財物所有權就發生了變化,屬於無償給予對方,收禮物的一方可不予返還。
來源:厚街視界
編輯:sscco
猜你還喜歡看
愛我請給我【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