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遺囑有缺陷 母親維權上公堂

法律 經濟 法制 社會 仁懷市人民法院 2017-05-06

近日,原告王某(女)與被告劉小某祖孫雙方在仁懷法院第一人民法庭法官的耐心調解下,對老人的生活保障及醫療、喪葬費用等達成了一致意見,解決了雙方的訴爭。

王某(女)與劉小某系祖孫關係,王某之子即劉小某之父劉某於2013年因病去世。去世前,劉某唯恐去世後親人之間為其遺留財產發生糾紛,特請人代筆立據遺囑一份,由其子劉小某繼承其名下財產及股權分紅。孰料事與願違,劉某去世後,兩個女兒及王某一紙訴狀遞到人民法院,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理由是立囑人在訂立遺囑處分財產時,明知其母王某年事已高,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穩定生活來源,忽略其自身的贍養義務,未給其母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剝奪了其法定繼承權。兒子遺囑有缺陷 母親維權上公堂

該案最終經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確認該遺囑因未保留王某必要的財產份額部分無效。判後不久,王某向仁懷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對劉某的遺產重新進行分配。在庭審過程中,瞭解到雙方均有調解的意願,承辦法官在前一次判決的基礎上,耐心勸解雙方當事人以親情為重打開心結,積極協商處理本案糾紛。經過法官及雙方的不懈努力,本案達成了調解協議,劉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自願給付一定費用保障王某的日常生活、醫療及今後喪葬費用。由於王某年事已高行動不便未到庭,同時又因涉及繼承糾紛案件不適用特別授權代理,法庭採取郵寄調解筆錄的方式,通過微信的視頻功能讓王某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祖孫兩輩因遺產所起的兩場糾紛,終於得到了和平的解決。

法官提示:贍養老人不僅是人類美德,更是一種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都有明確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能以老年人財產分配不公、放棄繼承老年人財產等為由拒不贍養老年人。對於不贍養老人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通訊員 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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