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培春、黃春雲兩罪犯同時被執行死刑 他們犯了什麼罪?

法律 周強 政法 社會 衡陽縣公安 2017-04-04

導 讀

2017年2月2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犯故意殺人犯劉培春、黃春雲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劉培春、黃春雲兩罪犯同時被執行死刑 他們犯了什麼罪?

故意殺人犯劉培春,男,漢族,45歲,衡陽縣溪江鄉溪江村人。2008年,劉犯培春與湯某某發展成情人關係後,二人於2013年到衡陽市租房同居。後因兩人產生矛盾,湯某某於2015年5月初回到衡陽縣與兒子唐某坤(被害人,歿年27歲)共同生活。2015年5月20日下午,劉犯攜帶水果刀、菜刀駕駛摩托車到衡陽縣約湯某某見面遭到拒絕,遂前往唐某坤住處找湯某某。唐某坤阻攔時與劉犯發生爭執,劉犯培春抽出菜刀朝唐某坤頭部、頸部、雙上肢等處連砍十餘刀,致唐某坤因失血性休克並頸部脊髓損傷當場死亡。當晚23時許被衡陽縣警方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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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犯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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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犯春雲

搶劫犯黃春雲,男,漢族,43歲,衡陽縣渣江鎮人。2014年7月,黃犯春雲因生活拮据起意搶劫某十字繡老闆唐典景,並經蹲守、跟蹤,獲知了唐典景的住處及作息規律。同年7月15日20時許,黃犯春雲攜帶木棒、繩子等作案工具在唐典景住處樓梯處等候,趁唐典景開門後進屋,採取毆打等方式支取唐典景的銀行卡及現金、手機等物,並逼迫唐典景說出銀行卡密碼。為防止唐典景呼救,黃犯春雲用牛仔褲纏繞唐典景的頸部並在腦後打結,致使唐典景機械性窒息死亡。黃犯春雲在逃離現場後取走唐典景銀行卡中現金1.8萬元。19日下午5時許被衡陽縣警方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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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瀏覽判決書

經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被告人劉培春犯故意殺人罪、黃春雲犯搶劫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被該院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後,劉犯培春、黃犯春雲不服判,提出上訴。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劉犯培春、黃犯春雲的上訴,維持原判。經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劉犯培春、黃犯春雲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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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7日上午,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以上事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在市中級法院刑場將劉犯培春、黃犯春雲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再次表明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和衡陽市政法機關嚴懲犯罪的決心。

編輯/黃周生 鄧華龍 譚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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