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情形可能會被認定為虛假借貸,借出的錢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 金融 法制 社會 大律師說小案 2018-12-01

法律知識要點:在司法實務中,有的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通過虛構不存在的借貸法律關係,然後訴訟至法院,再進行民事調解或強制執行的法律程序,將本人名下的財產合法的轉移其他人名下, 這種通過採取惡意串通,偽造變造證據、虛構法律關係等方式提起民間借貸的民事訴訟就屬於是虛假的訴訟。為什麼在借貸糾紛中容易產生虛假的訴訟呢?是因為民間借貸訴訟正常情況下法律關係簡單,虛假訴訟的不容易被發現,這種訴訟的隱蔽性更大。針對虛假訴訟高發的態勢,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 該條文列舉了九種具體的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另外還加一個兜底條款,共十種情形。法院結合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審判實務,吸收了實務中的有益經驗,採用了合理懷疑加綜合判斷的方式來確定是否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下面小編就根據第十九條規定的十種情形,具體說說前九種情形的特點,以防止在實務中確實雙方是真實的民間借貸,但又和這些可能被認定為是虛假的民間借貸訴訟相近似情形,從而有可能把真實的民間借貸關係錯誤認定為是虛假的民間借貸,以提高大家對虛假民間借貸的認識能力。

這些情形可能會被認定為虛假借貸,借出的錢不受法律保護!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這一點主要是考察出借人出借的款項與其履行能力是否相匹配。如果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但出借的數額又特別大,對其是否真實的出借款項有合理的懷疑。當然,也可能存在出借人從其親戚朋友或金融機構等那裡借錢然後再出借的事實,可以允許出借人進一步舉證證明其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常理在民事訴訟中具有事實認定功能,事實必須遵循生活的一般常理,符合大多數人的日常生活經驗。就當事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法院基於常理來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再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認定,如果出借人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法官就有合理的懷疑雙方的借貸關係是否真實。例如,出借人借出的款項是現金,且數額巨大,這一點在司法實務中就會被認定為不符合常理,因為現在對於大額的借貸人們往往首先選擇的是轉賬,並不是用現金支付。所以這樣不符合常理的事實,讓法官相信可能存在虛假的民間借貸訴訟,需要對雙方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進行進一步的查證或要求舉證。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民間借貸訴訟中,債權憑證是比較重要的證據,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對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要產生合理的懷疑,例如,出借人主張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了借款,但出借人卻不能提供轉賬憑證,這基本上是有問題的。另外,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證據一般為借款合同、借條等書證,原告提供的書證形式上完全符合,被告也認可該證據,但虛構的事實仍然代替不了客觀的事實,即便雙方當事人對證據並無異議,法官在審理時也會懷疑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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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大多發生在以虛假訴訟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另案,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但是其自身的財產尚未處置完畢之前,但是,也有部分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案件早於他案進入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這種虛假訴訟就更加具有隱蔽性。所以,當事人在一定期間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的,則法官可對當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訴訟的真實性產生合理的懷疑,應當更加嚴格的進行審查借貸的真實性。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案件中,因為借貸的事實是虛構的,謊言經不起細節推敲,為了避免在法庭上露出破綻,陳述前後矛盾,當事人自己到庭的可能性小,當事人所委託的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矛盾,則法官應當對借貸關係是否真實發生產生合理懷疑,需要進行進一步嚴格查證。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真實的借貸當中,雙方基於自身利益的關注,往往對借貸中的本金、利率、利息等進行確認或否認,按對自己有利的方式主張,虛假民間借貸,整個訴訟的過程出現的是非對抗性,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認可。另外,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雙方當事人為了儘快達到其訴訟目的,往往傾向於調解結案,通過訴訟調解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所以,對於當事人之間訴訟的對抗不符合常理的,法官應當對是否有真實的借貸關係進行合理的懷疑。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虛假訴訟往往大多都是為了損害其他權利人的利益,因此對其他權利人的利益影響最為明顯,而其他人也非常關心這種訴訟的結果。所以,在實務中如果其他權利人對該民間借貸訴訟提出異議的,則應引起法官的足夠重視,應對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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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真實的交易當中,當事人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會採取爭取較高的交易價格,如果當事人在糾紛中出現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該種情形應引起審判人員的注意。什麼是低價,則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中對“明顯不合理低價”的規定來加以認定。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無論是放棄訴訟權利,均屬於其對自己權利的行使方式。但是,當事人不正當放棄其權利,可能對他人的權利造成損害,審判人員有懷疑其系虛假訴訟的正當理由。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社會生活總是複雜的,不可能把所有的情形都可以在立法時進行考慮,如果有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這一個兜底條款就可以適用。

這些情形可能會被認定為虛假借貸,借出的錢不受法律保護!

為了更好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關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在司法實務中的具體應用,現在律小編給大家分享一個相關的實務案例供大家參考。

案情摘要:原告向法院起訴稱,被告李某某因資金緊張於2014年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叄萬元整(¥:30000.00元),2016年2月10日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均有借條為證,原告多次催收討要無果,被告總是種種理由拖延,至今一分未付給原告。原告王某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答辯稱,被告李某某承認原告王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

判決觀點:法院認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借條》交原告收執,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雙方達成了借款的合意,但該借款合同是否生效,要看原告是否履行了支付借款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生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李某某在一定期間內多次作為被告參加民間借貸訴訟,且原、被告雙方對借貸事實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故法院應對借款事實應嚴格審查民間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款項來源、交付方式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情況等事實。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借款雖金額不大,被告李某某亦認可原告起訴的借款,但因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債務眾多,法院應嚴格審查借款的各項事實,故法院只能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認定借款合同是否生效,而不能僅憑被告的自認,故被告的該辯稱法院不予採信。現原告僅提供借條為據,而無證據證明履行了支付借款的義務,故對原告要求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40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這些情形可能會被認定為虛假借貸,借出的錢不受法律保護!

律小編說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就有可以合理的懷疑雙方是否真實的存在民間借貸訴訟,在上述案例中,被告李某某在一定期間內多次作為被告參加民間借貸訴訟,且原、被告雙方對借貸事實發生沒有任何爭議,雖然數額不大且是現金支付的,但40000元的借款至少原告應當就40000萬元的借款來源,被告借款目的、借款用途、可能的去向等進行合理舉證,但本案中原、被告均沒有提供進一步的證據證明,明顯不符合日常生活經驗,讓人對雙方的民間借貸訴訟是否是真實的產生合理的懷疑。所以除借條外,原告還應當提供支付憑證、款項來源及其它證據印證,即在合理懷疑的情形下,原告應當履行更嚴格的舉證責任,不能僅憑一個借條就認定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係。

所以,在實務中如果借貸雙方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但確實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和上述可能被認定為虛假借貸的情形相似的,這種情況下小編建議出借人應當採取更加安全的方式出借款項,例如大額借貸應當儘量轉賬,避免現金支付,這就是好的防範方法。否則,有可能你本身是真實的借貸關係,但最終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是虛假借貸,這樣借出的錢可能就要不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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