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網2019#賭場放債錢被捲走非法借貸不受保護

法律 上海 威海 山東 錦州網警巡查執法 2019-06-14
#淨網2019#賭場放債錢被捲走非法借貸不受保護

為圓發財夢,威海市民隋某千里迢迢從山東奔赴上海,在賭場放起了高利貸。借貸人無力還款選擇跑路後,為挽回經濟損失逼迫同夥簽了借條,並將同夥告上法庭訴請還款。威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威海市民隋某在聽丁某說到在上海放高利貸可以賺大錢時,便跟隨丁某以及另外兩名同夥一起飛往了上海。深知“放貸有風險”的隋某和丁某,為了尋找合適的放貸場所四處考察,不久便在一家賭場遇到了正在賭博的薄某。在得知二人來意後,薄某向隋某承諾,若由他來幫忙在賭場放貸,每放貸1萬元每天可交給隋某200元的利息。如此高額的利息令隋某心動不已,當即取了5萬元現金交給了薄某,而薄某則每天向隋某交納1000元的利息。

但是好景不長,沒多久薄某就因賭博輸光了錢跑路了。隋某利息沒收多少,連本金也打了水漂。於是隋某將損失歸咎於丁某身上。一通威逼之後,“被欠債”的丁某被迫按照隋某的要求寫了兩張共計68000元的借條,這其中,5萬元是隋某借給薄某的本金,剩下的18000元則是薄某欠他的利息。拿到借條的隋某安心了很多,他想著有“鐵證”在手,自己損失的錢財就可通過法律途徑來向丁某索要。隋某拿著借據來到法院,訴請丁某償還欠款。

法院審理後查明,原告隋某主張錢款系被告所借,其中數額為5萬元的借條是於2016年4月在威海市原告家中所籤。而被告辯稱借條所載明的借款均系原告向賭徒高利放貸的賭資及利息,且借條簽訂地點繫上海,並提供了證人高某、林某出庭作證。法官奔赴上海調取了原告酒店住宿記錄,也證實了在原告主張的時間段裡,其身處上海而並非威海,故原告主張明顯與事實不符。

威海經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雖然提供了借條,但根據原、被告的陳述及證人證言等,不足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且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而隋某是將錢款用於在賭場高利放貸,該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隋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第十五條規定,原告以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可見,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而出借人在明知借款人用於賭博、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錢的,其借貸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為了守護自己的幸福生活,要認清賭博危害,拒絕賭博惡習,遠離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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