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職能

法律 刑法 憲法 跳槽那些事兒 民法 曲阜市檢察院 2019-05-17

《憲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七)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權,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將採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覆人民檢察院。 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適用範圍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七條 檢察官的職責:

(一)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三)開展公益訴訟工作;

(四)開展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工作;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檢察官對其職權範圍內就案件作出的決定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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