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人摔骨折 路人明明“沒錯“卻被判賠2萬元

法律 自行車 骨折 交通 杭州網 2017-04-26

2016年3月6日,70歲的王大伯在杭州市西湖大道某酒店外人行道上與朋友聊天,李大姐推行自行車經過,勾住王大伯後繼續推行自行車,造成王大伯失去平衡倒地受傷。

醫院診斷,王大伯左脛骨下端及腓骨上端骨折,共計花費醫療費38452.73元。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交警大隊作出交通意外證明。

大伯後來將車主大姐告上法庭。

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認為雙方均無過錯,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判決車主賠償2萬元。

此事經媒體報道引起網友熱議:

杭州老人摔骨折 路人明明“沒錯“卻被判賠2萬元

昨天,杭州上城法院發佈聲明:我們注意到了一些媒體對“老人轉身與自行車相接觸摔倒判賠案”進行報道,並引起網民的議論,在此就本案的相關情況作簡要說明。

一、查明案件事實

2016年3月6日,原告在杭州市上城區西湖大道紅樓大酒店外人行道上與朋友聊天,被告推行自行車在人行道上經過該處,原告轉身時與被告的自行車後輪相接觸,原告失去平衡倒地受傷。

事發當日,原告被送往杭州市第三人民醫院治療,共計花費醫療費38452.73元。事發後,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上城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上城交警大隊(第2016030601號)交通意外證明一份,載明上述經過,確認系意外事故。後原告自行前往浙江商檢司法鑑定所對其傷情進行鑑定,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護理期為150日(包括住院時間),營養期為90日。

原告為此支付鑑定費2000元。訴訟過程中,本院對案外人(原告聲稱看到事發經過的案外人)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一份,案外人明確陳述其聽到聲音回頭時原告已倒在地上,並未看到事發經過。

二、相關問題的釋明

1、本案原、被告雙方主觀上均不存在過錯

本案中,原、被告一致確認了被告的後車輪與原告相接觸後原告倒地的事實。雙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對方存在過錯,現場也缺乏監控錄像。且根據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上城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上城交警大隊(第2016030601號)交通意外證明(原、被告均簽字確認),交警部門認為該事故系意外事故,故原、被告在主觀上均不存在故意或過失。

2、此次意外客觀上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共計115703.91元

本院結合司法鑑定報告、醫療費票據等證據認定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合計115703.91元。

三、被告分擔原告部分損失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結合本案查明事實,原告轉身時與被告的自行車後輪相接觸,失去平衡倒地受傷。儘管雙方在該意外事故的發生中均不存在過錯,但是該意外事故的發生與雙方的行為均有關聯,而該意外事故也確實造成了原告損失,為此應以原告損失為衡平標準,兼顧公平原則,酌定被告償付原告部分損失。

四、被告願分擔部分損失並自動履行判決,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組織雙方調解,被告在調解中表示願意分擔原告部分損失,唯對分擔損失的數額有異議,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調解未成。最終,法院以原告遭受的損失115703.91元為衡平標準,依法判決被告償付原告各項損失合計20000元(約佔原告的總損失17%)。

2017年3月27日本院作出判決後,被告於4月6日主動聯繫法院表示願自動履行判決,並於4月8日(上訴期屆滿前)將案款匯至法院賬戶,原告亦接受判決結果並領取了案款,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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