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您不能忽視的“四流不一致”的稽查風險

法律 汽車配件 刑法 經濟 會計學堂榮老師 會計學堂榮老師 201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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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物流業務的發展,許多企業在採購業務流程中,往往就出現了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一致的問題,如果出現了我們所說的四流不一致的情況,那我們企業將面臨一定的稅務風險。進而很可能被判斷為沒有真實的交易行為,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這不僅在法律上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且對於發票接受方在稅法上是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甚至還要承擔刑事責任,下面我們就來看下由於“四流不一致”引發的稅務稽查案例。

【案例1】2017年某市國稅稽查局在對丙公司進行專項檢查時,通過獲取該公司購進貨物取得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信息,發現該公司可能存在取得收款方與開票方不一致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為此,稽查人員對有關賬戶和相關憑證一一展開分析,通過比對,他們發現,雖然丙企業與乙企業簽訂採購合同,但是該公司2015年從乙公司購進材料後,只將貨款的一小部分直接支付給開票方乙公司,而其餘款項未支付,應付賬款卻掛在非開票單位甲公司賬上。

稽查人員約談了該公司相關業務的經辦人員,相關人員交代了這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來龍去脈。原來,2015年,這3家企業簽訂了《三方抵款協議》。根據協議內容,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材料貨款2376萬元,其餘款項450萬元直接支付給乙公司。

那在案例分析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我們所說的這個“四流合一”,到底是什麼意思。所謂的四流合一就是指資金流、發票流、物流、合同流的相互統一,具體而言呢,是指不僅收款方、開票方、銷貨方、合同乙方必須是同一個經濟主體,而且對於這個付款方、受票方、收貨方、合同甲方必須是同一個經濟主體。

稽查案例——您不能忽視的“四流不一致”的稽查風險


那通過這個圖呢,我們也可以直觀的看到四流一致,他們之間的關係,那在這個案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間的這個發票流、物流、合同流是一致的,但是資金流呢我們可以看到他是出現在了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

稽查案例——您不能忽視的“四流不一致”的稽查風險


那我們先來看下稅法上是如何規定的,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案例1分析】因丙公司違反規定抵扣稅款,受到稅局稽查局的查處,被依法追繳稅款及滯納金罰款462.66萬元。

以上呢,是我們所講的四流中的合同流、物流、發票流上是一致的,但是資金流不一致所引發的稽查風險。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物流不一致所產生的稽查風險。

【案例2】2017年國稅稽查局進行聯合專項檢查時,發現甲公司(該公司主要經營礦產品、高爐水渣、建材、家用電器、化工產品、百貨、汽車配件、煤炭批發,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存在著物流與合同流、票流、資金流不一致的情況。

稽查人員分別從開票、受票單位的資金運作情況展開協查取證,最後查明:甲公司在2016年從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個體經營者購進了煤炭,因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增大公司進項稅額,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2016年3月和5月通過其供應煤炭的個體經營者夏某,採取支付開票費的方式,從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乙公司取得5份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5393469.08元,稅額合計783666.43元,甲、乙兩企業通過簽訂虛假購銷合同,並通過資金迴流的手段,製造有真實貨物交易的家鄉,甲公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783666.43元。

【案例2分析】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追繳該公司少繳增值稅稅款783666.43元,加收滯納金163414.62元。

根據刑法第205條規定,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其上述違法行為依法判決:甲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當事人張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因此呢,在企業採購實踐中,如果出現了“物流與合同劉、資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況,將面臨一定的稅務風險:很可能被判斷為沒有真實交易行為,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不僅在法律上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且在稅法上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其實呢,在這呢我們也想再說一下,在咱們這個現代物流業發展迅速的今天呢,出現物流與合同流、發票流、資金流不一致的情況,也是很普遍的現象。也就是說當出現物流與合同流、發票流、資金流不一致的情況,他並不一定是沒有真實交易的行為,也不一定就是虛開發票的行為。

因此呢從實務的角度上來說,我們企業如果能做到四流一致呢一定要保持一致,那做不到的呢,也要保證或者是證明咱們企業發生的業務是真實的,那麼來看下面的小例子。

【例如】北京的貿易公司與廣州客戶簽有購銷合同,接到來自廣州客戶的訂單,收款並開票;貨物委託上海廠家生產並直接發貨給廣州客戶。如在不考慮運輸成本的情況下,貨物流應該先從上海到北京,再由北京發往廣州;

在實務中,出於結餘運輸成本和提高便捷性,上海直接發貨給廣州,綜合並簡化了兩筆業務的物流,本質上貨物仍是由北京貿易公司銷售併發出的,雖然貨物流和資金流、發票流不一致,但並不是虛開發票。

那如果要實現不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北京的貿易公司與廣州的客戶,我們來想一下,他如何來簽訂這個購銷合同呢?接下來我們來看下,有兩點。

北京的貿易公司與廣州的客戶必須正確簽訂一下購銷合同:

1、在購銷合同中必須有發貨人條款。該條款要特別註明發往採購方貨物的發貨人是銷售方的長期合作的貨源供應商。

2、在購銷合同中必須特別強調上海廠家(發貨方)發貨給廣州客戶的主要依據:北京貿易公司(貨物銷售方)與上海廠家(發貨方)之間的長期採購合作框架協議書。

本次課程主要為大家介紹了關於四流不一致所產生的稅務稽查風險,在現在這個大數據時代,企業最好是儘量做到四流一致,即使做不到的,也要保證交易是真實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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