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山城區法院:巧用到期債權 破解執行骨頭案

法律 經濟 張培 法制 河南經濟報 2017-06-24

【中原經濟網鶴壁訊】(河南經濟報記者 曹永飛 通訊員 張培 蘇之麗)6月19日,李某從鶴壁市山城區法院領到執行款後對執行幹警連聲感謝:“打官司的時候,趙某把財產轉移完了,我對這個錢都不抱希望了,沒想到法院還能給我把錢執行回來,太感謝了!”

李某和趙某二人本來是很好的親屬關係。2010年左右,二人口頭達成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以趙某的名義與鶴壁市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承包合同,為鶴壁市某公司承建兩處建築安裝工程。工程結束,因為工程款的分配問題,李某和趙某二人產生糾紛,矛盾不可調和,李某訴至法院,經山城區法院、鶴壁中院判決,趙某應於判決生效後給付李某工程款20餘萬元。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山城區法院執行局的幹警多次查詢趙某名下的財產,均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因李某、趙某二人矛盾較深,又不能達成和解,案件陷入僵局。

如何使該類案件盤活,最大限度的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擺在了山城區法院執行法官們的面前。在“夏季雷霆”執行活動中,院領導要求每個執行團隊都進行逐案排查,將此類案件集中研討,共商對策,制定執行方案。後經執行人員深入調查走訪,發現趙某在某公司有到期債權尚未領取。執行幹警立即向第三人下發到期債權執行手續,經過多次協調,第三人將20萬元直接打到了山城區法院執行款賬戶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山城區法院巧用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手段,保障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使這起“骨頭案”得以圓滿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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