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山法院拘傳被執行人促主動履行義務

法律 雁山 桂林 法制 雁山法院 2017-06-16

雁山法院拘傳被執行人促主動履行義務

2017年6月6日,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法院強制拘傳被執行人周某。迫於司法威懾力,周某當場主動履行義務,有效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獲悉,2013年8月,周某與時某口頭約定將自家頂樓雨棚承包給時某搭建。搭建完工後,經雙方核定工程款共計25000餘元。周某支付15000元后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剩餘工程款。時某訴至法院請求周某支付剩餘工程款。經雁山法院組織調解,周某自願於2016年8月30日前付清10000餘元工程款。但周某並沒有按時支付工程款,時某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雁山法院受理該案後,通過財產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周某的財產,但周某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主辦法官立即改變執行策略主動聯繫周某,做好釋法明理工作。經過耐心解釋,周某答應先支付5000元。經過半年之久,周某並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按時支付工程款,且拒不接聽主辦法官的電話,也不主動來法院交待執行情況。

主辦法官與申請人時某溝通商量準備進村尋找周某。6月6日早上,主辦法官接到時某電話稱周某在家請求法院出警執行。接到警情後,主辦法官立即帶領一名執行法警到達周某家中強制將其拘傳至法院。來到法院後,不論主辦法官如何做工作,周某還是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剩餘工程款。主辦法官將已經準備好的拘留決定書拿出,周某頓時態度緩和,不再以工程核算價格有誤為由進行狡辯,而是以沒有錢為由拒絕支付。主辦法官看到周某態度有所轉變後,繼續給周某施壓。周某迫於司法拘留的威懾,主動聯繫家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雁山法院在“百日執行”活動中,針對不同當事人採取不同執行措施。對於標的小的案件,拒不履行義務的且能夠找到被執行人的採取及時拘傳的方式,如不能當場馬上履行即採取拘留威懾主動履行;對於標的大案件,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又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採用執行和解的方式處理。自4月26日桂林市開展“百日執行”專項活動以來,該院共執結執行實施類案件22件,執行到位金額為335.8579萬元,執行標的到位率85.52%,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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