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安監局原副局長李仕慶在桂林被判刑

法律 法制 社會 廣西新聞網 2017-08-03

本報訊(記者譚熙 通訊員餘作才劉勁陽)“判決如下:被告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昨天上午,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是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李仕慶。

即將60歲的李仕慶以前是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他還曾擔任過廣西有色金屬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務。

在2007年到2014年期間,李仕慶先後擔任國有企業的華錫公司、有色集團公司總經理,兼任有色稀土公司、有色冶金公司董事長等職務。身居要職的他,利用職務之便,在業務承攬、經營管理、股份轉讓、合作經營、公司入股等事項上為個人和多家公司提供幫助。而有付出就有“收穫”,摺合人民幣474萬餘元的財物直接進了他的“口袋”和通過親戚先後多次非法收受。

事發後,檢察機關指控李仕慶犯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經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由我市中院立案受理。

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另一罪名———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法院經審理認定其在擔任有色冶金公司董事長期間,做了一件讓公司“背鍋”的事情。這要追溯到2011年3月到5月,他在未經公司董事會同意、未按照自治區國資委、有色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請示報告的情況下,擅自決定由公司為天元公司的1.31億元貸款提供擔保。後因天元公司沒能力償還,導致有色冶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截至天元公司破產,有色冶金公司先後為他的擅自決定償還了共計6000餘萬元的貸款本息。

我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仕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仕慶身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由於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李仕慶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罪行,還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289.9362萬元受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該院相關工作人員表示。

最後,李仕慶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與此同時,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人民幣100多萬元和52件傢俱,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306萬餘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記者瞭解到,在一審宣判後,李仕慶當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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